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愛滋除罪化民眾附議成案 疾管署:修法應廣納各界意見

看板Gossiping作者 ( )時間3年前 (2020/07/11 13:36), 3年前編輯推噓1(324)
留言9則, 6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9/9 (看更多)
※ 引述《rick102233 ()》之銘言: : 愛滋除罪化民眾附議成案 疾管署:修法應廣納各界意見 : 提案民團主張,「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應修正符合法 : 源與醫學實證之提案」至今愛滋條例第21條將傳染愛滋比照重傷害罪,舉證困難不會傳染 : 還是被罰,連未遂犯也罰,用21條為特別法來加重處罰,是把落實汙名為刑罰手段化的可怕 : 結果。 這徵求連署已截止,來看看連署內容,其實並沒有主張一定要完全除罪化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 應修正符合法源醫學實證之提案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U=U國際共識,「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 而根據2019年8月30日美國疾病管制署公布的一份文件指出, 抗病毒藥物、預防性投藥、保險套,已經是預防愛滋病毒傳染的三大重要策略。 且經過國際大型的研究發現,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6個月 以上時,能100%預防,不會透過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 也就是「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 此為國際U=U共識。讓愛滋治療與防治有新的發展與詮釋。 2法條應與醫療共時俱進 台灣從2016年台灣疾病管制署即開始推動即刻服藥、單顆藥物納入第一線處方, 感染者服藥從以前的一天多次、一次多顆,到現在已有最新的一天一顆, 且副作用低的抗愛滋藥物。提高服藥順從性,感染者的生活品質也越來越有保障, U=U國際共識,測不到病毒不傳染愛滋,但二十一條條例卻是未遂之刑法, 其法條不符合現況。 3愛滋入罪化將影響防治與病患權益 在台灣愛滋工作者公衛、醫療及法律學者對於愛滋感染者承受 過時、過重、不符合國際與醫療現況的刑事處罰,早已提出許多呼籲, 此法都將不利於愛滋防治工作愛滋感染者權益的推展,也無視感染者的人權影響。 4二一條例淪為恐嚇病患之籌碼 而我國為罪刑法定主義國家,愛滋條例第21條既然存在,則不可能禁止人民使用。 然而至今因愛滋條例第21,司法與社會工作實務上已陸續出現許多爭議法律案例與 服務案件,相對人不是真正以第21條提訴,而是作為恐嚇感染者、控制感染者的籌碼, 逼迫對方金錢之妥協,或以達到其他目的。以實務案例中, 感染者面對情感議題提出分手,被伴侶以二十一條條例要脅, 要求繼續維繫關係,並持續以法條未遂而罰之法律效力控制他人。 感染者身分公開自行身分時,遭他人惡意提告遭受官司, 此法瑕疵未遂而罰之,讓感染者恐備受許多身心煎熬,侵害個人權益。 5本國法源不足缺失導致法治缺漏 2019年刑法修法: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這次被刪除,之後就回歸到一般的傷害罪來處理 ,而不特別規定,同時也刪掉花柳病刑前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規定。 HIV蓄意感染原本就可以依照刑法來處罰(277傷害罪、285花柳病罪), 用21條為特別法來加重處罰,是把落實污名為刑罰手段化的可怕結果。 現今刑法已於108年5月10日刪除284回歸277(修法理由: 本罪之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罹患花柳病,仍刻意隱瞞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等行為, 而造成傳染花柳病予他人之結果,已構成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 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爭議,爰刪除本條規定。)保留21條明顯是過時的, 修母法而漏子法,顯得我國法治缺漏。 利益與影響 1、愛滋入罪化將影響防治工作病患確診之意願 2、二一條例,未遂而罰之,淪為恐嚇病患之籌碼並侵害之人權 3、法律條文因與國際接軌U=U國際共識,測不到病毒不具傳染力。 4、法條條例與保障 應與社會現況共時俱進 5、本國法源不足缺失 導致法治缺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6.177.12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4445814.A.D40.html

07/11 13:37, 3年前 , 1F

07/11 13:38, 3年前 , 2F
反甲連的貼圖魔人k4大,要更新圖庫了啦,都變成考古圖庫了 愛滋師幫伴侶口交逆轉無罪 法官:非危險性行為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609/KY63VFUNOP5OOBV47QZZEBJH2I/ 都是任國小老師的馮姓男子 應該跟k4大那圖裡 是同一人

07/11 13:38, 3年前 , 3F
某些反甲連 很常會講些有邏輯謬誤的話 有甲沒戴保險套 所以有甲得愛滋。 不能反過來說 因為 有甲得愛滋,所以甲都沒戴保險套("甲會用保險套 沒門") 事實上依疾管署數據估計 約95%男男性的 都沒得愛滋,這些甲多是用保險套 有門的

07/11 13:41, 3年前 , 4F
愛滋是無法治癒的 用重傷害罪入罪很合理
07/11 13:41, 4F
B肝也是無法治癒的 https://research.sinica.edu.tw/hepatitis-b-yang-hwai-i/ 踏上「治癒 B 型肝炎的最後一哩路」──楊懷壹專訪 "B 型肝炎是東亞的高致死率流行病,至今台灣仍有 250 萬名帶原者處在肝癌陰影下…"

07/11 13:42, 3年前 , 5F
你們這些潛在愛滋帶原者沒資格替潛在受害者講屁話
07/11 13:42, 5F

07/11 13:42, 3年前 , 6F
愛滋是同志們相互認可彼此的方式嗎
07/11 13:42, 6F

07/11 13:45, 3年前 , 7F
ptt最強甲衛兵4泥?
07/11 13:45, 7F
不敢不敢 發起這修法連署的,和附議這連署的5220人 都比我強

07/11 14:20, 3年前 , 8F
07/11 14:20, 8F

07/11 14:22, 3年前 , 9F
潛伏期那麼久,怎麼判定已遂?
07/11 14:22, 9F
我非法律專業,試著提供判定法, 首先原告要舉證,現在有感染hiv,而之前本來沒感染hiv, 還有原告跟被告有無套性交 (期間沒跟其他人無套性交過) 再可查兩人體內是否是同樣的hiv病毒株。 ※ 編輯: wayne62 (150.116.177.120 臺灣), 07/11/2020 14:33:15
文章代碼(AID): #1V2K_sr0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9 之 9 篇):
文章代碼(AID): #1V2K_sr0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