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罕見!男帶「2刀1鋸」不罰 法官:放車廂看不到

看板Gossiping作者 (紅色十月)時間3周前 (2024/04/19 02:01),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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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OMing (低卡兒)》之銘言: : 或有論者主張 人民上五金行買刀也會被法辦嗎? : 君不見 「無正當理由」 : 何況有 警察職權行使法 : 規範警察臨檢盤查之正當程序要求 : 回到本案所涉之社維法 :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 第 63 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 三萬元以下罰鍰: :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 : 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 : 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 : 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 : 虞者。 :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 : 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 : 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 : 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 : 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 由第63條1項1~8款所規範之情節 : 整體上系統性來看 : 無非是要防患 : 民變起義使社會陷於無政府狀態 : 各地角頭乃擁兵自重而強取豪奪 : 今有門隸忠誠執行人民意志 : 避免宵小以化整為零的方式 : 無正當理由分批攜帶移動 : 以利累積大規模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 台灣人民才得以幸免於 : 下一款的「無正當理由鳴槍」之揭竿動亂 : 以上拙見 : 供參 我都跟人家笑稱: 只要你車上隨時放一顆西瓜, 你要帶什麼刀都可以。 (正當理由!!) 其實就是 秩序vs自由 的老問題, (刺客教條遊戲整個在講這個) 我會說,歷史經驗告訴我們,這是個浮動的價值選擇, 不是個能縱斷歷史的是與非問題(不然哪來那麼多代遊戲), 舉例而言: 如果海地還有警察,那我支持太子港的警察像這個案例方式執法; 但在現在的台灣? 這就太過。 法律人不應該像個法匠,把文字用最嚴格的方式對付人民, (然後用最寬容的方式對政客) 真要用法律術語才聽得懂(法律人只接受法律術語)的話: 這些條文,其實就是一堆刑罰的預備行為, 而預備行為都說好了不罰了, 怎麼可以另起爐灶、另用文字假裝成不是預備犯的樣子, 然後又把人罰了呢?! 太噁心~ 寫這麼多,其實我只是想說這位法官很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49.19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13463302.A.7BC.html

04/19 07:25, 3周前 , 1F
這就是AI還無法取代的地方
04/19 07:25, 1F

04/19 07:37, 3周前 , 2F
重點人心啊
04/19 07:37, 2F

04/19 07:38, 3周前 , 3F
法官又不是能心電感應
04/19 07:38, 3F

04/19 07:38, 3周前 , 4F
不然法律就一律拒絕特定物品
04/19 07:38,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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