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所以18歲公民權大家怎麼看?
其實最大的八卦是為了修憲
硬扯是憲法禁止18歲投票
所以必須要修憲
事實上如果要賦予18歲公民的投票權
只要直接修選罷法
憲法
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
舉之權。」
憲法 130條本文就已經說了 "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
並沒有禁止你法律另外規定
而民進黨捨棄相對簡單的修法程序,反而採取挑戰高門檻的修憲程序
基本上這不過是民進黨拿來測修憲風向的
而不論結果如何民進黨只賺不賠
如果沒過就是怪罪其他政黨暗中扯後腿
如果過了除了自身可以大力宣傳以外也為未來修憲開啟一道大門
至於18歲公民的投票權對DPP來說其實不是那麼重要.....
退一步來說就算你立法18歲投票究竟是有哪個政黨會去釋憲?
然後大法官會覺得違憲?
那當初同志婚姻權你民進黨為什麼還必須要等到被宣告違憲後
在限制失效前才倉促立法通過?
你怎麼不一開始就挑戰修憲婚姻平等權XD
另外可以參照顏厥安教授投書:
https://new7.storm.mg/article/4184029
※ 引述《ffdqfe (苦惱)》之銘言:
: 不管其他種種外在因素
: 譬如之前公投綁大選有的沒的
: 也不管背後有哪些政黨支持反對
: 單單
: 我們就只針對18歲公民權去討論
: 這個議題到底是好是壞?
: 你各位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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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65.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68538082.A.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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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子前有分號嗎?
※ 編輯: kaky (180.176.65.52 臺灣), 11/16/2022 0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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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知道一個諾成契約都不懂的人
這麼喜歡到處指導/糾正人家法律觀念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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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不是過半
而且修憲立法院只是具有"提案權"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
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
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相對而言 立法只要立院過半就可以通過
而且如前所述
立法通過後,除非有人請釋憲、然後又被憲法法庭認為違憲
這又要經過一段時間
18歲投票早可以進行,而從其結果觀察是否必要修憲下修
所以不論從哪裡看 修法先行絕對比胡亂發起修憲要利多於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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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ky (180.176.65.52 臺灣), 11/16/2022 0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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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7.storm.mg/article/4184029
"......
憲法學理上可以認為《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
之權」,才是人民一般性參政權的基礎規範,《憲法》130條則要在這個
基礎上理解。意思是,中華民國公民(不論年齡)本來就擁有參政權(選
舉、罷免、公投……),但是《憲法》授權給立法院透過法律,可以設立
「行使投票權」的適當限制。年齡是一種限制,就如同在各個選舉區「繼
續居住4個月以上」才能成為選舉人(現行選罷法),也是一種行使投票
權的限制。
所以《憲法》第130條應該理解為: 投票權年齡門檻不能超過,但是可以
低於二十歲。在國民主權原則下,所有公民都有投票權,其可否行使的年
齡門檻,只是個立法者的政策形成裁量(一如繼續居住期間)。《憲法》
要拘束的是國會立法權,而不是要限縮人民參政基本權。
"
憲法用來保障人民權利
到了DPP手上變成憲法是用來限制人民權利的....
※ 編輯: kaky (180.176.65.52 臺灣), 11/16/2022 0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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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沒過你怎麼可能釋憲來規避
難道你要說18歲投票是人性尊嚴的核心
所以憲法20歲本身是違反人性尊嚴....
因而該條必須進行修憲.....
然而問題在於你修了依憲法修憲程序人民投票投不過.....
※ 編輯: kaky (180.176.65.52 臺灣), 11/16/2022 03: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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