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憲法法庭:罵人髒話不一定構成公然侮辱
※ 引述《abc4 (cc)》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中央通訊社
: 2.記者署名:
: 林長順
: 3.完整新聞標題:
: 憲法法庭:罵人髒話不一定構成公然侮辱
: 4.完整新聞內文:
: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刑法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範圍,故意貶損
: 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才會構成。社會上常見罵人髒話可能只是口頭禪,不一定構成公
: 然侮辱。
: 依憲法法庭判決,包括媒體人馮光遠、作家張大春等8名聲請人的確定判決,如果不是在
: 合憲範圍內適用相關規定,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另外4名聲請人的確定判決
: ,因判決理由不符本判決意旨,均廢棄發回各管轄法院審理。12件法官聲請案件,應由承
: 審法院繼續審判。
: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馮光遠、張大春涉嫌
: 公然侮辱罪被判決確定,馮、張與多名案件當事人、法院刑事庭認為,公然侮辱罪違反憲
: 法言論自由等,分別聲請釋憲或法規範憲法審查。
大法官對於公然污辱案 一句話: 要看情況
不是ㄟ 叫你釋憲,就是要你講出一個明確的價值觀
法條充滿不確定 模糊的立法,立法者是希望由有法學素養的法院
訂出一個符合大眾的標準,大法官耶,連個可供參考的價值觀也沒有
還反過來說國家應用公權力明定髒話辭典,或者是法定的侮辱用語認
定標準表。 是在哈囉
這屆大法官法學素質 真的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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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貶損人格的價值定義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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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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