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普悠瑪事故運安會要求家屬簽保密條款 不得對外表達看法

看板Gossiping作者 (FT-ICR)時間3年前 (2020/10/18 20:31), 3年前編輯推噓-7(8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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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大講的沒錯 新聞中貼的保密切結書就有引用相關法條了: 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 21 條 除運安會指定之發言人及運安會網站所公佈之資料外,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僱用人 於調查中不得對外揭露任何運輸事故調查相關之資料。 (同法31條為違反的罰則) 目前此案最終調查報告還沒公佈,在運安會的程序還是調查中 下面連結是運安會網站,調查中鐵道事故也確實還有此案: https://bit.ly/31kj4zA 所以按照上面法條要求保密,法理上是沒問題的, 只能說人情上讓受害者家屬及覺得不舒服。 ※ 引述《ttnakafzcm (tt大)》之銘言: : 會要求簽保密是因為調查報告運安會還沒正式對外公布 : 明天早上正式公告上線後 你要講啥通通可以講 : 但因為今天只是先讓家屬看報告並問問題 : 所以才要求簽保密 : 美國NTSB也是這麼做的 : 別忘了 復興曾在GE235事件在報告發布前找媒體意圖帶風向 : 最後被當時的飛安會(運安會前身)開罰300萬 : ※ 引述《pkmu8426 (巴426)》之銘言: : : 自由時報 : : 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 : : 普悠瑪事故運安會要求家屬簽保密條款 不得對外表達看法 : : 台鐵6432次普悠瑪列車新馬站重大事故將屆滿2週年,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日前通過 : : 普悠瑪事故最終調查報告,但不會對外召開記者會說明,僅上網公布報告。運安會調查團 : : 隊今向家屬說明事證結果及原因分析,家屬原預計會後下午向媒體表達看法,不料卻被運 : : 安會要求簽署保密協定,指不得對外透露與該案有關看法。 : : 普悠瑪列車2018年在新馬站發生重大意外事故,造成18死,運安會日前完成最終調查報告 : : ,卻罕見未比照過去重大交通事故舉辦記者會對外說明原因。 : : 運安會解釋,普悠瑪事故將屆滿2週年,政府不希望在此時對外說明報告,對家屬造成二 : : 次傷害,但會在18日下午向家屬說明調查結果。 : : 普悠瑪事故家屬認為有必要對政府及國人說明對運安會調查結果的看法,因此將在運安會 : : 說明結束後在運安會大樓1樓向媒體表達看法。不過,有家屬表示,開會前運安會就要求 : : 家屬簽訂保密條款,要求不得對任何人、團體或組織,透露與本案相關的意見及言論,若 : : 對外揭露,須立即退出專案調查小組,並負法律責任。 : : 家屬質疑,已經調查完畢的事故,為何家屬不能對外說明辦法,直指運安會是在搞小動作 : : ,且運安會還要求說明會議中不得錄音、錄影,以免家屬對外說法錯誤。 : :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2494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151.2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3024300.A.34A.html

10/18 20:37, 3年前 , 1F
受害人家屬不是調查人員吧
10/18 20:37, 1F

10/18 20:38, 3年前 , 2F
家屬有包括在內嗎?
10/18 20:38, 2F

10/18 20:38, 3年前 , 3F
運安會都通過最終調查報告了....
10/18 20:38, 3F

10/18 20:39, 3年前 , 4F
是要重複打幾次啦, 保密條款約束的是"調查中"人員.
10/18 20:39, 4F
運安會在還沒公布最終報告前,因為某些原因(我們也不需要臆測) 想讓受害者及家屬先 了解案情,但依照此法調查人員是不行透漏的。 看新聞上公布的保密切結書: https://i.imgur.com/9c30kaV.png
(具切結人家屬) 參與運安會鐵道調查案件,作業期間因調查需要接觸之資料,願負保密 責任 (下略) 所以這個說明會,受害者及家屬是以"調查人員"身分參加,所以可以在最終報告公布前先 了解一些案情。 以上是我的理解。

10/18 20:41, 3年前 , 5F
受害者家屬有參與調查???
10/18 20:41, 5F

10/18 20:43, 3年前 , 6F
是啦。當初服貿黑箱也都合法啊。幹!
10/18 20:43, 6F

10/18 20:44, 3年前 , 7F
家屬不是調查人員 懂繁體中文字?
10/18 20:44, 7F
如果這個說明會不列家屬為調查人員,那就不能讓他們知道 也不用在公布最終報告前先 辦了。

10/18 20:44, 3年前 , 8F
保密適當否是一回事,但事發至今凡事有意見家屬都是同
10/18 20:44, 8F

10/18 20:44, 3年前 , 9F
一個
10/18 20:44, 9F

10/18 20:45, 3年前 , 10F
還是時空背景不同? KMT當初多少合法,但不合理的事情都
10/18 20:45, 10F

10/18 20:45, 3年前 , 11F
被DPP擋下。
10/18 20:45, 11F

10/18 20:46, 3年前 , 12F
樓樓上有掛?
10/18 20:46, 12F

10/18 20:47, 3年前 , 13F
受害者及家屬是以"調查人員"身分參加? 這護航點也太遜
10/18 20:47, 13F
保密切結確實這樣寫啊,參與調查作業

10/18 20:48, 3年前 , 14F
運安會通過"最終調查報告",程序上就不可能在"調查中".
10/18 20:48, 14F

10/18 20:48, 3年前 , 15F
所以家屬有參與調查的意思
10/18 20:48, 15F

10/18 20:50, 3年前 , 16F
阿讓他們先知道是有啥用?
10/18 20:50, 16F
我也不知道,你可以去問運安會

10/18 20:53, 3年前 , 17F
切結書根本就是亂用法條, 把對家屬說明會搞成調查會議
10/18 20:53, 17F

10/18 20:55, 3年前 , 18F
.因為事故已調查完畢,這場是要對家屬說明與開放提問的.
10/18 20:55, 18F
https://www.ttsb.gov.tw/1133/1154/1168/1169/2003/ 運安會事故調查流程在這裡 現在調查報告發布了嗎? 沒發布就是調查中,還沒結案的狀態

10/18 21:01, 3年前 , 19F
如果以 法院判決書 來看 家屬有參與調查
10/18 21:01, 19F

10/18 21:02, 3年前 , 20F
死一整家的人 出來向媒體申冤不行?
10/18 21:02, 20F

10/18 21:06, 3年前 , 21F
家屬是「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僱用人」??????
10/18 21:06, 21F
上面解釋過了

10/18 21:17, 3年前 , 22F
抗中挺台投小英
10/18 21:17, 22F

10/18 21:24, 3年前 , 23F
你去問看看家屬簽的保密協議有沒有期限啊
10/18 21:24, 23F

10/18 21:24, 3年前 , 24F
死要護航好難看
10/18 21:24, 24F
誰在跟你護航,法理上解釋就是這樣

10/18 21:25, 3年前 , 25F
懂不懂法律阿 依法要保密就不用簽切結書了
10/18 21:25, 25F

10/18 21:27, 3年前 , 26F
要簽切結書就表示並非法定義務 懂不懂阿
10/18 21:27, 26F

10/18 21:32, 3年前 , 27F
遵守法律是義務 沒有人在切結願意遵守法律的 XDDDD
10/18 21:32, 27F

10/18 21:33, 3年前 , 28F
切結書等同把家屬拉進調查小組,但只寫義務不寫明調查完
10/18 21:33, 28F

10/18 21:33, 3年前 , 29F
成後的義務解除,還故意寫上罰則恐嚇,這種手段護得下去
10/18 21:33, 29F

10/18 21:33, 3年前 , 30F
真他媽價值滿滿
10/18 21:33, 30F

10/18 21:36, 3年前 , 31F
就是黑道行為阿 嘿嘿
10/18 21:36, 31F

10/18 21:50, 3年前 , 32F
程序錯誤還能護航得下去也不簡單..
10/18 21:50, 32F

10/18 21:57, 3年前 , 33F
噁心綠粉,就問你一個問題,運安會什麼時候會公佈報告結
10/18 21:57, 33F
你最好說清楚誰是噁心綠粉?

10/18 21:57, 3年前 , 34F
束調查,是不是跟家屬說明後的幾天內,那切結內容是為了
10/18 21:57, 34F

10/18 21:57, 3年前 , 35F
保障什麼來限制什麼,就黑道手段還能護
10/18 21:57, 35F
上面法理已經說明了,你再這樣講我也沒辦法

10/18 22:14, 3年前 , 36F
重大事件不開記者會 找家屬解釋還要簽切結書 搞什麼鬼
10/18 22:14, 36F
記者會我100%覺得應該要開!

10/18 22:56, 3年前 , 37F
就事論事 我也認為記者會該辦
10/18 22:56, 37F

10/18 22:56, 3年前 , 38F
但又不是說不辦記者會就不公開報告
10/18 22:56, 38F

10/18 22:56, 3年前 , 39F
該公佈的還是會公布
10/18 22:56, 39F

10/18 23:38, 3年前 , 40F
7噗噗耶,法理就是這個規定最多只能限制保密到調查結束
10/18 23:38, 40F

10/18 23:38, 3年前 , 41F
,切結書上刻意不寫出來(或是根本不打算解除義務)就是
10/18 23:38, 41F

10/18 23:38, 3年前 , 42F
黑道行為,就是噁心還死要護航,以為只有你看得懂法條喔
10/18 23:38, 42F

10/18 23:38, 3年前 , 43F
,噁心綠粉
10/18 23:38, 43F

10/18 23:39, 3年前 , 44F
綠營完全執政後綠粉真的越來越丟臉
10/18 23:39, 44F
程序上就還是調查中 你最好說清楚誰是噁心綠粉? 侮辱人不會顯得你比較高尚 ※ 編輯: FTICR (219.70.188.138 臺灣), 10/18/2020 23:58:02

10/19 00:02, 3年前 , 45F
自取其辱我沒意見(攤手)
10/19 00:02, 45F
看來有人還是看不懂運安會的程序,持續跳針 ※ 編輯: FTICR (219.70.188.138 臺灣), 10/19/2020 00:03:32

10/19 00:24, 3年前 , 46F
蟑螂虛,就只好推
10/19 00:24, 46F

10/19 00:25, 3年前 , 47F
推錯文 哈哈
10/19 00:25, 47F

10/19 02:50, 3年前 , 48F
協議很合理 老實說運安會提出協議的時機實在不太好
10/19 02:50, 4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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