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台灣知名女翻唱歌手暴力攻擊男性頭部
※ 引述《HelloP (HelloP)》之銘言:
我發現還滿多人分不清楚跟縱和偷拍的定義
1.偷拍
偷拍你必須拍攝 "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315-1條的妨害秘密罪 裡面就有寫
如果不這樣定義,肥宅在北車拍個照,不小心把阿貓阿狗拍進去都偷拍..
2.跟蹤
因為法律保障每個個人的遷徙自由
所以跟蹤很難成立,你必須明確防止他人行使權利
否則的話法院不能隨便把你的遷徙自由給剝奪掉
舉個例子 A男長時間跟蹤B女
導致B女心理壓力很大 上班無法準時 不敢夜間出門之類等等
你必須要造成B女上"權力的損失"(無法準時上班,夜間無法出門
通常需要長時間蒐證,可能幾個月 然後你要舉證自己的權力被侵害
法院才會判你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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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拍腿是沒事的..
除非你是拍到很裡面
對方有明確"把它遮起來"
但你卻故意偷拍
才算是侵害權力
如果對方都已經露在外面,那很難說明屬於隱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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