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住一樓不想付電梯錢!她為6萬元被管委會告 1理由輸了
基本上就是官司主張錯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應該主張自己從未搭乘過電梯,電梯耗損主要是可歸責於其他樓層住戶頻繁使用所導致的老化,應由搭乘量顯較自己為多的住戶分擔,不然你要是沒事玩電梯一天搭100趟,弄壞我也要出錢嗎?
再者,公寓條例第10條第2項所謂的修繕、管理、維護,顯然不包含處分行為,你要買新電梯拋棄舊電梯(從物)所有權,依照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只要一樓屋主不同意處分「公同共有」之電梯,何來電梯更新費用之花費。
有本事你把電梯拆下來放在中庭不准丟。
這招壞壞大家不要學喔!
※ 引述《wWwWw5566 (你的貓已跟著我回家了)》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中時新聞網
: 2.記者署名: 郭宜欣
: 3.完整新聞標題: 住一樓不想付電梯錢!她為6萬元被管委會告 1理由輸了
: 4.完整新聞內文:
: 住一樓不想付電梯錢,台北市北投一名趙姓女子遭到管委會提告,法院審理後判決趙女需
: 繳交分擔的6萬3947元,她雖辯稱住一樓用不到電梯,但法院認為,社區用水仰賴水塔,
: 設備清洗需透過電梯才能抵達,難認一樓房屋無任何使用社區電梯之需求,判決趙女敗訴
: ,可上訴。
: 北投某屋齡逾25年的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更換各棟電梯,依照各戶所有
: 權人「樓地板面積所佔比例」分擔電梯基金,趙女需負擔6萬3947元,因遲遲未繳遭管委
: 會提告。
: 趙女認為此分配方式不符合比例原則,辯稱自己持有的坪數較大,但住一樓用不到電梯,
: 管委會也不讓她使用,拒付分攤金額6萬3947元。
: 雙方僵持不下鬧上法院,士林地院法官認為,電梯基金分配基準,經社區所有區權人開會
: 討論後決議,採取「樓地板面積所佔比例」為基準,與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相當,即屬有
: 據。
: 此外,法官認為,社區用水仰賴水塔,設備清洗需透過電梯才能抵達,難認一樓房屋毫無
: 使用社區電梯的需求。至於趙女指控管委會不讓她使用電梯,由於她無法舉證不採信。綜
: 合上述判決趙女敗訴,應支付電梯基金,可上訴。
: 5.完整新聞連結: https://pse.is/5xe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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