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除了捐款外,是否該修法?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David)時間4年前 (2021/10/04 23:20), 編輯推噓0(115)
留言7則, 6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欠缺辨識能力不罰幾乎是世界各國刑法的通則了,連大夥鄙視的對岸政權,其刑法也有類 似的條文,古中國刑法基本上也不罰顛狂之人。請問這種情形下,怎麼修法,一修法,我 國刑法反而會被對岸法學界嘲笑落後。 一個人犯罪為何會需要被譴責?刑法的立法者,認為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還犯罪,這種明知 故犯的心態,才是罪責的根源,對於真正無法控制自己的人,根本無法苛責。說到底,大 家厭惡的是,究竟是無責任能力不罰,還是濫用精神病抗辯,如果是後者,那修法方向, 應該是濫用精神病抗辯者,應該直接處法定刑的上限,甚至還要加重,因為浪費司法資源 、而且對真正的精神病患造成污名化。 不過,這次屏東重傷害事件,怎麼不見屏東檢警有大動作,精神病並非當然免罪符,必須 證明行為當下,行為人確實因病無法辨識其處境,控制其行為,法院也不是只聽被告主張 ,就直接不罰,被告說自己精神病發,法院總得調查其行為當下與前後,其表現是不是真 的像是精神病發作的情況。這次檢警好像連把嫌犯押去精神鑑定,以確定行為當下是否真 的是思覺失調症發作,都懶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2.117.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33360806.A.CD3.html

10/04 23:20, 4年前 , 1F
對黨沒利益…排不出來
10/04 23:20, 1F

10/04 23:20, 4年前 , 2F
推,有投票權的網友懇請都要記得投票
10/04 23:20, 2F

10/04 23:22, 4年前 , 3F
欠缺辨識能力還知道專挑弱小喔
10/04 23:22, 3F

10/04 23:23, 4年前 , 4F
病患已經收治中,治療或鑑定完成後才能逮捕
10/04 23:23, 4F

10/04 23:23, 4年前 , 5F
再給四年
10/04 23:23, 5F

10/05 17:02, 4年前 , 6F
這種一定會做精神鑑定,何以見得檢調
10/05 17:02, 6F

10/05 17:02, 4年前 , 7F
懶了
10/05 17:02, 7F
文章代碼(AID): #1XMnkcpJ (Gossiping)
文章代碼(AID): #1XMnkcpJ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