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40分鐘搬1噸薯條 麥當勞工讀生昏倒喪命!一審判賠雙親472萬已回收
※ 引述《turbomons (Τ/taʊ/)》之銘言:
: 2021年7月美國聯邦法院
: 出了一件懲罰性賠償的經典案例
: 有個名叫 Marlo Spaeth 的唐氏症患者
: 在美國連鎖超市沃爾瑪工作了16年
: 突然被以無法配合調整工作時間為由解僱
: 該員工向美國公平就業委員會投訴
: 確認違法解雇並協助提起訴訟
: 最終判決
: 沃爾瑪應賠償1.25億美元懲罰金與15萬美元補償金
: 都要支付給受害者
: 雖然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另有額度上限規定
: 但陪審團仍一致決議保留此金額
: 借以宣告司法方面的態度
: 也對品牌形象給予一定程度的警示
: 看看人家司法的公平正義
: 真的很好奇如果這名工讀生是在美國麥當勞出事
: 會出現怎樣的判決
: -----
你講到一個重點了
台灣職業災害相關的法律裡並沒有
「懲罰性賠償金」的設計
因此本案即使原告在請求時死亡補償、
喪葬費、非財產上損害(精神上損害)、
扶養費等全部都已經加上
且上述金額法院幾乎都認同的情形下
可請求賠償損害金額
註定不會像那種case一樣高
(況且法院判過失程度7:3,再扣30%)
那台灣目前有沒有懲罰性賠償金的設計?
有,查了一下目前在著作權法、專利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營業
(請專家補充)
例如以消費者保護法來說
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
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金額五倍以下之賠償金
所以最後的提問是
我們在職業災害、
或是勞工權益相關的法律裡,
要不要加入懲罰性賠償金的制度?
要或不要,理由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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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兒童餐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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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沒收犯罪工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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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留在 我懷裡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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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搬到苗栗 很多草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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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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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已經蓋好的不夠大家住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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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一下犧牲召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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