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精神衛生法三讀 強制住院須法官裁定、不得超過60天

看板Gossiping作者 (那是什麼)時間1年前 (2022/11/30 11:31), 1年前編輯推噓10(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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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on80148 (leon)》之銘言: : 有沒有專家可以來解釋一下 : 看不懂這法案在修什麼 真正的意涵跟目的是啥? : 是想讓法院多參與精神病患的強制住院審查嗎? : 是希望法官可以多了解精神病人? : 但真正的問題在前端好嗎? : 這幾年精神病人的問題跟社會安全網一直破 : 你前端不搞好 去修這個強制住院審查做啥? : 現在在社區裡面 : 根本沒有好的管理機制來管理照顧這些病人 : 這些病人到底有沒有好好吃藥好好回診 : 真的只靠衛生所或健康中心人員就夠了嗎? : 去看看先進國家的病人跟管理人力的人數比 : 台灣人力根本嚴重不足 : 而且為什麼不是給專門獨立的單位負責 : 真的有心要做好 不是應該有專責單位來做嗎 : 更何況還有更多是沒有就醫過沒有診斷的 : 這塊黑數更是無法去處理 : 然後現在修這個審查辦法的用意到底是什麼? : 搞不好醫院的醫師會擔心被核刪 : 更不敢收住院 : 搞不好基層人員包括警消跟衛生所人員 : 會擔心萬一送去了醫院不收,會增加被病人告的風險 : 更不敢隨意強制護送就醫 : 這樣不是反而讓病人更難住院就醫嗎 : 有沒有更專業的可以來解釋? ------------------ 轉自沈政男的臉書 https://tinyurl.com/2eqeg4m6 【精神衛生法修正:沒有修到「自傷傷人」這個重點】 精神衛生法修正案三讀通過了,問題是能夠有效回應這幾年發生的重大司法精神案件,比 如小燈泡案、火車殺警案嗎? 以小燈泡案來說,重點是兇手曾經就醫,但在醫院待了一晚就出院了,因為他不願意住院 ,而依照精神衛生法的強制住院標準,他也沒有達到,於是就回到社區,然後兩年後就發 生了小燈泡案。 強制住院的標準是什麼?有自傷傷人行為或有自傷傷人之虞。之虞是什麼?有這樣的疑慮 。 我先跳開一下。為什麼法條用語要用「之虞」這樣的文言文,就不能用白話來講嗎?「之 虞」翻成英文是什麼?是「可能」,還是「擔憂」?「可能」是客觀,而「擔憂」,可是 主觀啊小燈泡兇手犯案前兩年被送醫,乃因在社區敲打電箱之類的行為,請問這是不是自傷傷人 ?或者有沒有自傷傷人之虞? 其實,存在很大的心證空間,而臨床狀況就是:因為申請強制住院的流程太繁瑣,於是看 診醫生容易偏向從嚴認定,能不強制就不強制了。 注意了,現在修法後,把流程弄得更繁瑣而且困難,因為:本來是由各方組成的審查會來 審查,現在改由法官來判定是否強制住院。 由此可見,未來強制住院的申請件數會繼續下降,臨床醫生會把心中那把尺往更嚴的方向 推進,免得找自己麻煩。 事實上強制住院的件數,這些年已經下降了數倍,就因十年前修法後,把門檻弄得更高更 繁瑣。 此次修法重點之一是保障病人權益,這當然很好,問題是當你在流程上加嚴時,就應該在 實質內容上放寬,才合乎邏輯,因為,既然強制住院的流程更嚴謹了,強制的門檻就應下 降,才能保障病人的就醫權益。 須知精神病的定義就是喪失現實感,因此許多病人不願意主動就醫,而如果已經妨礙到他 們的福祉,就該由國家給予強制治療。 因此,「自傷傷人」不應侷限於身體的傷害,比如打人、動刀什麼的,而是只要傷害到他 們的福祉,比如工作、學業,社交,甚至名譽,都應啟動強制治療。 確實,精神衛生法舊法與修正版針對尚未自傷傷人,但拒絕治療的病人,設有社區強制治 療制度,但幾年來的經驗發現,當你要到病人家裡強制打針,不想被打的病人早就落跑了 。 因此,在社區強制治療條款的末尾,應該設一個轉銜到強制住院治療的機制,也就是:如 果拒絕強制社區治療,可予以改成強制住院治療。這就是美國紐約州的肯德拉法則。 總之,修法以後,「自傷傷人」仍局限於身體傷害,再加上改成法官判定,因此強制住院 的申請件數勢必下降,讓更多需要就醫,卻沒有病識感的病人,從精神醫療的大網縫隙落 下。 這叫什麼?越補越大洞。 不是嗎?以火車殺警案來說,當兇手中斷精神治療數年,老早出現妄想,並帶刀在外遊走 的時候,依據精神衛生法修法版本,你能說他有自傷傷人之虞嗎? 他只是隨身帶刀自衛,並且到處陳情說自己被陷害了,並沒有打人,也沒有動刀。 如果啟動強制住院流程,到了法官那裡,他辯說一句:我只是保護自己,就跟好多人在車 上放著球棒一樣! 你說法官會怎麼考慮? 事情,沒有那麼簡單啦。 整個修法的本質其實在這裡:社會對精神醫療仍有嚴重疑慮,而原因就是不了解精神疾病 的本質與相關治療,於是想辦法限制醫生與醫院,以免侵害人權。 你去對照傳染病防治法就知道,根本就搞錯方向了。在台灣,就只是新冠接觸者就要被送 去隔離,但一個人因為生病了,無法辨別現實,有可能因此傷害個人工作與學業,卻不能 被隔離治療。 這,沒有相互矛盾嗎?原因就出在,大家對生理醫療比較信任,對於精神醫療仍有不少疑 慮0m。 -------------------- 我看完的感想是,除了將精神病患是否強制治療的裁量權給了法官之外,並沒有 相關的配套措施,例如賦予精神科醫師更大的空間去詮釋,或者說不願意以及無 法在社區進行強制治療的病患給予強制送醫的空間,更別提沒有病識感的精神病 患,在此次修法都無法納入規範與管理。也就是說保障了精神病患的人權,可是 對於我們念茲在茲,一直在談的「社會安全網」是沒有任何幫助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2.65.1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69779060.A.AB7.html

11/30 11:33, 1年前 , 1F
精神病就像未爆彈隨時會發作
11/30 11:33, 1F
※ 編輯: brabra (163.22.65.126 臺灣), 11/30/2022 11:34:57

11/30 11:34, 1年前 , 2F
八點檔常常上演、真實也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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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1:34, 1年前 , 3F
不趕快強制送醫 還慢慢等法院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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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1:38, 1年前 , 4F
未爆彈?那就讓它爆,黑暗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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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1:38, 1年前 , 5F
總統坐在雲豹甲車裡面,又不可能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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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1:38, 1年前 , 6F
患攻擊,我們這一種就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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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1:38, 1年前 , 7F
司法精神病專責機構一直卡住,因為不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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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1:39, 1年前 , 8F
現在先讓滿街精神病患者砍人,就有利推動
11/30 11:39, 8F

11/30 11:40, 1年前 , 9F
砍到你心驚膽顫,叫妳掏600億你也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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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1:41, 1年前 , 10F
砍到誰就讓那個家庭去當立委是嗎?
11/30 11:41, 10F

11/30 11:46, 1年前 , 11F
小燈泡他媽把這個當成他的成就跟立委實績
11/30 11:46, 11F

11/30 11:47, 1年前 , 12F
11/30 11:47, 12F

11/30 11:54, 1年前 , 13F
根本破洞越捅越大的法 問題是修之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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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1:54, 1年前 , 14F
何未詢問過現場 是誰硬要通過這種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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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1:54, 1年前 , 15F
漏洞百出的法 應該要被檢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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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1:56, 1年前 , 16F
就刑法不會精神病歷打折 看到像鼓勵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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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1:59, 1年前 , 17F
如果不用司法審查 醫生主觀覺得你該接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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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1:59, 1年前 , 18F
安處分就是強制 這更可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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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2:09, 1年前 , 19F
改成這樣醫院精神科醫師又更難運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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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2:14, 1年前 , 20F
醫師根本也不想強制好不好 還不是幾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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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2:14, 1年前 , 21F
都家人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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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2:15, 1年前 , 22F
臨床上的確大多是家屬想讓病人住院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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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2:16, 1年前 , 23F
論是否構成強制住院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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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2:16, 1年前 , 24F
脫離現實 沒病識感的病人 家屬多半都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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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2:16, 1年前 , 25F
身心俱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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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2:56, 1年前 , 26F
回樓上,加入法官可能會讓事情更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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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2:56, 1年前 , 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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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4:14, 1年前 , 28F
喜歡評論時事的精神科醫師 終於輪到他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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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4:14, 1年前 , 29F
最後隔離那段有說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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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9:55, 1年前 , 30F
對呀 修成這樣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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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21:53, 1年前 , 31F
隔離那段對比不錯
11/30 21:53, 3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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