Re: [新聞] 專訪/推地上權住宅!沈伯洋諷300年才能完成都更「台北會完蛋」
都更現在就是卡在雙方利益談不攏的狀態啊
我是住戶我不都更
房子老規老,但賣起來還是高價
且水泥建築理論強度可以到上百年
現在台灣老房也多是四五十年
更多的是二三十年
如果有地震問題,結構強度補強本身,住戶是相對比較容易接受
也較為負擔的起
我是建商,我都更就是要賺錢
你原本十一樓,我蓋到二十一樓,那多的十樓就是我的利潤
因為要利潤,一樓的店面當然也是我的
都給你們我賺根毛?
大家都要賺,所以就談不攏
你搞地上權
建商是沒差啦,反正都一樣賣
他利益是保住了
那住戶的利益呢?
現在含土地與只有地上權的房子買賣價差這麼大
給你都更了,我失去土地所有權
等於是拿自己的土地價值去換都更
這根本直接侵犯住戶利益
不太可能住戶會願意的
除非當地土地價值能比農地還低
與其搞地上權這種一樣不可能談攏的事情
不如好好考慮
讓雙方都沒有利潤可言
由政府主導的機關
推動都更
因為是國營企業所以可以不以利益為目標
人家建商要抓十樓的利潤
你國營企業反正是吃稅金與預算的
可以抓少點
那一坪換一坪成立的機率就大了
雖然住戶實際面積可能還是縮水
因為公設現在隨便都30%
但是至少權狀上的坪數不會有減
而建商那邊
就不要找建商了啊
標案發出去改找營造啊
營造主要抓的是建築興建利潤
完全不用建設公司多過一手啊
只要政府容積率多賺的部分,能夠支持拆除與重建的成本
那營建就完全有利潤與意願可以蓋房子了
甚至
反正政府很有錢嘛
這邊是都更的預算
多出的那五層十層房子
不能做為社會住宅嗎?
可以啊,預算由社會住宅的預算支應啊
這樣子社宅也有了
對政府而言,土地取得成本還降低哩
推地上權不知道在幹嘛
都更這種利益衝突這麼明顯的狀況
看不出癥結點我也是服了
對於都更
與其主張地上權
我主張政府公辦,排除建商多賺一手
直接對接建築師事務所與營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2.168.20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6410470.A.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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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查AI
我發現這種模式不是我首創
人家早就行之多年了
一、 德國與奧地利:Baugroup(自組住宅合作社 / 業主自主開發)
在德國(如柏林、弗賴堡)與奧地利(維也納),這種模式非常普遍且成功:
運作方式: 一群有居住需求的民眾,直接聯合起來成立「建築合作社(Baugroup)」。
他們不透過建商,而是集資直接僱用建築師設計,並直接公開招標找「營造廠」施工。
剔除利潤: 傳統建商在歐洲通常要拿 15%~25% 的開發利潤與行銷風險溢價。合作社模
式直接將這筆利潤拿掉,因此能以低於市價 15%~20% 的成本蓋出高品質住宅。
克服整合: 由於參與者都是未來的住戶,大家在設計階段就共同參與決定格局與公設,
反而減少了建商與住戶之間的信任摩擦。
二、 奧地利:GBVs(有限利潤住宅協會 / 政府授權法人)
維也納被譽為全球住宅政策的典範,其核心就是「限利住宅法人(GBVs)」:
運作方式: 這些機構不是以最大化股東利潤為目的的傳統建商,而是受到法律嚴格規範
的「有限利潤機構」。
財務邏輯: 法律規定GBVs只被允許收取法定上限的合理管理費與資本利息(類似營造或
專案管理費用),剩下的所有盈餘都必須強制沉澱回基金,用於購買下一塊土地或維護現
有住宅。
對接營造: 它們扮演政府與民眾之間的專業介面,直接找營造廠發包,完全杜絕了「建
商開高價分走大筆利潤」的空間。
三、 荷蘭與新加坡:政府專責法人統籌(CPO / HDB)
荷蘭 CPO(集體自建): 政府在進行新區規劃或老區更新時,會特別劃設「CPO 專區」
,規定這塊地的土地只能賣給「住戶自組的合作社」,禁止一般商業建商投標。政府甚至
會提供初期規劃融資,協助住戶直接對接建築師與營造廠。
新加坡 HDB(房屋發展局): 雖然主要針對新成屋(BTO),但 HDB 本身就是一個巨大
的「公辦開發商」。新加坡政府不依賴民營建商來蓋國民住宅,而是由 HDB 統一規劃、
統一徵收土地,直接發包給「營造工程公司」施工,因此能把房價嚴格控制在居民可負擔
的範圍內。
我到是沒聽說過都更搞地上權成功的案例
這個大概是沈首創
※ 編輯: hamasakiayu (61.222.168.209 臺灣), 08/11/2026 09: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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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是事實
但是這個已經透過不用100%同意才能都更解決掉了
如果能循排除建商模式
多出的10-20%利潤如果回饋到住戶身上
或者成立基金能夠去支應更多服務
成案率我認為會更高
至少怎麼說都會比地上權還合乎人性
※ 編輯: hamasakiayu (61.222.168.209 臺灣), 08/11/2026 09: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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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談攏,就成
不攏,就不成
其實說到底也就是這樣
那政府介入的目的是
以公權力增加可信度
國營企業不以營利為目的
那一開始,就少了一端利益問題
對政府而言,只有成本問題
那要解決的就只有住戶的利益問題
相較目前的作法
是同時要滿足住戶與建商雙方利益
這難度可高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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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台灣新建案都有一個問題
很多都在說公設變大是政府法規要求
這是事實
但是
沒講的部分卻是
梯廳陽台公設等
法規同時也定義了每層上限面積%數
每個建商都是作好作滿
多作一坪,就是多一坪可以賺錢
但如果不以利益為目的的國營機構
卻不一定要作好作滿
那換算下來,每個人分得的室內坪數也變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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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事實,我不否認
※ 編輯: hamasakiayu (61.222.168.209 臺灣), 08/11/2026 09:26:22
還有 20 則推文
還有 6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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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截斷你推文
修正一下
你的理想目標當然是最好的
開發商把利益取得向外尋找
且願意把足夠利益分配給住戶
而住戶不要作中國那種拆遷發財夢
想一發都更就變財主
那自然是最好的
但就現況而言
就是卡住大家推不動啊
因為住戶利益與建商利益天然對立
所以才會有人想要拉掉建商
將問題化歸為如何解決住戶利益問題上
因為都更本質上不是一個單純的經濟行為
而牽涉到都市發展的公共利益
甚至還包含天災時的公共安全
對政府而言的成功
是讓老房能夠更新
都市發展順暢,遭遇天災時建物強度足夠
這利益本身就與住戶並不天然對立
甚至還有部分相通
※ 編輯: hamasakiayu (61.222.168.209 臺灣), 08/11/2026 1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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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這個我不能否定
但我只能說
就現行規定之下
住戶與建商的天然利益衝突
是否能有更合理的制度能夠處理?
沈柏洋提了地上權
但實際上是直接侵犯到住戶的土地所有權
根本性的違反住戶利益
而我提出公辦都更
由政府機關直接對接建築師與營建
將建商與開發商的利益回歸住戶或者基金本身
誠然
鑑價上
台灣長期處於公告與市值巨大差異
現行制度下
建商與住戶就是在此點利益上天然衝突
很難形成共識
如果是以公共利益的角度看
政府的主要目標是要完成都更
完成都更才是目的
賺錢不是目的
相對而言就更容易協調成功
且目前我自己是想不到一套完美的制度可以徹底解決所有問題
真要講
大概就是極權國家吧
要你拆就拆,哪那麼多屁話
否則就只能在各種的不公平之下
找出一條相對可行的道路來
※ 編輯: hamasakiayu (61.222.168.209 臺灣), 08/11/2026 10: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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