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巴哈姆特聲明稿 2021/3/22已回收
※ 引述《devidevi (凱特)》之銘言:
: 2021/2/4 巴哈姆特第二次回函
: 2021/3/11 南投縣府第四次來函,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6條第3項、
: 第94條第1項,裁罰六萬元並限期七日內改善
這段應該是打錯吧
應該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46-3 94-1
我們貼上來看看吧
第 94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
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六條之一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
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 46 條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
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
列事項:
46-3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
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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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因為巴哈不下架那些討論某人的文章,
南投縣政府以網站對未成年防護措施不足的理由開罰
???? 黑人問號
我是覺得說不過去啦
1.討論某人的文章, 是否屬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看不出兩者有常理上的必然關聯
2.照這邏輯, 要討論某人 如果是在限制級網站就沒問題
....咦, 那八卦不就可以? XD
46-3的保護對象是連上網站的青少年,
而不是被網站討論的青少年,
整個用錯法條吧, 法益對象都不對了
我覺得啦, 誰下令裁罰的, 是那個單位哪個人, 就反告告死他啊,
連帶請求國賠, 看看誰會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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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倒是寫 縣市政府為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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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那我調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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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ahaha99 (36.226.173.151 臺灣), 03/23/2021 00: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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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台灣的怪象
我朋友賣保健食品、被各地市政府約談
然後有的市政府認為合法、免罰
有的市政府認為違法、開罰
最後是拿著別的市政府的免罰公文去訴願才成功
台灣就是個一國多制亂七八糟的地方
※ 編輯: wahaha99 (36.226.173.151 臺灣), 03/23/2021 00: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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