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女兒5刀了結失智父 小女兒怒告求償748萬
※ 引述《levs (我愛太魯閣)》之銘言:
: 查詢審判書有這句:
: 被告對於被害人重男輕女、不願花錢栽培自己等事多有不滿,親子關係既親密又有衝突
: 被告是大女兒
: 小女兒民國83年距今28年前就結婚住屏東了
: 原本是被害人(父親)跟被告(大女兒)跟大小兒子同住一起照顧父親
: 但是小兒子108年心肌梗塞過世
: 大兒子109年因車禍變植物人
: 109年之後變成被告(大女兒)跟父親兩人同住
: 同睡一個房間 平常父親睡床上 大女兒睡地上
: 今年6/6申請長照 但是只有提供居家服務沒有能送照護機構
: 而且被害人表示不願意離家
: 6/10就發生這件事了
: 我覺得政府應該要改善兩件事
: 第一件事 廢除法律規定子女照護父母的義務
: 如果子女不想養或沒能力養就給政府養
: 第二件事 開放安樂死
: 這樣子就算被照顧的人不想安樂死 照顧者也可以選擇安樂死
: 不該逼子女一定要顧父母
: 尤其雙方之間有過節還要顧對方真的很痛苦
: 這篇被告說的是重男輕女 受過什麼遭遇不知詳情如何
: 如果真的很痛苦 也不該逼人家一定要顧吧
我很認同第一點應該廢除
不是說大逆不道,而是許多先進國家根本就沒有這種法律,如果台灣希望朝向先進文明的
國家方向走,就應該把這條法律廢掉
父母之所以有扶養子女的義務最直接的原因是因為他們有選擇權,你可以不生小孩啊,沒
人拿刀拿槍逼你生,所以生下來自然就有扶養到成年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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