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第二審法官能打臉第一審 設國民法官是幹嘛
※ 引述《syearth (sysearth)》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台灣司法 上級審不滿意下級審的判決 很常有的事
: 所以要國民法官是幹嘛?
: 國民法官只有第一審
: 是要讓第二審職業法官嘲諷 法盲用的嗎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こんぬい,是我,我沖矢昴啦
法盲也是我的專長之一
看到阿火還是刷不到色違,我只想說
唉隔壁狐狸比妳刷更久,哭啊
以下本文
關於這個問題,當然不可能只有你想到,實際上很多學者跟實務工作者早就想過這個問題
了
學界如陳運財教授、林裕順教授
實務界如張永宏法官、文家倩法官等
我直接跟你講陳運財教授的結論
那就是國民法官法的上訴審構造不能是我們現在的上訴審構造
那什麼是我們現在的上訴審構造呢
就是覆審制,覆審制是三小,就是我們二審直接當作一審那個沒看到,我們再來一次
陳運財教授就說,啊你國民法官法(其實他原話是說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啦但我們現在這個
東西就是叫國民法官法)要上訴採覆審制,那你上訴審就也要有國民進來啊
問題是國民進來上訴審還是一堆問題,所以結論是走這條路不通
所謂一堆問題是哪堆問題,比如說
陳運財教授曾經提出美國陪審做出來的判斷跟職業法官的判斷有百分之二十的落差
結合陳運財教授這段說法跟後藤昭教授在另一篇文章所提出的猜想,我猜這個百分之二十
的落差應該是來自於「國民法官比起職業法官更看重直接證據」這個原因
陳運財教授也另外提及幾個問題
比如,啊我今天二審要比一審更具代表性,要具備能推翻他的正當性,那我勢必要拉更多
人進來嘛
但是問題是,啊我拉更多人進來,就真的具有正當性嗎?
或另一個問題,更多人做出的判斷就代表他更接近真實嗎?
你這些不能為肯定的回答,那接下來應該如何論證?所以答案是不能
那這條路走不通,我們要走哪條路,就日本那條路
日本採的叫做事後審制(或是你要說事後審兼續審制之類的),啊成效怎麼樣
你去看10年總括報告書,平成24年6月到平成30年的打臉率才10.9%,你說高不高
而且這個數字對比裁判員法制訂前的數字確實是有下降的
關於這個問題還有一個指標判決可以參考
那就是巧克力罐案(平成23(あ)757)
他大概就是,國民法官判無罪,二審打臉,三審再打一次二審的臉,結論是無罪
我直接引用後藤昭教授和原田國男教授的意見
最高法院會做這樣判斷的原因就是要更尊重國民法官在第一審所做出的判斷
而我國的國民法官法也隱含了巧克力罐案的概念在裡面(國民法官法第92條)
所以應該可以期待在國民法官的案件,第二審的維持率應該不會低到哪裡去
最後結論,直接回答你的問題
1.現在的第二審在審級構造上確實是可以無條件打臉第一審判斷的,這是事實
2.為什麼國民法官只有第一審,因為第二審也放國民法官會有一堆問題
3.但國民法官法約束第二審不能隨便打臉第一審國民法官的判斷
所以這問題應該還是還好啦
啊就跟上一篇一樣請用力打臉
*陳運財,論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與上訴制度之變革
*林裕順,人民參審上訴制度之比較研究──以日本法制檢討為中心
*張永宏,研擬引進刑事國民參審制度之芻議-以日本裁判員制度為借鏡
*文家倩,二審在國民法官制之角色(上)、(下)
*朱石炎,國民參審案件上訴審之構造
*孫啟強,淺談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草案
*王邁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上訴審(上)、(中)、(下)
*最高裁判所事務総局,裁判員制度10年の総括報告書
*原田國男,事実誤認の意義-最高裁平成24年2月13日判決を契機として
*後藤昭,裁判員裁判と控訴審の役割
我隨便排列的,呃反正也不是寫什麼期刊文章應該沒差吧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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こんぬい
ホロライブ3期生の 不知火フレアですー
https://imgur.com/bPxmVGC
エルフレのみんな
最後は盛り上げて行くぞ~ありがと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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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77.14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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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這樣
不能隨便是我為了法普用的詞啦
他本身的定義是「非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能為相異之判斷」
抽象歸抽象,但是真的滿嚴格的啦
還有就是日本裁判員法也是從精密司法轉向核心司法的重要進步
所以台灣應該也不會有一樓說的那個問題啦
※ 編輯: ApAzusa126 (114.24.77.143 臺灣), 12/15/2021 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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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了我也只能說頭沒有洗一半的,只能看著前人吃屎的地方且躲且走了
雖然台灣一些新立法的東西常常有頭洗一半的啦呵呵
至於審理過程長期化的問題其實跟準備程序長期化個人認為有關,西野吾一法官有一篇文
章好像有提到以前那些精密司法又回來了
高辭退率跟前面這個問題應該是配對的,尤其日本那個無故缺席根本是有講過沒罰過,大
家都知道放鴿子沒事那就更放鴿子,但是罰下去一定是被罵到臭頭,只能說兩難啦
只是那個兩成的出席率真的是他媽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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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其實呂寧莉法官有提過,呃當然是指日本的做法
至於台灣會不會跟上,我只能說大家都在觀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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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國民法官法是不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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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滿現實的啊,看向首都圈連續離奇死亡事件
唉呀說審100天就100天,審到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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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現實的問題反而不是這個,比較像後藤昭教授質疑的
欸我先說明他用的文字優雅太多了
幹啊你說違反什麼叫違反,最後就是二審法院看卷看完得到一個想法,然後去比一審的,
一比,幹,相異啊
那一定一審有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讚
但實質上我國到底會怎麼操作,天知道啊就還沒施行
※ 編輯: ApAzusa126 (114.24.77.143 臺灣), 12/15/2021 00: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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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制的角度我是覺得很尷尬,但理論上是支持
從我寫論文的角度:幹你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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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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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採的並不是美國的陪審制,而是日本那種神奇的裁判員制幾乎照抄的產物
2.你當然還是要讓二審可以推翻一審的判斷,只是要什麼條件的問題
不能只說二審可以推翻就一審形同虛設
不然1000件上訴如果只推翻1件,那算形同虛設嗎?
答案應該是否啦
那重新回到比例問題,日本現在大概10左右,確實有教授認為還是偏高
那台灣我不確定比例會是多少,結果來說的話
※ 編輯: ApAzusa126 (114.24.77.143 臺灣), 12/15/2021 01: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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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也不懂,因為台灣明明也有抄韓國,但韓國就是有(雖然是實務判決確認的)
學說上像陳運財教授好像有提出限制檢察官上訴權,後藤昭教授也有提到一審判決有罪無
罪在二審審查標準應該不同
但我的猜測,日本沒這個規定的原因,應該是在於裁判員法是日本做為「改變精密司法弊
病」的手段,對其他問題相對沒那麼在乎與關心
既有的東西就讓他東西沒壞就不要修
然後台灣就抄過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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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啊,上訴構造的改變幾乎可以說一定會影響維持率
問題在影響多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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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pAzusa126 (114.24.98.218 臺灣), 12/15/2021 10: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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