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勞工局勞檢:職災公傷假滿兩年雇主可解雇

看板Gossiping作者 (上鎖的房間)時間2年前 (2023/03/02 15:21),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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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urapica1021 (疾風之狼)》之銘言: : 他如果有給40個月平均工資,是可以在滿兩年後宣告終止勞動契約 這就有點誤解法條了,你仔細看勞基法第59條第2款的條文: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 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規定是要(1)滿2年未痊癒+(2)經醫院診斷確認喪失工作能力+(3)不符合失能給付標準 的前提下,雇主才能一次給付40個月來「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意思是雇主可以不用繼續 支付工資補償,但並不是「可以解雇」,所以並不是滿兩年+40個月工資後就能合法解雇。 至於雇主到底能否解雇職災受害勞工?答案是可以的,但要符合以下的法定條件: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 礙不堪勝任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160.1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77741682.A.476.html

03/02 21:33, 2年前 , 1F
正確
03/02 21:33, 1F

03/02 21:36, 2年前 , 2F
不是勞工局的窗口都能這麼專業,勞工真
03/02 21:36, 2F

03/02 21:36, 2年前 , 3F
的要自立自強
03/02 21:36,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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