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屏東超商挖眼案震驚社會 施暴男二審仍僅判5年
去看了判決書了解樣貌
簡單敘述
1.楊男(罪犯),犯了兩件案件
A案:在早餐店拿早餐店裡的菜刀揮砍被害
(被害曾經與罪犯的母親糾紛)
被害身體多處受傷,當下人有勸阻
然後被害自行去醫院急診。
檢察官--殺人未遂起訴
法官--被害去急診後,當天就出院可見傷勢不重
可見罪犯出手有所節制,
是否有殺人之意"已非無疑",(就是沒有殺人之意啦)
檢察官認為殺人未遂是有誤會,法官我跟你指明。
判刑--法官變更起訴法條,是"傷害罪"
因為是兩案一併審,就跟挖眼案一起論述後
講些有的沒的(簡單講就是犯罪有身心障礙,學歷低,收入低,他很可憐耶)
然後這案件判 "1年2個月"
B案:挖眼案,攻擊超商店員眼睛,頭部
檢察官--罪犯攻擊店員的頭部,臉部,把人打的這麼慘
有導致,"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重傷的犯意
法官--罪犯打被害的頭,是為了挖被害的眼。
難認定罪犯有導致被害,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重傷的犯意。
一樣是檢察官您誤會了,法官我跟你說明。
罪犯僅有要挖眼的犯意,
所幸被害的雙眼有被醫治, 所以罪犯這樣是重傷未遂
註解: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重傷的規定在刑法第10條)
判刑--因為是未遂所以有減輕刑期,然後講些有的沒的
"判4年"
最後:A案判1年2個月,B案判4年;加起來執行有期徒刑5年
這判決明明能判5年2個月的刑期,你法官卻優待2個月。是怎樣?!
小當家:所以我說那個醬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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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鄉民說法律就判最重(最高)了,要嘛就真心這麼覺得
要嘛就是被新聞標題寫"判五年"所影響
以刑法277條來看,傷害罪判5年是最高了,但那是指單一案件
而這事件的5年,是兩個罪刑加起來還優待2個月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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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得知店員視力有好轉,也祝福超商店員身體勇壯、平安如意
這案件是因為超商店員好心提醒戴口罩,卻遇到精神障礙者造成的
疫情還沒過去大家還是要戴好手套、口罩、眼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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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南無觀世音菩薩
念佛一句罪滅河沙,禮佛一拜福增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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