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挖眼 又不是 殺人。有這麼嚴重嗎?

看板Gossiping作者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時間4年前 (2021/10/05 01:05), 編輯推噓4(404)
留言8則, 7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Dinenger (低能兒)》之銘言: : 了不起就是傷害罪 : 在法律上也不是多嚴重的事 : 參與幾次鬥毆也差不多是這樣 : 是有這麼嚴重 : 嚴重到人神共憤嗎? 挖眼並不算是傷害罪 而是重傷害罪 你去鬥毆10次 都不會比挖眼一次嚴重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0 條 第 4 巷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206.18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33367123.A.0CB.html

10/05 01:06, 4年前 , 1F
雖然又可能法官判他無罪
10/05 01:06, 1F

10/05 01:07, 4年前 , 2F
以精神有病為前提,這些罰則跟屎一樣
10/05 01:07, 2F

10/05 01:07, 4年前 , 3F
所以拉重傷害無罪根本呵呵
10/05 01:07, 3F

10/05 01:08, 4年前 , 4F
然後精神病,法官判無罪,讚
10/05 01:08, 4F

10/05 01:08, 4年前 , 5F
討論犯罪是一定有罪啦
10/05 01:08, 5F

10/05 01:08, 4年前 , 6F
只是不處刑責
10/05 01:08, 6F

10/05 01:11, 4年前 , 7F
他只要裝病就好啦 這些罪都是假的 幹
10/05 01:11, 7F

10/05 08:28, 4年前 , 8F
鄭捷活錯年代了嗎?應該要無罪呀!
10/05 08:28, 8F
文章代碼(AID): #1XMpHJ3B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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