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獨/無害的罪人!「愛滋21條」6大陰暗面現

看板Gossiping作者 (9527)時間3年前 (2020/07/02 23:26), 3年前編輯推噓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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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tzunari (石田三成)》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三立 : 2.記者署名: : 陳弋 : 3.完整新聞標題: : 獨/無害的罪人!「愛滋21條」6大陰暗面現形 : 4.完整新聞內文: : 多數人都知道《傳染病防治法》,但你聽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 : 障條例》嗎?它是一條針對愛滋感染者「量身打造」的專法,其中最具爭議的21條,不 : 用來保護感染者的權益,而是規範感染者在房間內的事情,部分條文如下: :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 : 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 若將社會團體口中的「第21條」翻成白話文,就是說:明明知道自己是愛滋感染者,和 : 人發生可能傳染愛滋的性行為之前,沒有事先告知對方自己是感染者,而導致他人感染 : 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即便沒有導致他人感染,也可以當作未遂犯來處罰 : 我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1990年底施行,經過7度修法,2007年更名《人 : 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將原先的第15條--「明知自己感染 : 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 刑」--條次移至第21條,修改為現行的條文。除了規範的範圍擴大,最重要的是將刑 : 比照「重傷害罪」,提高到「5~12年」,且「未遂犯罰之」。 : 說到這裡,相信大多數人感覺不出「第21條」哪裡怪怪的,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 : 林宜慧向《三立新聞網》表示,1980年代愛滋病開始席捲全球時,社會很恐慌,醫學上 : 防治效果也不好,立法單位為了「保護國民健康」才訂立這些規範。如今隨著愛滋治療 : 進步和正確知識的傳播,「21條」顯然已不合時宜,且無助於疾病防治,在諸多社會案 : 當中,我們看到了反效果。 : 閨房之事舉證困難 : 對簿公堂的雙方難以針對有無「隱瞞」一事提出實際證據,林宜慧透露,多數案件進入 : 訟,雙方開始各自舉證,但麻煩的是,性愛是房間裡面的事情,除非有錄下影音,沒有 : 會有明確證據。 : 林宜慧分享了一個權促會協處的案例:原告和被告都是男性,被告強調發生關係前有表 : 自己是感染者,原告則堅稱對方沒說。雙方顯然無法提出鐵證,不過原告在法庭上主張 : 「我是一個很怕愛滋的人,對方如果承認自己是感染者,我不可能和他發生性行為!」 : 了解,這個說辭聽在法官耳裡,比較有力度,在庭上獲得較多的信任。 : 被告得知之後深感不平,在庭上表示願意接受測謊,法官也准了,委請調查局協助測謊 : 孰料調查局竟回文給法院:「測謊對象感染愛滋,不宜實施測謊。」為何調查局當初拒 : 讓感染者進行測謊,原因至今無從得知。 : 最終,在缺乏積極事證或證人的情況下,法官對被告判刑了,即便兩人僅進行過1次口 : 且事後沒發生感染。林宜慧表示,要針對「第21條」舉證,也就是有無使用保險套、有 : 有事前告知等等,都是空口無憑,端視法官決定相信誰。根據統計,多達76%的案件是 : 未遂犯來起訴,判決成立。 : 很難證明誰傳給誰 : 在「第21條」裡,「致傳染於人」這個法律要件無從舉證,幾乎所有引用此條款的案件 : 後都以「未遂」來定案。 : 台北榮總感染科醫師林錫勳指出,即便是科學上的病毒序列分析也只能看出關係的親疏 : 近,無法斷定究竟是誰傳染給誰。病毒株檢測僅能證實感染者並未傳染他人,無法當作 : 染者傳染任何人的證據。當A控告B將愛滋傳染給他,縱使兩人身上病毒株相似程度高達 : 95%,也無法證明就是B將病毒傳給A,A身上的病毒可能來自C。 : 林宜慧說,早期的案子動用病毒基因序列比對已經算是很嚴謹了,十多年前只要有人出 : 說自己跟另一個感染者交往或有過性行為之後確診愛滋,訴訟就會成案。 : 即便感染者「不具傳染力」還是會被罰 : 台灣愛滋病學會理事長洪健清表示,愛滋感染者穩定接受抗反轉錄病毒藥物治療後,健 : 狀態及平均餘命與常人沒有差異。且若血液中病毒量抑制在200 copies/ml(每毫升所 : 病毒複製數)以下,維持6個月以上即稱為「U=U」(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 : 也就是「測不到病毒等於不具傳染力」,無法再透過性行為將愛滋病毒傳染給他人。 : 照顧愛滋感染者超過30年的林錫勳醫師表示,國際醫學界在2000年就知道病毒量和傳染 : 率高低有關,近年國外多項大型前瞻性研究證實,當HIV感染者穩定服藥,讓體內病毒 : 達到測不到的程度,就算與人發生數萬次的無套性行為,也完全不會傳染給他人,國內 : 臨床上不曾傳出任何U=U的感染者將愛滋傳染他人的案件。 : 林錫勳認為,證實U=U的意義在於兩個層面,首先是公共衛生層面,也就是鼓勵感染者 : 好吃藥控制病毒量,就不會將病毒傳給別人,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第二個重大意義是 : 去歧視」,很多感染者不用再揹負「只要沒用保險套就是我傳給別人」的原罪;危險性 : 為的定義也應該要修改,除了保險套的使用,努力吃藥達到U=U就不會傳染愛滋,「這 : 千真萬確的」,更何況保險套還有破掉的危險。林錫勳強調,如果普羅大眾對於U=U有 : 認知,對於愛滋的恐懼和歧視一定會逐漸減少。 : 林宜慧透露,最近有一樁口交的訴訟案,被告是U=U感染者,起初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有 : ,但對方沒被感染,兩人事實上是進行未射精的口交。被告不服上訴,而他的律師很認 : 作了功課,把資料呈交給法官,法官也很有心地翻閱,還行文台灣愛滋病學會,希望專 : 針對事實行為有無傳染力進行說明。結果高等法院推翻了地院的判決,改判無罪,但最 : 會不會以無罪定讞還未知。 : 「第21條」恐成為怨侶報復、恐嚇的工具 : 愛滋權促會曾經協處一個特殊案例,鬧出糾紛的是一對男女,兩人其實是青梅竹馬。林 : 慧說,女方當初因為搬家而重逢男方,兩人也發生過性關係,當她跟姊姊提及此事時, : 姊提醒她:「他應該不知道妳有愛滋吧?」因此女方決定坦言以對,當男方得知女伴是 : 染者之後,竟以「第21條」威脅對方在一起,不然就要告她。 : 這個案子的弦外之音是,女方其實不想跟對方繼續走下去,男方卻不想放手,就在女方 : 擇坦承自己的感染者身分後,男方找到了一個可以對女方展開感情勒索的工具:「第21 : 」。 : 「第21條」不符合比例原則 : 林錫勳提到,5~12年的有期徒刑已經是重傷害罪的刑度,「第21條」的存在等於是用 : 法的重傷害罪來規範個人的隱私問題,不符合比例原則。林錫勳說,愛滋已經不是一個 : 感染就會死亡的疾病,當一個人在22歲時感染愛滋,在正常治療的前提下,他的預期壽 : 可達77歲,「這怎麼會是重傷害」,遑論未遂(沒有感染事實)也要罰!法界應考慮到 : 滋已是一種慢性、可控制的疾病,感染者壽命和常人無異,因此謀殺、殺人未遂或重傷 : 等罪名並不適當,長期下來會導致大眾更加誤解愛滋,彷彿感染愛滋是立即危及性命之 : 。 : 「沒了『第21條』,如果真的有人窮兇惡極到處散播愛滋,那該怎麼處罰他?」面對類 : 的質疑,林宜慧表示,針對這類可能的行為者,其實直接用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來處 : 就可以了,「第21條」無疑是為愛滋感染者量身打造的贅法。 : 「第21條」是防疫的豬隊友 : 林宜慧說,「第21條」也曾經有不起訴的案件,理由是事實行為(性行為)發生之時, : 告不知道自己是感染者。外界不免擔心,因為「不知者」不在「第21條」的規範範圍內 : 民眾可能會因此更加抗拒、害怕去作愛滋篩檢,甚至延誤治療,導致和公共衛生的目標 : 道而馳的結果。 : 曾有民眾打電話到權促會詢問:「飲水機的水有點紅,懷疑有人把血倒進去,有沒有可 : 導致他人感染愛滋?」林宜慧感嘆,台灣推行愛滋教育已經30年,但社會大眾對於愛滋 : 認知落差仍非常大,不易溝通。有些人對感染者的印象還停留在「世紀黑死病」或身體 : 滿卡波西肉瘤等1980年代患者的慘況。 : 隨著醫藥的進步,U=U楬櫫了一個事實,對已知的感染者來說,只要好好吃藥控制病毒 : 就沒有傳染力。U=U的出現並不表示保險套不重要了,而是讓公眾意識到「危險性行為 : 的定義改變了。人們只要稍微多了解愛滋,就會知道和愛滋感染者相處根本無須擔心。 : 另外,「第21條」規範的是已知的感染者,林宜慧質疑,這等於是把傳染或不傳染的全 : 責任都放在感染者身上,和性教育宣導多年的自我保護觀念有所衝突,「作為一個人怎 : 把防護的責任都交給對方(感染者)」? : 愛滋感染者三弟(化名)告訴《三立新聞網》,「第21條」對他的心理影響像是一條凶 : 案的警戒線,只是他根本沒有殺人就被關在牢裡,更何況自己連指甲刀都沒有。 : 「很多感染者被關在裡面,我們做對的事,我們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HIV不應該是交 : 的一道門檻甚至是高牆,它可以是善良的人彼此陪伴成長的經驗。」三弟盼望修改或廢 : 「第21條」,好讓社會的黑數願意走出陰影,提早控制病情,減少傳染的發生;同時改 : 台灣感染者的人權和污名處境,期許有一天,家庭和愛情不會因為這個可以輕鬆解決的 : 性病,繼續去擔心去爭執。 : 社會普遍缺乏愛滋醫學知識,一些人因為不了解HIV而懼怕,甚至產生憎恨,或將它視 : 某些族群專屬的疾病。三弟認為,事實上任何人都有機會感染愛滋,那些在網路上用惡 : 言語攻擊感染者的人,本身也可能是感染者的父母、親戚或朋友,很多人不知道,我們 : HIV的距離是這麼近,但彼此的心卻又如此遙遠,「第21條」的刪除或修改勢在必行, : 望台灣成為一個更友善、更理性面對各種傳染疾病的社會。 : ◆附議修正愛滋蓄意傳染條例:https://reurl.cc/L3V3oX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770718&From=Search&Key=愛滋 : 6.備註: : 你各位阿 我就說屁精吃人夠夠 同婚後開始吵要愛滋除罪化了 : 什麼叫惡意傳染愛滋用傷害罪處理就可以 愛滋病是要吃一輩子的藥而且不會痊癒又要 : 大家繳的健保費 傷害罪的罪刑這麼輕 若是真用傷害罪才是不符合比例原則 啊~ 痾~~ 那個某族群喔...... 整天把Hiv說的像洨感冒.沒事兒~~~ 但叫他們自己去給帶原者無套肛下 也是都不願意.拒絕.怕的要死 啊不是說不會傳染???? 再者啦 看看這張圖 https://i.imgur.com/bxQyTOO.jpg
甚至還有故意去散播的呢~~ 身染Hiv還上網約肛不戴套...... https://i.imgur.com/wb9CxRI.jpg
https://i.imgur.com/x9sfJAo.jpg
有罪都敢這樣散播了!!! 要是除罪化,那情形實在不敢想像啊 https://i.imgur.com/kL7OSJJ.jpg
https://i.imgur.com/4FVIcUL.jpg
https://i.imgur.com/Kr00gyI.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15.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3703565.A.6F2.html

07/02 23:27, 3年前 , 1F
這個跟武漢肺炎不戴口罩有什麼兩樣
07/02 23:27, 1F

07/02 23:30, 3年前 , 2F
這群垃圾真的是噁心死
07/02 23:30, 2F

07/02 23:38, 3年前 , 3F
甲甲才那一點人 確診樹可以搞得比武漢肺炎多 就知道
07/02 23:38, 3F

07/02 23:38, 3年前 , 4F
多亂了
07/02 23:38, 4F

07/02 23:40, 3年前 , 5F
可怕 比武漢肺炎還可怕的疾病
07/02 23:40, 5F

07/03 02:12, 3年前 , 6F
原po是截圖收藏後 就不再更新資料圖庫了嗎?都些考古圖
07/03 02:12, 6F

07/03, , 7F
對愛滋相關議題的認識 像停留在山頂洞人時代
07/03, 7F
02:14 https://i.imgur.com/DoktJDe.jpg
※ 編輯: k44754 (180.217.215.7 臺灣), 07/03/2020 12:02:55

07/03 15:22, 3年前 , 8F
原po都被笑 考古系了,考古的技能還輸人,
07/03 15:22, 8F

07/03 15:24, 3年前 , 9F
https://reurl.cc/O1NO1R 我反擊 打臉用這攻我的女孩56
07/03 15:24, 9F

07/03 15:29, 3年前 , 10F
我那時批女孩56 "他的人生沒有其他關注的議題po文",
07/03 15:29, 10F

07/03 15:30, 3年前 , 11F
女孩56 還一直記到現在,最近都會記得要故意po些廢文
07/03 15:30, 11F

07/03 15:32, 3年前 , 12F

07/03 15:43, 3年前 , 13F
推上面影片,很詳細的報導
07/03 15:43,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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