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精神衛生法三讀 強制住院須法官裁定、不得超過60天
※ 引述《leon80148 (leon)》之銘言:
: 有沒有專家可以來解釋一下
: 看不懂這法案在修什麼 真正的意涵跟目的是啥?
: 是想讓法院多參與精神病患的強制住院審查嗎?
: 是希望法官可以多了解精神病人?
: 但真正的問題在前端好嗎?
: 這幾年精神病人的問題跟社會安全網一直破
: 你前端不搞好 去修這個強制住院審查做啥?
: 現在在社區裡面
: 根本沒有好的管理機制來管理照顧這些病人
: 這些病人到底有沒有好好吃藥好好回診
: 真的只靠衛生所或健康中心人員就夠了嗎?
: 去看看先進國家的病人跟管理人力的人數比
: 台灣人力根本嚴重不足
: 而且為什麼不是給專門獨立的單位負責
: 真的有心要做好 不是應該有專責單位來做嗎
: 更何況還有更多是沒有就醫過沒有診斷的
: 這塊黑數更是無法去處理
: 然後現在修這個審查辦法的用意到底是什麼?
: 搞不好醫院的醫師會擔心被核刪
: 更不敢收住院
: 搞不好基層人員包括警消跟衛生所人員
: 會擔心萬一送去了醫院不收,會增加被病人告的風險
: 更不敢隨意強制護送就醫
: 這樣不是反而讓病人更難住院就醫嗎
: 有沒有更專業的可以來解釋?
------------------
轉自沈政男的臉書
https://tinyurl.com/2eqeg4m6
【精神衛生法修正:沒有修到「自傷傷人」這個重點】
精神衛生法修正案三讀通過了,問題是能夠有效回應這幾年發生的重大司法精神案件,比
如小燈泡案、火車殺警案嗎?
以小燈泡案來說,重點是兇手曾經就醫,但在醫院待了一晚就出院了,因為他不願意住院
,而依照精神衛生法的強制住院標準,他也沒有達到,於是就回到社區,然後兩年後就發
生了小燈泡案。
強制住院的標準是什麼?有自傷傷人行為或有自傷傷人之虞。之虞是什麼?有這樣的疑慮
。
我先跳開一下。為什麼法條用語要用「之虞」這樣的文言文,就不能用白話來講嗎?「之
虞」翻成英文是什麼?是「可能」,還是「擔憂」?「可能」是客觀,而「擔憂」,可是
主觀啊。
小燈泡兇手犯案前兩年被送醫,乃因在社區敲打電箱之類的行為,請問這是不是自傷傷人
?或者有沒有自傷傷人之虞?
其實,存在很大的心證空間,而臨床狀況就是:因為申請強制住院的流程太繁瑣,於是看
診醫生容易偏向從嚴認定,能不強制就不強制了。
注意了,現在修法後,把流程弄得更繁瑣而且困難,因為:本來是由各方組成的審查會來
審查,現在改由法官來判定是否強制住院。
由此可見,未來強制住院的申請件數會繼續下降,臨床醫生會把心中那把尺往更嚴的方向
推進,免得找自己麻煩。
事實上強制住院的件數,這些年已經下降了數倍,就因十年前修法後,把門檻弄得更高更
繁瑣。
此次修法重點之一是保障病人權益,這當然很好,問題是當你在流程上加嚴時,就應該在
實質內容上放寬,才合乎邏輯,因為,既然強制住院的流程更嚴謹了,強制的門檻就應下
降,才能保障病人的就醫權益。
須知精神病的定義就是喪失現實感,因此許多病人不願意主動就醫,而如果已經妨礙到他
們的福祉,就該由國家給予強制治療。
因此,「自傷傷人」不應侷限於身體的傷害,比如打人、動刀什麼的,而是只要傷害到他
們的福祉,比如工作、學業,社交,甚至名譽,都應啟動強制治療。
確實,精神衛生法舊法與修正版針對尚未自傷傷人,但拒絕治療的病人,設有社區強制治
療制度,但幾年來的經驗發現,當你要到病人家裡強制打針,不想被打的病人早就落跑了
。
因此,在社區強制治療條款的末尾,應該設一個轉銜到強制住院治療的機制,也就是:如
果拒絕強制社區治療,可予以改成強制住院治療。這就是美國紐約州的肯德拉法則。
總之,修法以後,「自傷傷人」仍局限於身體傷害,再加上改成法官判定,因此強制住院
的申請件數勢必下降,讓更多需要就醫,卻沒有病識感的病人,從精神醫療的大網縫隙落
下。
這叫什麼?越補越大洞。
不是嗎?以火車殺警案來說,當兇手中斷精神治療數年,老早出現妄想,並帶刀在外遊走
的時候,依據精神衛生法修法版本,你能說他有自傷傷人之虞嗎?
他只是隨身帶刀自衛,並且到處陳情說自己被陷害了,並沒有打人,也沒有動刀。
如果啟動強制住院流程,到了法官那裡,他辯說一句:我只是保護自己,就跟好多人在車
上放著球棒一樣!
你說法官會怎麼考慮?
事情,沒有那麼簡單啦。
整個修法的本質其實在這裡:社會對精神醫療仍有嚴重疑慮,而原因就是不了解精神疾病
的本質與相關治療,於是想辦法限制醫生與醫院,以免侵害人權。
你去對照傳染病防治法就知道,根本就搞錯方向了。在台灣,就只是新冠接觸者就要被送
去隔離,但一個人因為生病了,無法辨別現實,有可能因此傷害個人工作與學業,卻不能
被隔離治療。
這,沒有相互矛盾嗎?原因就出在,大家對生理醫療比較信任,對於精神醫療仍有不少疑
慮0m。
--------------------
我看完的感想是,除了將精神病患是否強制治療的裁量權給了法官之外,並沒有
相關的配套措施,例如賦予精神科醫師更大的空間去詮釋,或者說不願意以及無
法在社區進行強制治療的病患給予強制送醫的空間,更別提沒有病識感的精神病
患,在此次修法都無法納入規範與管理。也就是說保障了精神病患的人權,可是
對於我們念茲在茲,一直在談的「社會安全網」是沒有任何幫助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2.65.1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69779060.A.AB7.html
→
11/30 11:33,
1年前
, 1F
11/30 11:33, 1F
※ 編輯: brabra (163.22.65.126 臺灣), 11/30/2022 11:34:57
→
11/30 11:34,
1年前
, 2F
11/30 11:34, 2F
→
11/30 11:34,
1年前
, 3F
11/30 11:34, 3F
推
11/30 11:38,
1年前
, 4F
11/30 11:38, 4F
推
11/30 11:38,
1年前
, 5F
11/30 11:38, 5F
→
11/30 11:38,
1年前
, 6F
11/30 11:38, 6F
→
11/30 11:38,
1年前
, 7F
11/30 11:38, 7F
→
11/30 11:39,
1年前
, 8F
11/30 11:39, 8F
→
11/30 11:40,
1年前
, 9F
11/30 11:40, 9F
→
11/30 11:41,
1年前
, 10F
11/30 11:41, 10F
→
11/30 11:46,
1年前
, 11F
11/30 11:46, 11F
→
11/30 11:47,
1年前
, 12F
11/30 11:47, 12F
推
11/30 11:54,
1年前
, 13F
11/30 11:54, 13F
→
11/30 11:54,
1年前
, 14F
11/30 11:54, 14F
→
11/30 11:54,
1年前
, 15F
11/30 11:54, 15F
→
11/30 11:56,
1年前
, 16F
11/30 11:56, 16F
推
11/30 11:59,
1年前
, 17F
11/30 11:59, 17F
→
11/30 11:59,
1年前
, 18F
11/30 11:59, 18F
→
11/30 12:09,
1年前
, 19F
11/30 12:09, 19F
推
11/30 12:14,
1年前
, 20F
11/30 12:14, 20F
→
11/30 12:14,
1年前
, 21F
11/30 12:14, 21F
推
11/30 12:15,
1年前
, 22F
11/30 12:15, 22F
→
11/30 12:16,
1年前
, 23F
11/30 12:16, 23F
→
11/30 12:16,
1年前
, 24F
11/30 12:16, 24F
→
11/30 12:16,
1年前
, 25F
11/30 12:16, 25F
→
11/30 12:56,
1年前
, 26F
11/30 12:56, 26F
推
11/30 12:56,
1年前
, 27F
11/30 12:56, 27F
推
11/30 14:14,
1年前
, 28F
11/30 14:14, 28F
→
11/30 14:14,
1年前
, 29F
11/30 14:14, 29F
推
11/30 19:55,
1年前
, 30F
11/30 19:55, 30F
推
11/30 21:53,
1年前
, 31F
11/30 21:53, 3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