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公益侵占6罪狀+1背信 北院認柯文哲

看板Gossiping作者 (ayumi)時間4月前 (2026/04/20 10:01), 4月前編輯推噓11(1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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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isisapen (我真的怕了)》之銘言: : 柯文哲的案件裡面,最有趣的應該就是肖像授權權這個部分 : 法院認定,柯文哲透過實質掌控的木可公司,建立了一套多層次的授權機制,藉此提取政 : 治獻金專戶內的款項: : 第一階段(個人授權給公司):柯文哲於 111 年 11 月 1 日與木可公司簽署授權同意書 : ,將其肖像權(含照片、聲音、動態像)獨家授權給木可公司。雙方約定授權費不超過木 : 可公司當年度銷售總額之 20%。 : 第二階段(公司授權給競總):112 年 5 月 20 日柯文哲宣布參選當日,指示木可公司 : 與其競選總部簽署「授權委託作業管理合約書」,將肖像行使權再轉授權給競總。約定競 : 總需支付木可公司授權費,金額以肖像行使所得營業總額之 10% 以內計算。 : ------------ : 老實說,如果我是競總的員工,應該覺得超奇怪的吧, : 我的老闆就是柯文哲, : 結果現在我要用我老闆的肖像製作競選小物, : 還要拿政治獻金付肖像授權費給外面的公司? : 為什麼我老闆不直接授權給競總就好? 其實不會啊 看你自己給的時間序 中間差了半年 半年前你把東西賣掉了 半年後想要用 要不跟人家買回來,要不就要支付租金或使用費 要不就是終止授權,支付違約金 沒有第四條路 之前蔡正元掏空自己獨資公司的案子 才有一堆人在那邊說 即使獨資 法人與自然人並不等同 還在那邊嗆人法盲 結果到柯案 突然法人又可以等同於自然人了 我講句白的啦 如果競總沒有另外給木可公司授權費 那麼是不是 就變成柯文哲在掏空了! 更別提木可本身還不是柯文哲的獨資公司 柯文哲還不是木可的負責人 一樣的道理 我今天有個商品賣給你做台灣地區獨家總經銷總代理 然後過了半年後 我看你生意做得不錯 於是沒有經過你的同意 自己在台灣開了十家旗艦店,又把商品放在通路上販售 請問你吞得下去! 那你授權費白付了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22.1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6650485.A.2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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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柯應該要付違約金或是中止授權,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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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辦無償使用才對,而不是叫競辦繼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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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這樣會有圖利廠商來吃獻金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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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圖利罪管的是公務員 人家是商業行為,哪有毛的圖利問題 違法,跟這作法很噁心你想吐 這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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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蠢鳥一認定柯貪污 柯怎麼做都會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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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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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木可又跟柯關係匪淺,這樣很不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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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這是一般人的想法,您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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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masakiayu (114.34.122.134 臺灣), 04/20/2026 1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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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覺得柯是想貪,我只是覺得柯沒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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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0:07, 4月前 , 9F
感度,但整個民眾黨及競辦都沒有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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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0:07, 4月前 , 10F
,這很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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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0:09, 4月前 , 11F
不是沒有敏感度 是他覺得為何他不像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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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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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0:13, 4月前 , 13F
你先說你覺得這筆費用合理嗎?若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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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那後面都不用再談了,因為一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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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支出這筆費用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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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不合理 那就表示你認為蔡正元掏空自己獨資的公司不合理 那的確不用談了 因為一般人真的也覺得自己掏空自己很奇怪 但法律的認定上就是這樣 柯還要跟木可關係非淺 蔡正元就是本人自己開的公司 ※ 編輯: hamasakiayu (114.34.122.134 臺灣), 04/20/2026 10:19:13

04/20 10:16, 4月前 , 16F
我覺得從時間線上看有個地方被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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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忽略,柯登記參選前最大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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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藍白合耶,所以一開始授權出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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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合理好嗎?當初如果真的合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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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0:16, 4月前 , 20F
用這樣的模式不就更扯不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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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做自己的肖像競選小物,要付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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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已經很誇張了,而有肖像權的公司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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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公司,拿那就更不可思議了,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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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自己的公司,即使肖像權在公司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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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該無償供競辦使用,不然柯就該以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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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0:17, 4月前 , 26F
辦法收回自己的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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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啊 重點是 本質就是商業行為 沒有圖利問題 既然原本肖像權就已經被賣出 那後續支付授權費來使用 為什麼要搞一切辦法收回 邏輯在甚麼地方 那麼只要賣出權利 賣出方只有全力收回一條路 只要支付授權費都是背信違法行為嗎? 如果今天法院敢這樣我說沒有意見呦

04/20 10:18, 4月前 , 27F
柯不管怎樣得到資金 都會被綠圾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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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masakiayu (114.34.122.134 臺灣), 04/20/2026 10:21:49

04/20 10:30, 4月前 , 28F
我前篇也是用法院在蔡正元案上的邏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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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0:30, 4月前 , 29F
法院都認定公司法人跟個人自然人要分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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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0:31, 4月前 , 30F
今天柯把肖像權獨家授權於公司 那肖像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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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0:32, 4月前 , 31F
然就不是他可以獨自處分的東西 而是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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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資產 任意使用就類似蔡正元被判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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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1:15, 4月前 , 33F
蔡正元案我也的確不認同蔡的說法,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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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拿到的錢,並不是他當初出資的錢,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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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前者遠大於後者,獲利與出資完全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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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1:15, 4月前 , 36F
比例,這是判罪的核心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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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1:17, 4月前 , 37F
競辦要去付候選人肖像權,政治獻金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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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去付候選人肖像權這件事,如果覺得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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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1:18, 4月前 , 39F
件事是合理的,那跟我的觀念不同,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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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1:18, 4月前 , 40F
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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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2:30, 4月前 , 41F
蔡正元侵占的是中影的錢 蔡正元只是詭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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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2:30, 4月前 , 42F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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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4:04, 4月前 , 43F
如果付肖像權是跟候選人無關的公司,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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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4:05, 4月前 , 44F
還比較好,若付肖像權費是給候選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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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4:05, 4月前 , 45F
的公司,那問題比較大,等於候選人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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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4:05, 4月前 , 46F
治獻金要付錢買候選人的肖像權,而錢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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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4:05, 4月前 , 47F
是給候選人自己(因為是候選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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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4:05, 4月前 , 48F
,會往這方面去傾斜,合理嗎?我覺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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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4:05, 4月前 , 49F
,這就是政治獻金進入候選人的私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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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vOZrB3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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