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牽手親吻非侵權? 板橋簡易庭判決揭示「立法理由」新解
1.媒體來源:
中時
2.記者署名:
簡銘柱
3.完整新聞標題:
牽手親吻非侵權? 板橋簡易庭判決揭示「立法理由」新解
4.完整新聞內文:
「牽手、親吻、擁抱」竟不構成侵害配偶權?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日前做出罕見判決
,法官沈易以「情節未達重大」為由,駁回原告求償50萬元之訴,並罕見在判決中直接挑
戰最高法院沿用超過半世紀的實務見解,引發法界熱議。
這起案件起源於原告阿強(化名)指控其妻阿芳(化名)與同事阿勇(化名)過從甚密,
包括單獨電話聊天、機車接送上下班,甚至互動中有擁抱、親吻等行為。阿強據此主張配
偶身分法益受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兩人連帶賠償50萬元精神
慰撫金。
法官在判決中詳細爬梳民法第195條第3項於民國88年的立法理由,發現立法者當時白紙黑
字寫下「對身分法益之保障亦不宜太過寬泛」,更明確例示「情節重大」的兩種情況,分
別是「未成年子女被人擄略」及「配偶之一方遭他人強姦」,對照現行法律相當於略誘罪
與強制性交罪,都是刑度1年起跳的重大犯罪。
法官認為,立法者既然已給出例示,法院在審判時就不該過度逸脫這個範圍。
更引人注目的是,判決直接點名過往實務幾乎必引用的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
判決。該判決確立了「夫妻互守誠實,配偶行為不誠實即侵害他方權利」的經典見解,55
年來成為侵害配偶權求償案的基石。
但沈易法官認為,原告所舉的多數實務案例「均未對於民法第195條第3項於88年間的增修
及其增修理由加以審酌」,幾乎是看到牽手、親吻就直接認定「情節重大」。法官對此直
言:「本院針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方法,係認為仍應尊重立法理由。」
法官更進一步表示,即便原告主張的所有事實都屬實,這些行為在社會通念上或許已逾越
一般交往分際,但與立法理由例示的強姦、擄略相比,「其侵害程度尚難比擬」,因此不
該當「情節重大」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這並非突襲性裁判。判決指出,合議庭在歷經研究、分析侵害配偶權之見
解後,已於言詞辯論前告知兩造「可能變更法律見解」。原告獲悉後仍決定繼續進行訴訟
,法官也強調已讓雙方進行完足辯論,「並無任何法律見解之突襲」。
最終,板橋簡易庭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假執行聲請也一併遭駁回。
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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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31000019-260402?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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