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罪二審改判6月 清大教授指法院邏輯謬誤
※ 引述《GYda (GY大)》之銘言:
: 這位教授說的......
: 從學術倫理角度而言
: 「自我引用」不涉抄襲
: 學術界早有共識。
: 所以在學術界來看,這個沒有涉及抄襲問題?
: 就法律的角度來看,不知道這個是否有涉及抄襲?
: 好奇問問
: 按照這位教授說的來看
: 學術界裡面應該還有其他 "自我引用" 的情況?
: 自我引用的話,如果沒有備註說明的話
: 這樣是否也是有瑕疵?
: 還是說都是自己的論文,沒備註也沒關係?
: ※ 引述《Audrey23 (奧德麗)》之銘言:
: : 高虹安誣告罪二審改判6月 清大教授指法院邏輯謬誤
: : 2025-07-31 09:47 聯合報 記者黃羿馨、王駿杰、郭政芬/新竹即時報導
: : 新竹市長高虹安挺過大罷免壓力測試,聲勢大漲,誣告案今二審從一審原判10月改判6月徒
: : 刑,對其政治前途投下變數。學者認為,「自我抄襲」在法律上並無明確定義,在學術界也
: : 從未被普遍承認,法院卻據此作為誣告罪的構成事實,實屬邏輯謬誤。
: : 清華大學特聘教授周卓煇對法院以「自我抄襲」作為誣告罪成立依據深感質疑,對於所謂「
: : 抄襲」的認定,已超越法官應有的專業範疇,從學術倫理角度而言,「自我引用」不涉抄襲
: : ,學術界早有共識。
: : 周卓煇說,許多博士論文原本即建構於先前期刊論文之上,內容重疊是常態。將自己為主發
: : 表的多篇期刊論文,彙整放到學位論文,不算抄襲,若將自我引用視為抄襲,那麼國內外將
: : 會有許多人要喪失博士學位。
: : 周卓煇強調,判決關鍵即在於「抄襲」與「自我抄襲」,甚至是「抄襲」與「自我(彙整)
: : 引用」的錯誤界定。所謂「自我抄襲」這個自我矛盾的怪物、名詞,原本就無學術嚴謹性,
: : 更無法律明確性,法院卻據此作為誣告罪的構成事實,實屬邏輯謬誤。呼籲司法體系應尊重
: : 學術專業界限,回歸法理本質,避免因誤用術語或政治壓力,動搖社會對司法與學術的根本
: : 信賴。
: : 清華大學特聘教授周卓煇對法院以「自我抄襲」作為誣告罪成立依據深感質疑,對於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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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華大學特聘教授周卓煇對法院以「自我抄襲」作為誣告罪成立依據深感質疑,對於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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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竹市長高虹安挺過大罷免壓力測試,聲勢大漲,誣告案今二審改判6月徒刑,對其政治前.
: : ..
: : 高虹安仍面臨兩項官司,其中貪汙案尚未定讞,二審預計9月30日辯論終結,雖定讞前不影
: : 響明年參選與就職資格,但當選後仍有遭內政部停職的風險,今誣告罪二審改判6月,高虹
: : 安無疑將再上訴,定讞結果將比助理費案早一步牽動市長職務,若最終定讞、需發監執行,
: : 恐使市長寶座生變,藍白新竹布局也勢必重新洗牌。
: :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908069
: : 清大教授有比法官更懂論文跟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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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例:「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
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
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82號刑事判決:「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
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
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或『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
明』……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最高法院歷來的立場都是「出於誤會或懷疑的申告」、「缺乏積極證明的申告」,只要不
是憑空捏造或完全虛構,都認定主觀無誣告故意。
以這件案子,高對於「翁誹謗」這件事實有憑空捏造或完全虛構嗎
(明明翁沒在FB發文,卻憑空說他發文誹謗)
還是僅針對誹謗這件事實出於懷疑所提的申告?
如果高只是「懷疑」翁有誹謗的疑慮而提起告訴,本案的法官是出於什麼意圖,使用與最
高法院不同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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