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轉彎未禮讓撞傷行人挨罰7200元 駕駛1原因逆轉免罰已刪文
看板Gossiping作者lpbrother (LP哥(LP = Love & Peace))時間7月前 (2025/06/12 10:16)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鄉民都知道汽車不禮讓斑馬線上的行人要處罰,但其實有等級之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 第2項是指
未發生碰撞的不禮讓行為,
可以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新聞中說的7200元應該是第44條第4項
汽車未禮讓行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
可以處72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
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因為警察到場後覺得行人有受傷,
所以認定要開罰7200+吊扣駕照一年這條。
阿豪當然覺得很貴,所以提出上訴,
認為對方並沒有真的嚴重受傷,也沒有就醫,
不應該開這一條。
最終法官信了阿豪,撤銷罰單。
到頭來這種介於模糊地帶的不禮讓行人跟擦撞之間的車禍
還是只能靠法官來判決。
這就是為啥AI法官無法取代真人法官
大家說好不好!!
: 判決書中記載,阿豪去年10月開車行經新竹市某路口時,與一名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警員
: 獲報前往處理,認為阿豪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
: 傷」的違規行為,因此予以製單舉發。
: 阿豪不滿挨罰7200元罰鍰、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事發當下
: 行人自稱沒有受傷,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和解書上也載明行人沒有受傷,警員卻在未經確
: 認的情況下,僅憑事故當下的談話紀錄為證就開罰,顯然有所違誤。
: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則認為,當時行人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阿豪的車輛行至斑馬
: 線時沒有暫停禮讓便先行右轉,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行人在事故談話紀錄表中自述手部、
: 臀部受傷,該紀錄表也有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所以認定阿豪違規事實明確。
: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行人雖然在事故談話紀錄表中自述手部、臀部受傷,
: 阿豪卻只提到行人手部受傷,雙方描述不同,而且相關資料中並未記載行人的具體傷勢,
: 也沒有傷勢採證照片、就醫紀錄或診斷證明書等資料佐證,行人是否受傷、具體傷勢為何
: 等等,顯然有疑,因此無法僅憑該紀錄表就做出對阿豪不利的認定。
: 法官認為,本案在無其他更明確的證據佐證之下,僅依現存的調查證據結果,仍不足以證
: 明阿豪有因違規行為導致行人受傷的狀況,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612/2976942.htm
: 低能兒甲: 垃圾警 什麼都不舉發
: 低能兒乙: 垃圾交通部 只要XXOO就好了
: 沒撞傷就是單純的交通違規是要和解個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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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6/12 10:21,
7月前
, 1F
06/12 10:2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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