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李貞秀放棄不了國籍!陸委會坦言:曾告知內政部「陸配有困難」
※ 引述《tiger911 (胖虎)》之銘言:
: 1.媒體來源:ETtoday新聞雲
: 2.記者署名:蔡紹堅
: 3.完整新聞標題:李貞秀放棄不了國籍!陸委會坦言:曾告知內政部「陸配有困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1 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
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我不懂民眾黨為什麼到現在都還不拿出這兩個法律嗆爆垃圾民進黨賴皮政府
明明民進黨現在就是行政上的違法違憲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 章 內亂罪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
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1 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
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2 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進黨承認中華人共和國明顯也會吃到內亂罪
民眾黨快把這些法條拿出來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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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智喝莎莉娜的水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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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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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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