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夜喝拿鐵忘結帳改判無罪 高院批超商享24小時經濟利益卻忘員工體力
摘要一下
這個案子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917 號刑事判決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對於高院法院提出全家中永店涉嫌違反勞基法工時與休息規定
補充一下勞基法的處罰,及如何寫檢舉函(感謝AI的協助)
台灣勞基法工時與休息規定違反的處罰,
主要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檢舉函
受文者:○○縣(市)政府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
主旨:檢舉○○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工時、休息規定,
請惠予勞動檢查並依法裁處。
說明:
一、檢舉人資料: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地址:○○○
(如希望保密,可註明「請求依規定保密檢舉人身分」)
二、被檢舉事業單位資料:
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地址:○○市(縣)○○區○○路○號
統一編號:(如知)
三、違法事實:
違反第35條休息時間規定:勞工繼續工作超過4小時,未給予至少30分鐘休息
(例如每日連續工作5-6小時無適當休息)。
違反第30條及第32條工時規定:正常工時超過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或延長
工時超過法定上限,且未經合法同意程序。
其他相關違規:
(例如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未落實一例一休等,詳述期間、頻率、人數)。
上述情形自○○年○月起持續發生,影響勞工身心健康。
四、相關證據:(附上清單,例如)
出勤打卡紀錄影本
加班通知LINE對話截圖
薪資條
其他證人或照片等
五、請求事項:
請貴局儘速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確認違法事實,依法裁處,並通知檢舉人處理結果
。請求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保護檢舉人身分。
此致
○○縣(市)政府勞工局
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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