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鼓吹武力侵犯算言論自由的範圍嗎?
From ChatGPT:
如果一個美國人 在美國境內 鼓吹 敵對國家 (比如說蘇聯) 統治 美國 的案例嗎?
ChatGPT 说:
在美國歷史上,支持敵對國家統治美國的言論本身,通常受第一修正案保護,但如果涉及
煽動暴力、策劃政變或提供實質援助給敵對國家,則可能違法。以下是幾個相關案例:
1. Dennis v. United States (1951) – 共產黨領袖案
背景:
1940 年《史密斯法案》(Smith Act)禁止任何人「鼓吹或教導」推翻美國政府。
Eugene Dennis 和其他美國共產黨(CPUSA)領袖因教授馬克思主義、鼓吹革命而被起訴
。
最高法院裁決:
裁定 Dennis 有罪,認為:
他們不只是「抽象討論」共產主義,而是在組織和計劃推翻美國政府。
第一修正案不保護「清楚且即時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因此言論自由
有限制。
與你的問題關聯:
單純說「我希望蘇聯統治美國」通常不會違法。
但若積極組織運動、策劃實際推翻美國政府,就可能違反法律。
2. Yates v. United States (1957) – 限縮「煽動暴力」的適用範圍
背景:
與 Dennis 案類似,這起案件涉及共產黨成員,政府指控他們違反《史密斯法案》。
最高法院裁決:
推翻 Dennis 案部分判決,認為:
「抽象理論」的討論不構成犯罪。
只有「鼓勵立即採取暴力行動」才可能違法。
與你的問題關聯:
如果只是理論性地討論蘇聯統治美國的可能性,那是受保護的言論。
但如果積極策劃並行動,那可能違法。
3. Treason Cases – 叛國罪相關案件
美國歷史上,叛國罪(treason)案件很少,因為憲法第三條明確定義:
「對美國發動戰爭,或幫助美國的敵人」才構成叛國罪。
相關案例:
Tokyo Rose(東京玫瑰案,1949) – 在二戰期間為日軍廣播,被控通敵。
Axis Sally(軸心莎莉案,1949) – 為納粹德國進行宣傳,被判叛國罪。
Julius & Ethel Rosenberg(羅森堡夫婦案,1951) – 向蘇聯提供核機密,被以間諜罪
處決。
與你的問題關聯:
單純支持蘇聯統治美國 ≠ 叛國罪。
如果幫助蘇聯或敵對勢力推翻美國政府,那可能構成叛國罪或間諜罪。
4. 美國納粹黨(American Nazi Party, 1960s)
背景:
該組織主張美國應該被納粹統治,並支持希特勒及法西斯政權。
他們曾在華盛頓特區遊行,表達支持納粹統治的言論。
法律結果:
美國法院維護了他們的言論自由權,認為:
即使這些言論令人厭惡,只要不直接煽動暴力,就受第一修正案保護。
National Socialist Party of America v. Village of Skokie (1977) 案也裁定,美國
納粹黨有權在猶太人大量居住的城鎮遊行。
與你的問題關聯:
主張「美國應由敵對政權統治」,如果只是言論,通常受保護。
但如果進一步計劃實際行動,例如鼓吹暴力革命,則可能違法。
結論
受第一修正案保護:
公開說「我希望蘇聯統治美國」。
理論性地討論「蘇聯統治美國的可能性」。
不受保護,可能違法:
號召立即發動暴力推翻美國政府(Dennis v. U.S. 案)。
與敵對國家合作進行間諜活動或提供情報(Rosenberg 案)。
為敵國進行戰時宣傳、心理戰(Tokyo Rose 案)。
關鍵點:
第一修正案保護「觀點」但不保護「行動」。
「我支持蘇聯」沒問題,但如果組織運動推翻政府,就可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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