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歐陽娜娜去唱歌到底是違反那一條法律呢?
※ 引述《kauosong (如何一少年,匆匆已白頭)》之銘言:
: 中華民國台灣是法治國家。
: 只要犯法一定要追究,
: 但最近吵很兇的娜娜唱歌。
: 我還真的不知道她違反哪一條中華民國法律欸。
: 如果沒違法那是在吵什麼?
: 有法學專家可以明示嗎?
但目前有可能違反的規定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不過還不保證成立
這主要是主管機關陸委會的主觀認定(不經過法院審判)
若認定有違法就罰款
依據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1條相關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或涉及對
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
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
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
若台灣的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人民、法人、團體或機構從事合作行為
,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是設有政治性內容。
目前有可能違反的是第33-1條第三項的"政治性內容"那段
判定標準的話 就看陸委會認不認為她的演唱是屬於政治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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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現在是還有刑法100條/懲治叛亂條例2條1/警備總部的時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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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haronchens (123.194.199.61 臺灣), 09/30/2020 12: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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