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北國小驚傳小二生遭學長3打1 男童心生恐懼求助精神科
※ 引述《vita0718 (vita)》之銘言:
: 在下是當事人
: 極簡懶人包
: 1. 校園暴力,3個四年級打1個二年級。
: 2. 事發地點於監視器死角。
: 3. 學校息事寧人,過程中幫四年級脫罪!
: 實用資訊
: 1. 驗傷:只要有受傷,外傷、內傷或心理受傷都可以。
: 2. 報警:警察會說14歲以下無刑責,但仍然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 3. 蒐證:過程中都要錄音,且要跟對方說我有在錄音。
: 4. 蒐證:家長有權力跟學校調監視器,即使是監視器死角,也可以要求其他所有監視
: 器來佐證。
: 排版不好請見諒.
: 再來是一般流水帳式懶人包
: 2/21(週二) 下午 3個四年級打1個二年級生(以下簡稱A),把A從站著打(或推)倒在地上
: ,還用腳踹頭、臉及肚子。
: 2/22(週三) 早上 學校定義為暴力偏差行為,非霸凌(註1)。
: 2/23(週四) 晚上 學校通知施暴者之一為桌球校隊,參加校外比賽,所以自述書(註2)還
: 未寫完,於3月初才會開調解會。
: 2/28(週二) 晚上 至警察局備案(原本是要報案,但警察回覆10歲無刑責所以變備案),由
: 公權力介入(教育局/社會局)
: 3/1 (週三) 下午 臨時通知3/2 下午開『說明會』要在所有家長前還原『事實真相』(在
: 下表示無法到場)。
: 3/2 (週四) 早上 記者與校方確認(平衡報導),校方回覆非暴力行為,是校園衝突,且
: 3位施暴學生有帶A至健康中心。
: 3/2 (週四) 下午 我把事情排開,準時到校。會議從頭到尾只有我一位家長,四年級家長
: 均未出面。
: 註1: 教育部規定霸凌必須『持續』
: 註2: 以前的悔過書現稱自述書。
: 鄉民合理疑惑
: 1.為什麼一開始不報警?
: 答:我是虎爸,最常跟他說沒有頭破血流骨折,
: 跌倒了就自己站起來就好,別喊痛,喊痛不會改變任何事,下次小心點就好了。
: 當天我跟A說: 有沒有任何地方受傷?任何地方痛?
: A: 當下會痛,現在完全不痛。
: 我: 好的,我們不說謊,不痛不需要特別去驗傷。那就等學校回覆怎麼處罰壞人。
: 2.為什麼說校方要幫四年級脫罪?
: 答:2/22還原現場時,班導師有轉述四年級導師說A有迴旋踢到四年級生手臂,在下立刻
: 回:當場還原。>>事實證明A無法踢到145公分高的手臂。
: 而後生教組長改口:有可能是踩到腳。
: 3/3 竟說此為校園衝突事件,3位四年級還有帶他去健康中心。
: 且桌球校隊沒有打人,抓住肩膀搖晃是要關心他,沒有惡意。
: 3.既然無明顯外傷,那對方還有錯嗎?
: 答:在下當天接到A後還仔細詢問,確認沒有任何痛才於隔天去學校了解。但2/22晚上在A
: 就寢後,A突然跑出來,我還先罵他說不睡覺跑出來做什麼!(抱歉,我知道是我的錯
: ,應該先問他怎麼了),A回我說:我會害怕,我嚇一跳,回:你害怕什麼?A:我不
: 敢一個人去被打的地方,也害怕看到這3個大哥哥。其實當下心真的酸酸的。
: 受傷不限於內外,還有心理,更何況當下絕對有超過5位小朋友看到,且A當下很痛,
: 不舒服。
: 4.那你讓事情上新聞,你要求什麼?
: 答:事件一開始,在下詢問施暴者會得到什麼處罰,校方回覆:『正向管教』,也就是不
: 能下課,下課時間要做愛校服務(也不是每堂都做),而這處罰是最嚴厲的,時間長
: 達一週!特殊事件是二週!!!
: 在下表示不能接受,我不要任何賠償,我要求施暴者寫『我不可以霸凌學弟』1000遍
: ,分五週完成,等於30遍/日,要讓我及A檢查。A之導師人非常好,還建議是否能更正
: 面點,改成『我要友愛同學』,我還回:老師的建議很好,我從善如流。
: 沒想到學校這十天不只沒有結果,還幫四年級脫罪,所以在下忍無可忍,除了訴諸公
: 權力,也希望讓大家知道此事,未來遇到了也會知道該怎麼做。
: 以上過程大多有錄音,處理程序又臭又長,如果鄉民們有興趣,在下可以再放上詳細版。
: 還有疑問在下都會一一回覆,感謝各位的閱讀及推文,真的希望政府能重視校園暴力,
: 而不是讓家長到處求助。
再說一次,家長的要求學校根本不可能答應
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裡明訂「採取的措施有助於目的的達成」
罰寫如果是為了訂正錯字合理
可是罰寫根本無助於防止暴力行為
學校是教育的場所,一切行為要符合教育目的
然後你是老師,你敢違反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答應家長的要求罰學生罰寫嗎??
然後一堆人說申請霸凌調查曠日廢時,這跟警察查案、起訴、判決一樣啊
申請霸凌調查會由校方、校外人士進行調查,然後會有正式的調查報告
但說真的,一堆鄉民說體罰說的很開心
你是學校老師也是不敢體罰的啦
家長最大的訴求是心裡不滿,對校方處理過程的不滿、認為施暴者要被懲罰不滿
校方處理過程有沒有瑕疵,我不是當事人沒辦法評論
但是你要處罰施暴者來安慰心裡根本不可能
在學校裡,懲罰頂多記過、口頭訓誡,但學生不在乎的話根本沒差
在法條規定下,學校老師幾乎是沒辦法動到學生的啦
在這個案例頂多增加學生的法治教育、同理心、記過、請輔導老師輔導
要達到讓家長宣洩性情緒的懲罰是不可能的
那些只會嘴的鄉民不要當法盲,你如果是老師你敢違法揍學生再來嘴
建議原PO家長先想清楚要的是什麼,然後心理過不去的地方在哪裡
雖然對原PO心裡會很不舒服,但這就是事實
然後一堆人都覺得醫生很專業,覺得醫囑就是要聽
但教育好像人人說的一口好教育
你認為該如何懲罰至少提出背後的理論好嗎
例如盧梭認為自然懲罰法是最適合的懲罰方式
那些說打斷施暴者手腳的人,認真思考你的方式如果可行
為什麼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用這種方式
還是你最聰明,其他國家都是白癡???
PS.原PO家長如果有疑義,可以私信我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30.27.1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77832657.A.FC5.html
推
03/03 16:40,
2年前
, 1F
03/03 16:40, 1F
※ 編輯: atrophy5566 (163.30.27.139 臺灣), 03/03/2023 16:45:46
噓
03/03 16:54,
2年前
, 2F
03/03 16:54, 2F
→
03/03 16:55,
2年前
, 3F
03/03 16:55, 3F
推
03/03 16:57,
2年前
, 4F
03/03 16:57, 4F
→
03/03 16:58,
2年前
, 5F
03/03 16:58, 5F
→
03/03 16:59,
2年前
, 6F
03/03 16:59, 6F
推
03/03 17:15,
2年前
, 7F
03/03 17:15, 7F
→
03/03 17:16,
2年前
, 8F
03/03 17:16, 8F
推
03/03 17:16,
2年前
, 9F
03/03 17:16, 9F
→
03/03 17:17,
2年前
, 10F
03/03 17:17, 10F
→
03/03 17:17,
2年前
, 11F
03/03 17:17, 11F
→
03/03 17:17,
2年前
, 12F
03/03 17:17, 12F
→
03/03 17:18,
2年前
, 13F
03/03 17:18, 13F
→
03/03 17:18,
2年前
, 14F
03/03 17:18, 14F
→
03/03 17:18,
2年前
, 15F
03/03 17:18, 15F
→
03/03 17:19,
2年前
, 16F
03/03 17:19, 16F
→
03/03 17:19,
2年前
, 17F
03/03 17:19, 17F
推
03/03 17:23,
2年前
, 18F
03/03 17:23, 18F
→
03/03 17:23,
2年前
, 19F
03/03 17:23, 19F
→
03/03 17:24,
2年前
, 20F
03/03 17:24, 20F
→
03/03 17:25,
2年前
, 21F
03/03 17:25, 21F
→
03/03 17:25,
2年前
, 22F
03/03 17:25, 22F
→
03/03 17:26,
2年前
, 23F
03/03 17:26, 23F
→
03/03 17:26,
2年前
, 24F
03/03 17:26, 24F
推
03/03 17:31,
2年前
, 25F
03/03 17:31, 25F
推
03/03 17:36,
2年前
, 26F
03/03 17:36, 26F
→
03/03 17:36,
2年前
, 27F
03/03 17:36, 27F
→
03/03 17:36,
2年前
, 28F
03/03 17:36, 28F
→
03/03 17:36,
2年前
, 29F
03/03 17:36, 29F
→
03/03 17:36,
2年前
, 30F
03/03 17:36, 30F
→
03/03 17:36,
2年前
, 31F
03/03 17:36, 31F
→
03/03 17:37,
2年前
, 32F
03/03 17:37, 32F
→
03/03 17:37,
2年前
, 33F
03/03 17:37, 33F
→
03/03 17:38,
2年前
, 34F
03/03 17:38, 34F
噓
03/03 18:04,
2年前
, 35F
03/03 18:04, 35F
推
03/03 18:22,
2年前
, 36F
03/03 18:22, 36F
→
03/03 18:22,
2年前
, 37F
03/03 18:22, 37F
推
03/03 18:41,
2年前
, 38F
03/03 18:41, 38F
推
03/03 19:04,
2年前
, 39F
03/03 19:04, 39F
→
03/03 20:09,
2年前
, 40F
03/03 20:09, 40F
→
03/03 20:33,
2年前
, 41F
03/03 20:33, 41F
推
03/03 23:05,
2年前
, 42F
03/03 23:05, 42F
→
03/03 23:05,
2年前
, 43F
03/03 23:05, 43F
→
03/03 23:05,
2年前
, 44F
03/03 23:05, 44F
噓
03/03 23:13,
2年前
, 45F
03/03 23:13, 45F
→
03/03 23:13,
2年前
, 46F
03/03 23:13, 46F
→
03/03 23:13,
2年前
, 47F
03/03 23:13, 47F
→
03/03 23:13,
2年前
, 48F
03/03 23:13, 48F
→
03/03 23:13,
2年前
, 49F
03/03 23:13, 49F
推
03/04 01:13,
2年前
, 50F
03/04 01:13, 5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6 之 1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