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微風廣場祭狠招!要求北車廠商下月全部拆已刪文

看板Gossiping作者 (GrandFatHouse崇皇肥肥)時間1月前 (2026/06/27 00:1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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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 引述《StellaNe (凍結的大地)》之銘言: : : 記者卓怡君/台北報導 : : 台北車站商場經營權由新光三越拿下,現任經營業者微風集團以一分飲恨,微風 : : 日前已向台鐵提出異議,但遭到台鐵駁回,台鐵正與新光三越展開議約,微風廣場針 : : 鐵就異議案之處理結果無法認同,已向財政部促參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正式申訴,但 : : 預料結果恐不會如願,對此,今日傳出微風廣場決定祭出狠招,依現行合約發函給目 : : 北車站內的合作廠商,要求自6月底起到7月中旬分批撤櫃,廠商必須拆除所有裝潢, : : 場內所有商品與營業設備,交還場地,廠商大表震驚,等同數百萬元的裝潢直接泡湯 : : 且時間相當匆促,在新光三越接手前,北車商場恐出現長達兩三個月的黑暗期。 : : → potionx: 我是商家就不拆 要告就來告 看誰贏 111.240.93.70 06/25 2 2: : 這要看情況,且算是落入民事上的契約關係範疇 : 如果合約有提示「甲方(出租方)有權隨時終止合約」之類的霸王條款,被要求遷出的 : 候,自然就不能不服 : 但如果寫得非常不合理(如「未設緩衝期限」、「一定要在N小時內搬離」等),一旦 : 入訴訟程序(或聲請暫時權利保護),法院是有權宣告該條款為無效,乙方(承租方) : 需要遵從。 : 只是在這個場合上,微風廣場跟台鐵另有契約關係(也是租賃相關,台鐵本身應是基於 : 定考量,才會讓其他廠商「協助」尋找承租方) : 而且事情更攸關公法上的權益,涉入糾紛時只能循行政程序來解決。 : 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四年度上字第二一二號判決: :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 : ,推定其契約不成立。」係因民法之法律行為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除法律 : 別規定外,民事契約之簽訂不以書面為要件,即所謂法律行為方式自由原則。是以,基 : 法律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要式約定」得以「非要式方式」約 : 之(例如得以口頭約定之)。反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範意旨,則是行政契 : 以書面要式為原則,以非要式為例外,亦即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目前尚無行政契約非 : 式之特別規定),行政契約概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屬契約雙方意思 : 示是否合致的問題,與契約之「法定要式性」無涉,因此行政契約能否準用民法第一百 : 十六條規定,不無疑義。蓋立法者既已為行政契約設定嚴格之要式規定,締約當事人理 : 無須再透過「約定」的方式來強化保障自身權益的必要,是以除非兩造當事人間有特別 : 定行政契約須以簽訂單一書面為生效要件時,否則尚難有準用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 : 餘地。 : 所以下來就得看台鐵是否要採取限制性措施,避免這個轉租方的行為損害不知情的第三 : 了... 但 民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金錢賠償為例外 問了Cheatd.. 不是 是Google AI https://i.mopix.cc/TLwJVb.jpg
當然房東不能直接強拆 這有損害財產的疑慮 但合約上有寫的話 加上民法原則 不然新聞舉當初地下街的例子是怎麼回事 要說公法上行為 淺見以為這個階段理應只存在於 台鐵對微風 微風對商場成立私法契約 不然新房東有Guts一點 幫忙拆再幫忙出新裝潢的 錢好了 ..畢竟是金融巨頭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97.2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82490708.A.7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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