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痛斥大法官? 林永頌:總統當天口氣真的很差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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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處理不好才為人詬病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180722/RYJD4OV4FOM3UWJBJG6CAX73XU/
監護處分足以阻止精障者再犯罪?(黃聿斐)
台灣高等法院7月3日判決小燈泡案被告王景玉無期徒刑,判決主文及新聞稿皆強調王景玉
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將「監護處分」推至鎂光燈
底下,有人認為對於此等惡行重大者,5年怎麼夠?也有高院法官認為精神病患殺人後監
護問題應交由衛福部的專家處理,而非委由不專精法務部管理。
疾病樣態更複雜化
監護處分是因當事人具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責任能力有缺損受有減刑或免刑
處分之特別規定。實務執行時,由法官在刑之宣告時,一併裁判監護處分實施與否及時程
,交由各地檢察機關指揮監督,執行處所通常是精神醫療機構。
我國《刑法》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並無明確定義,精神疾病樣態日益複雜化
,被判處監護處分者不乏有因使用酒精、安非他命等精神作用物質引發之精神病態,這些
受監護處分人在精神症狀緩解之後,臨床人員面臨的是他們的反社會人格特質與行為,例
如在病房中作弄、操縱甚至攻擊能力較差的嚴重精神病患者,挑戰、破壞病房規則,挑釁
、威脅、攻擊工作人員等,病房的病患及醫療人員的人身安全皆受到高度的威脅。
基於安全的考慮,執行處所可能告知執行檢察官受處分人已無精神症狀,可以結束精神科
住院治療。於是出現心魔殺手陳昆明雖判監護處分2年,卻在執行5個月多後停止執行,之
後卻再犯殺人罪的悲慘事件。
精神醫療機構雖是治療精神疾病的專業單位,卻無法概括承受所有類型的被監護處分人,
尤其是有物質使用史、反社會人格傾向的類型。
放眼其他國家對精障犯罪者的監護處分制度,美國的執行機構是具有高戒護設備及人力的
專門司法精神病院,而非治療一般身分精神疾病患者的精神病院;德國則依照被監護處分
人是功能性精神疾病以及酒精或其他精神作用物質引發之精神病,進行執行機關及執行期
限的差別化規範;而英國則依被監護處分人的危險程度,進入低、中、高不同戒護等級的
處分機關,反社會人格違常者可能被施以終身監禁。
需設司法精神病院
因此,在精障者頻傳犯罪事件的現在,我們需要更精確的監護處分制度,依照被監護處分
人的診斷類型、人格特質及再犯危險性進行執行機構及期限的差別性處分。期待一般精神
醫療機構接受所有類型的被處分人,勢必將使物質使用史、高暴力風險、反社會人格傾向
類型的被處分人,提早脫離監護網絡,形成社會安全的破洞。
我們迫切需要的是具有高度安全戒護設施與人力的專門司法精神病院或依受處分人性質區
別處分機構的制度,來處理一般精神醫療機構無法處理的被處分人,監護處分方能發揮預
期的功能。
作者為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 、草屯療養院主治醫師
簡單說
要處理好的方式有兩種
一種費錢
一種不費錢
現在應該有蠻多人支持不費錢的
我是覺得只要能保護無辜善良避免憾事重演
費錢跟不費錢隨便挑一個都好
但是不要又要人權美名又不肯多花錢
把成本轉嫁到社會中
如同不定時炸彈一樣
遇到只能算自己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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