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4大學生西門町速食店討論功課 他嫌「太吵」竟把2筆電丟下樓
※ 引述《kkman (kkman)》之銘言:
: 看到一堆回應有傷害罪的,
: 到底是多怕上法院?
: 從老人拿起筆電那一刻,
: 你怎麼知道他下一步會是往哪丟?
: 第一台是往下丟,有沒有可能造成一樓客人受傷?
: 下一步又怎麼知道呢?
: 四個人,一個錄影一個報警,兩個壓制
: 記得,是壓制不是壓著打XDD
: 輕傷屬於普通傷害,是自訴,
: 你覺得一個每天待在麥當勞的無業老人,
: 會想跑去法院嗎?
: 就算發瘋提告,
傷害罪走自訴?請問你是哪家法律系的學生?
因為就我的認知裡,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
可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起告訴,告訴他們有犯罪發生,
請求偵辦提起告訴,由檢察官代替起訴犯罪行為人,再由法官審判
而自訴的話,要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進行審判的要求
而蒐集證據與起訴以及起訴的責任也在犯罪被害人身上
我相信你一定是有高深的法學素養和見解,才會認為傷害罪要走自訴
而不藉由檢察官進行調查起訴。
所以可以告訴大家你認為走自訴比走告訴更好的理由是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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