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愛滋除罪化民眾附議成案 疾管署:修法應廣納各界意見
※ 引述《rick102233 ()》之銘言:
: 愛滋除罪化民眾附議成案 疾管署:修法應廣納各界意見
: 提案民團主張,「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應修正符合法
: 源與醫學實證之提案」至今愛滋條例第21條將傳染愛滋比照重傷害罪,舉證困難不會傳染
: 還是被罰,連未遂犯也罰,用21條為特別法來加重處罰,是把落實汙名為刑罰手段化的可怕
: 結果。
這徵求連署已截止,來看看連署內容,其實並沒有主張一定要完全除罪化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
應修正符合法源與醫學實證之提案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U=U國際共識,「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
而根據2019年8月30日美國疾病管制署公布的一份文件指出,
抗病毒藥物、預防性投藥、保險套,已經是預防愛滋病毒傳染的三大重要策略。
且經過國際大型的研究發現,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6個月
以上時,能100%預防,不會透過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
也就是「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
此為國際U=U共識。讓愛滋治療與防治有新的發展與詮釋。
2法條應與醫療共時俱進
台灣從2016年台灣疾病管制署即開始推動即刻服藥、單顆藥物納入第一線處方,
感染者服藥從以前的一天多次、一次多顆,到現在已有最新的一天一顆,
且副作用低的抗愛滋藥物。提高服藥順從性,感染者的生活品質也越來越有保障,
U=U國際共識,測不到病毒不傳染愛滋,但二十一條條例卻是未遂之刑法,
其法條不符合現況。
3愛滋入罪化將影響防治與病患權益
在台灣愛滋工作者、公衛、醫療及法律學者對於愛滋感染者承受
過時、過重、不符合國際與醫療現況的刑事處罰,早已提出許多呼籲,
此法都將不利於愛滋防治工作與愛滋感染者權益的推展,也無視感染者的人權影響。
4二一條例淪為恐嚇病患之籌碼
而我國為罪刑法定主義國家,愛滋條例第21條既然存在,則不可能禁止人民使用。
然而至今因愛滋條例第21,司法與社會工作實務上已陸續出現許多爭議法律案例與
服務案件,相對人不是真正以第21條提訴,而是作為恐嚇感染者、控制感染者的籌碼,
逼迫對方金錢之妥協,或以達到其他目的。以實務案例中,
感染者面對情感議題提出分手,被伴侶以二十一條條例要脅,
要求繼續維繫關係,並持續以法條未遂而罰之法律效力控制他人。
感染者身分公開自行身分時,遭他人惡意提告遭受官司,
此法瑕疵未遂而罰之,讓感染者恐備受許多身心煎熬,侵害個人權益。
5本國法源不足缺失導致法治缺漏
2019年刑法修法: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這次被刪除,之後就回歸到一般的傷害罪來處理
,而不特別規定,同時也刪掉花柳病刑前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規定。
HIV蓄意感染原本就可以依照刑法來處罰(277傷害罪、285花柳病罪),
用21條為特別法來加重處罰,是把落實污名為刑罰手段化的可怕結果。
現今刑法已於108年5月10日刪除284回歸277(修法理由:
本罪之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罹患花柳病,仍刻意隱瞞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等行為,
而造成傳染花柳病予他人之結果,已構成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
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爭議,爰刪除本條規定。)保留21條明顯是過時的,
修母法而漏子法,顯得我國法治缺漏。
利益與影響
1、愛滋入罪化將影響防治工作與病患確診之意願
2、二一條例,未遂而罰之,淪為恐嚇病患之籌碼並侵害之人權
3、法律條文因與國際接軌U=U國際共識,測不到病毒不具傳染力。
4、法條條例與保障 應與社會現況共時俱進
5、本國法源不足缺失 導致法治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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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07/11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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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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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甲連的貼圖魔人k4大,要更新圖庫了啦,都變成考古圖庫了
愛滋師幫伴侶口交逆轉無罪 法官:非危險性行為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609/KY63VFUNOP5OOBV47QZZEBJH2I/
都是任國小老師的馮姓男子 應該跟k4大那圖裡 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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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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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反甲連 很常會講些有邏輯謬誤的話
有甲沒戴保險套 所以有甲得愛滋。 不能反過來說 因為
有甲得愛滋,所以甲都沒戴保險套("甲會用保險套 沒門")
事實上依疾管署數據估計 約95%男男性的 都沒得愛滋,這些甲多是用保險套 有門的
噓
07/11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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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肝也是無法治癒的
https://research.sinica.edu.tw/hepatitis-b-yang-hwai-i/
踏上「治癒 B 型肝炎的最後一哩路」──楊懷壹專訪
"B 型肝炎是東亞的高致死率流行病,至今台灣仍有 250 萬名帶原者處在肝癌陰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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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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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不敢 發起這修法連署的,和附議這連署的5220人 都比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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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4:20,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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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4:22,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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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法律專業,試著提供判定法,
首先原告要舉證,現在有感染hiv,而之前本來沒感染hiv,
還有原告跟被告有無套性交 (期間沒跟其他人無套性交過)
再可查兩人體內是否是同樣的hiv病毒株。
※ 編輯: wayne62 (150.116.177.120 臺灣), 07/11/2020 14: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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