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捐款專戶的真相,可批判,別造謠
看板Gossiping作者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時間3年前 (2021/04/06 21:39)推噓-70(24推 94噓 74→)留言192則, 99人參與討論串10/43 (看更多)
※ 引述《xcatcat (睏霸數錢)》之銘言:
: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17959
: 監委認為,高雄市政府相關局處收受民眾因應本案氣爆災害事件指定捐款共計3億餘元
: ,應確實尊重捐款者之捐款意旨,專款專用,支用範圍與項目應謹慎規劃,避免非直接
: 關聯之運用,然調查發現該府觀光局辦理106年泰國市場推廣行銷計畫,因公出國參加
: 推廣活動,實際行程均上午進行赴當地景點參觀,下午始赴觀光推廣會參與活動,與預
: 定計畫行程存有差異,核與推廣高雄觀光之出國目的未盡相符
: 這是監察院自己發的新聞稿喔
: 難道你說監察院造謠嗎???
: 拿了氣爆善款去泰國『推廣高雄觀光』就算惹
: 結果上午都是自己跑去觀光耶
: 你各位韭菜這次還不捐好捐滿
監察院的糾正本文完全沒有提到觀光跟出國,僅僅在新聞稿內提到了出國這件事
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s=17207
所謂的出國,是這件調查案的名稱,內容完全沒提也沒糾正這件事
案 由:
李月德委員、陳慶財委員、楊美鈴委員、江明蒼委員、江綺雯委員自動調查,據訴,
高雄市於103年7月31日發生石化管線大規模氣爆,造成惨重傷亡及重大財物損失,高
雄市政府設立捐款專戶,以統一管理各界之善心捐款,並訂定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
及運用作業要點,明定運用範圍。詎該府竟將專款用於觀光行銷推廣、支付電信費用
、購買資訊設備及軟體、汰換座椅、搭設遮陽棚等,與原訂支用範圍未合,涉有違失
。究實情為何?該等支出是否符合相關法令及該府自訂作業要點之規定?該府有關人
員有無濫用捐款、違法失職情事?均有深入暸解之必要等情乙案之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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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高雄市政府。
貳、案 由:
高雄市政府將應專款專用於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事項之民間捐助救災款項,用於購
置機關執行業務所需之設備及用作與氣爆災害事件無直接關聯之設施維護費使用,顯與
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有間;又該府對於該府市長當時公開與捐贈單位及其所捐贈支票合影
公諸於世、具宣示效果之新臺幣3,204萬1,910元捐款,迄本院完成調查時仍未能完全釐
清該筆捐款之相對應收據,相關作為,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本案係陳訴人向本院陳訴高雄市政府濫用氣爆善款,作為非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事項等
情,本案調查委員鑒於高雄市政府因應本案氣爆災害進行勸募募得高達新臺幣(下同)
45億餘元善款,外界對於該府辦理善款支用事項諸多批評聲浪,爰就氣爆災後相關補助
、賠償金發放事項進行調查。為瞭解相關案情,案經向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高
雄市政府、審計部調閱相關卷證資料 。嗣為查證本案氣爆災害事件部分捐款者捐款款
項及受款對象,分別函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助查明
提供相關支票影本 ;復為查對本案氣爆災害事件勸募捐款金額,請高雄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提供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於該行公庫部開立之81(現改為731)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
款專戶(下稱氣爆捐款專戶)自開戶迄今每日之交易明細及餘額 。高雄市政府就民國
(下同)103年7月31日發生之氣爆事件所勸募之善款,設立氣爆捐款專戶、訂定731石
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108年11月19日修正為高雄市政府
731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氣爆捐款管理作業
要點),並據以成立高雄市政府731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管理會(下稱氣爆捐款
專戶管理會),本案為瞭解氣爆捐款專戶之管理及運用,於109年3月11日邀請氣爆捐款
專戶管理會第1至4屆部分專家學者代表、民間相關機構(團體)、災區民眾及重傷民眾代
表等到院協助釐清案情。另為瞭解高雄市政府辦理氣爆捐款管理作業要點之修正情形,
函請該府前秘書長提供書面說明。 嗣經彙整上述歷程與衛福部、審計部、高雄市政府
等相關卷證資料後,於109年4月6日詢問高雄市政府業務主管人員,再就氣爆捐款之使
用爭議問題,於同年4月20日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法務部、衛福部、內政部等相關主管
機關代表到院協助釋明,復經綜整待釐清事項,於同年5月22日再度詢問高雄市政府相
關業務主管人員,並經前揭機關補充資料後,業已調查竣事。經查,高雄市政府就氣
爆災害事件民間捐款之運用,核有違失,應予糾正促其注意改善。茲臚列事實與理由
如下:
一、高雄市政府因應氣爆事故發起勸募捐款中,未指定用途計40億餘元,縱使捐款未指
定用途,惟係因應氣爆災害事件所為之捐款,該府應將捐款用於災民救助及災區重建事
項,災害防救法亦規定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應專款專用
於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然經本院調
查發現,高雄市政府部分局處運用氣爆捐款購置機關執行業務所需之設備,顯與上開災
害防救法之規定有間,核有違失;另該府文化局將氣爆捐款用作設施維護費使用,顯與
氣爆災害事件無直接關聯,亦有未當。
(一)按公益勸募條例第1條開宗明義揭櫫:「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
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特制定本條例。」且同條例第3條規定:「除下列行
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但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復按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1規定:「各級政府
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
存,專作社會救助事業之用,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並應專款專用。前項接受之捐贈,
應公開徵信;其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所稱社會救助並包含「災害救助」;
另災害防救法第1條第2項規定:「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
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同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為實施
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
4、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同法第45條規定:「民間捐
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
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
目。」
(二)又本院於103年4月20日就高雄市政府以氣爆捐款辦理計畫部分支用項目妥適性等議題
,請法務部協助釐清,據該部表示:「災害防救法之規範範圍包含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且依災害防救法第1條第2項規定,災害之防救應優先適用該法規定,如該法未規定者,
始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故有關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應優先適用災害防救法第45條規定
,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1及公益勸募條例則係作為補充性規定,於災害防救法未有相關規
定時,仍得補充適用之。是以,倘捐贈者已有指定用途者,應依指定用途專款專用;捐贈
者未指定用途者,仍須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
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揆諸上開規定及法務部意見,高雄市政府因應氣爆事故發起
勸募共募得45億餘元鉅額捐款,縱使高達40億餘元之民間捐款並未指定用途,然係因應氣
爆災害所為之捐款,高雄市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時,應將氣爆捐款專款專用於提供與氣
爆災害事件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背離捐款人之捐款意旨,將款項挪為替代行政
事務或業務之費用。
(三)惟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與消防局有運用氣爆捐款購置機關用品設備之情事,運用氣爆
計畫內核定經費購置設備、物品數量及金額經統計如下:
1、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1)購買相關設備共計1億1,431萬3,112元,詳如下表。
(2)上開購置設備之經費來源除使用氣爆災害事件未指定用途捐款提報「高雄市政府消
防局增補救災裝備器材計畫」計花費7,911萬9,790元外,其餘為指定用途捐款。
2、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731石化氣爆事件協助氣爆沿線所埋設石化、民生管線清
除作業,遂行後續重建計畫」計畫內購購買多用氣體偵測器、高階多用氣體偵測器(含VOC
測定)等共計132萬2,640元。詳如下表。
(四)另本院就高雄市政府相關局處曾運用氣爆計畫內核定經費購置設備、物品之妥適性,
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釐清,據該總處表示:「依內政部108年6月28日內授消字第
1080822653號函釋 略以,政府將民間未指定用途之捐款用於災害防救法第36條第1項各款
規定所列之災後復原重建事項者,當可認為係『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內政
部函釋意旨,民間捐款供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似包括政府應辦理之災害應變及復原
重建相關事項……。」等語,亦證氣爆災害事件捐款應用於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
(五)綜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報「高雄市731石化氣爆事件協助氣爆沿線所埋設石化、民
生管線清除作業,遂行後續重建計畫」以氣爆捐款購置屬執行勞安及勞動檢查所需之防護
、搜查、檢測及聯繫等設備,以及該府消防局提報「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增補救災裝備器材
計畫」以氣爆捐款購置消防衣褲、消防帽等設備,此二局處均以氣爆捐款購置平時執行業
務所需之設備,顯與上開災害防救法規定「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
宜者,應專款專用於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
用。」有間,核有違失。
(六)又,該府文化局規劃辦理「高雄市731氣爆紀念裝置藝術維護計畫」經費預計120萬元
,經氣爆捐款專戶管理會第2屆第3次會議(107年10月22日召開)審議通過,遭質疑以氣爆
捐款支應之妥適性,該府文化局始於108年8月23日以高市文創字第10831519500號函向社
會局提送計畫撤案申請,經109年2月18日第4屆第1次管理會通過撤除本案,並全數繳回經
費,轉由該府文化局預算支應在案。經核,上開支用,顯將氣爆捐款運用於非與災民災民
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上,亦有未當。
(七)綜上,高雄市政府因應氣爆事故發起勸募捐款中,未指定用途計40億餘元,縱使捐款
未指定用途,惟係因應氣爆災害事件所為之捐款,該府應將捐款用於災民救助及災區重建
事項,災害防救法規定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應專款專用於
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然經本院調查發
現,高雄市政府部分局處運用氣爆捐款購置機關執行業務所需之設備,顯與上開災害防救
法之規定有間,核有違失;另該府文化局將氣爆捐款用作設施維護費使用,顯與氣爆災害
事件無直接關聯,亦有未當。
二、高雄市政府對於該府市長當時公開與台灣區珠寶工業同業公會及其所捐贈支票合影公
諸於世、具宣示效果之該筆捐款,竟無法提出完整捐款明細資料來澄清外界質疑,僅能依
據其所推測可能與該同業公會相關之支票共計20張加總推論金額相符為3,204萬1,910元,
又迄本院完成調查時仍未能完全釐清該筆捐款之相對應收據,顯有未當。
(一)陳訴人向本院陳訴有關台灣區珠寶工業同業公會(下稱珠寶公會)捐贈3,204萬1,910
元,高雄市政府卻只開立2,726萬1,910元收據,並提供本院,關於其於108年10月25日函
請珠寶公會說明高雄731氣爆捐款相關事宜,經該公會於同年11月25日(108)欽一字第148
號函復之函文影本、該公會前往高雄市政府捐贈款項時與市長合影照片影本及該府於103
年8月27日致贈之感謝狀影本等資料。該公會並於上開函復中說明捐款無指定用途,該府
社會局係分別開立收據予捐款人等情。
(二)本院請高雄市政府釐清珠寶公會103年之捐款情形,經該府於109年2月25日以高市府
社救助字第10931915600號函檢附捐贈儀式相關照片,函請該公會協助釐清當時捐助氣爆
事件之捐款金額、捐款形式、如以支票捐助,其支票明細、捐款有無指定用途、支票交付
形式及交付對象等事項。珠寶公會嗣於109年3月3日以(109)欽二字第023號函復高雄市政
府,略下:
1、該會捐款金額3,204萬1,910元。
2、捐款形式為支票。
3、開立支票1張,其抬頭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支票號碼JN11XXXXX號。
4、無指定用途,僅入氣爆善款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專戶專用。
5、交付形式如該府所附照片。
(三)有關高雄市政府對於前開珠寶公會捐款之查證情形,據該府於109年4月6日接受本院
第1次詢問時提供之書面說明資料指出,氣爆收款資料中,僅有1筆以珠寶公會開立之支票
,金額為886萬7,340元,經查閱氣爆捐款收據清冊,該支票開立收據係以珠寶公會、御O
OOO有限公司、海OOOOO有限公司等54筆珠寶同業公司行號或個人為收據抬頭,合
計收據金額為886萬7,340元,該筆捐款用途為指定捐助氣爆受災戶緊急安置、急難救助、
房屋修繕及振興高雄觀光產業之用等。然該府於109年5月22日接受本院第2次詢問時表示
,該府曾就函請珠寶公會所提供捐款相關資訊向彰化銀行查證,惟據該行表示該支票票號
之金額並非3,204萬1,910元,且提示機關亦非高雄市政府或該府社會局。爰該府社會局清
查當時之帳戶資料,以推測與珠寶公會相關之支票共計20張,金額加總即為3,204萬1,910
元。收受捐款時,該府樂意配合捐款人之要求分別開立多張收據。捐款時該府係依據捐款
人之意願,於該府入帳系統內註明捐款用途等語。又,依據該府於接受本院第2次詢問後
提供之資料顯示,上述該府所推測與珠寶公會相關之20張支票與收據之查對情形,仍尚有
部分支票未能完成查對工作,如下表所示。
書面表達其是否指定捐款用途及其所指定之用途,對於依捐款人要求分別開立收據情形者
,亦宜於收據備查簿上註明,並妥善存管相關書面資料,俾利日後之查考,以杜爭議。本
案高雄市政府雖表示捐款時該府係依據捐款人之意願,並已於該府入帳系統內註明捐款用
途,惟對於該府市長當時公開與珠寶公會及其所捐贈支票合影公諸於世、具宣示效果之該
筆捐款,竟無法提出完整捐款明細資料來澄清外界質疑,迨本院調查期間,該府查證提供
本院關於珠寶公會3千餘萬元捐款之說明資料亦前後不一,首次說明表示僅有1筆以珠寶公
會開立之支票,且金額為886萬7,340元,嗣經本院請該府確實查明後,該府再次提供本院
說明資料,竟僅依據其所推測可能與珠寶公會相關之支票共計20張予以加總,認為金額相
符為3,204萬1,910元,且迄本院完成調查時仍未能完全釐清該筆3,204萬1,910元捐款之相
對應收據,難杜質疑。再者,該府前市長與珠寶公會合影之支票,經本院向彰化銀行調閱
支票號碼為JN11XXXXX號之支票影本發現,該支票之票面金額僅9千餘元,並非3,204萬
1,910元,提示人為OO股份有限公司,亦非高雄市政府或該府社會局,實際之支票抬頭
與金額均與合影之照片不符,難以取信於民,相關作為,顯有疏失,核有未當。
綜上所述,高雄市政府將應專款專用於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之民間捐助救災款
項,用於購置機關執行業務所需之設備及用作與氣爆災害事件無直接關聯之設施維護費使
用,顯與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有間;又該府對於該府市長當時公開與捐贈單位及其所捐贈支
票合影公諸於世、具宣示效果之3,204萬1,910元捐款,迄本院完成調查時仍未能完全釐清
該筆捐款之相對應收據,相關作為,均核有疏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規定提案糾正,移送
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提案委員:李月德、陳慶財、楊美鈴、江明蒼、江綺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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