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獨/無害的罪人!「愛滋21條」6大陰暗面現

看板Gossiping作者 (石田三成)時間3年前 (2020/07/02 21:50), 3年前編輯推噓9(24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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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三立 2.記者署名: 陳弋 3.完整新聞標題: 獨/無害的罪人!「愛滋21條」6大陰暗面現形 4.完整新聞內文: 多數人都知道《傳染病防治法》,但你聽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 障條例》嗎?它是一條針對愛滋感染者「量身打造」的專法,其中最具爭議的21條,不是 用來保護感染者的權益,而是規範感染者在房間內的事情,部分條文如下: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 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若將社會團體口中的「第21條」翻成白話文,就是說:明明知道自己是愛滋感染者,和別 人發生可能傳染愛滋的性行為之前,沒有事先告知對方自己是感染者,而導致他人感染, 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即便沒有導致他人感染,也可以當作未遂犯來處罰我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1990年底施行,經過7度修法,2007年更名《人類 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將原先的第15條--「明知自己感染人 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條次移至第21條,修改為現行的條文。除了規範的範圍擴大,最重要的是將刑責 比照「重傷害罪」,提高到「5~12年」,且「未遂犯罰之」。 說到這裡,相信大多數人感覺不出「第21條」哪裡怪怪的,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 林宜慧向《三立新聞網》表示,1980年代愛滋病開始席捲全球時,社會很恐慌,醫學上的 防治效果也不好,立法單位為了「保護國民健康」才訂立這些規範。如今隨著愛滋治療的 進步和正確知識的傳播,「21條」顯然已不合時宜,且無助於疾病防治,在諸多社會案例 當中,我們看到了反效果。 閨房之事舉證困難 對簿公堂的雙方難以針對有無「隱瞞」一事提出實際證據,林宜慧透露,多數案件進入訴 訟,雙方開始各自舉證,但麻煩的是,性愛是房間裡面的事情,除非有錄下影音,沒有人 會有明確證據。 林宜慧分享了一個權促會協處的案例:原告和被告都是男性,被告強調發生關係前有表明 自己是感染者,原告則堅稱對方沒說。雙方顯然無法提出鐵證,不過原告在法庭上主張: 「我是一個很怕愛滋的人,對方如果承認自己是感染者,我不可能和他發生性行為!」據 了解,這個說辭聽在法官耳裡,比較有力度,在庭上獲得較多的信任。 被告得知之後深感不平,在庭上表示願意接受測謊,法官也准了,委請調查局協助測謊, 孰料調查局竟回文給法院:「測謊對象感染愛滋,不宜實施測謊。」為何調查局當初拒絕 讓感染者進行測謊,原因至今無從得知。 最終,在缺乏積極事證或證人的情況下,法官對被告判刑了,即便兩人僅進行過1次口交 且事後沒發生感染。林宜慧表示,要針對「第21條」舉證,也就是有無使用保險套、有沒 有事前告知等等,都是空口無憑,端視法官決定相信誰。根據統計,多達76%的案件是以 未遂犯來起訴,判決成立很難證明誰傳給誰 在「第21條」裡,「致傳染於人」這個法律要件無從舉證,幾乎所有引用此條款的案件最 後都以「未遂」來定案。 台北榮總感染科醫師林錫勳指出,即便是科學上的病毒序列分析也只能看出關係的親疏遠 近,無法斷定究竟是誰傳染給誰。病毒株檢測僅能證實感染者並未傳染他人,無法當作感 染者傳染任何人的證據。當A控告B將愛滋傳染給他,縱使兩人身上病毒株相似程度高達 95%,也無法證明就是B將病毒傳給A,A身上的病毒可能來自C。 林宜慧說,早期的案子動用病毒基因序列比對已經算是很嚴謹了,十多年前只要有人出面 說自己跟另一個感染者交往或有過性行為之後確診愛滋,訴訟就會成案即便感染者「不具傳染力」還是會被罰 台灣愛滋病學會理事長洪健清表示,愛滋感染者穩定接受抗反轉錄病毒藥物治療後,健康 狀態及平均餘命與常人沒有差異。且若血液中病毒量抑制在200 copies/ml(每毫升所含 病毒複製數)以下,維持6個月以上即稱為「U=U」(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 也就是「測不到病毒等於不具傳染力」,無法再透過性行為將愛滋病毒傳染給他人。 照顧愛滋感染者超過30年的林錫勳醫師表示,國際醫學界在2000年就知道病毒量和傳染機 率高低有關,近年國外多項大型前瞻性研究證實,當HIV感染者穩定服藥,讓體內病毒量 達到測不到的程度,就算與人發生數萬次的無套性行為,也完全不會傳染給他人,國內外 臨床上不曾傳出任何U=U的感染者將愛滋傳染他人的案件。 林錫勳認為,證實U=U的意義在於兩個層面,首先是公共衛生層面,也就是鼓勵感染者好 好吃藥控制病毒量,就不會將病毒傳給別人,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第二個重大意義是「 去歧視」,很多感染者不用再揹負「只要沒用保險套就是我傳給別人」的原罪;危險性行 為的定義也應該要修改,除了保險套的使用,努力吃藥達到U=U就不會傳染愛滋,「這是 千真萬確的」,更何況保險套還有破掉的危險。林錫勳強調,如果普羅大眾對於U=U有所 認知,對於愛滋的恐懼和歧視一定會逐漸減少。 林宜慧透露,最近有一樁口交的訴訟案,被告是U=U感染者,起初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有罪 ,但對方沒被感染,兩人事實上是進行未射精的口交。被告不服上訴,而他的律師很認真 作了功課,把資料呈交給法官,法官也很有心地翻閱,還行文台灣愛滋病學會,希望專家 針對事實行為有無傳染力進行說明。結果高等法院推翻了地院的判決,改判無罪,但最後 會不會以無罪定讞還未知。 「第21條」恐成為怨侶報復、恐嚇的工具 愛滋權促會曾經協處一個特殊案例,鬧出糾紛的是一對男女,兩人其實是青梅竹馬。林宜 慧說,女方當初因為搬家而重逢男方,兩人也發生過性關係,當她跟姊姊提及此事時,姊 姊提醒她:「他應該不知道妳有愛滋吧?」因此女方決定坦言以對,當男方得知女伴是感 染者之後,竟以「第21條」威脅對方在一起,不然就要告她。 這個案子的弦外之音是,女方其實不想跟對方繼續走下去,男方卻不想放手,就在女方選 擇坦承自己的感染者身分後,男方找到了一個可以對女方展開感情勒索的工具:「第21條 」。 「第21條」不符合比例原則 林錫勳提到,5~12年的有期徒刑已經是重傷害罪的刑度,「第21條」的存在等於是用刑 法的重傷害罪來規範個人的隱私問題,不符合比例原則。林錫勳說,愛滋已經不是一個被 感染就會死亡的疾病,當一個人在22歲時感染愛滋,在正常治療的前提下,他的預期壽命 可達77歲,「這怎麼會是重傷害」,遑論未遂(沒有感染事實)也要罰!法界應考慮到愛 滋已是一種慢性、可控制的疾病,感染者壽命和常人無異,因此謀殺、殺人未遂或重傷害 等罪名並不適當,長期下來會導致大眾更加誤解愛滋,彷彿感染愛滋是立即危及性命之事 。 「沒了『第21條』,如果真的有人窮兇惡極到處散播愛滋,那該怎麼處罰他?」面對類似 的質疑,林宜慧表示,針對這類可能的行為者,其實直接用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來處理 就可以了,「第21條」無疑是為愛滋感染者量身打造的贅法「第21條」是防疫的豬隊友 林宜慧說,「第21條」也曾經有不起訴的案件,理由是事實行為(性行為)發生之時,被 告不知道自己是感染者。外界不免擔心,因為「不知者」不在「第21條」的規範範圍內, 民眾可能會因此更加抗拒、害怕去作愛滋篩檢,甚至延誤治療,導致和公共衛生的目標背 道而馳的結果。 曾有民眾打電話到權促會詢問:「飲水機的水有點紅,懷疑有人把血倒進去,有沒有可能 導致他人感染愛滋?」林宜慧感嘆,台灣推行愛滋教育已經30年,但社會大眾對於愛滋的 認知落差仍非常大,不易溝通。有些人對感染者的印象還停留在「世紀黑死病」或身體長 滿卡波西肉瘤等1980年代患者的慘況。 隨著醫藥的進步,U=U楬櫫了一個事實,對已知的感染者來說,只要好好吃藥控制病毒, 就沒有傳染力。U=U的出現並不表示保險套不重要了,而是讓公眾意識到「危險性行為」 的定義改變了。人們只要稍微多了解愛滋,就會知道和愛滋感染者相處根本無須擔心。 另外,「第21條」規範的是已知的感染者,林宜慧質疑,這等於是把傳染或不傳染的全部 責任都放在感染者身上,和性教育宣導多年的自我保護觀念有所衝突,「作為一個人怎能 把防護的責任都交給對方(感染者)」愛滋感染者三弟(化名)告訴《三立新聞網》,「第21條」對他的心理影響像是一條凶殺 案的警戒線,只是他根本沒有殺人就被關在牢裡,更何況自己連指甲刀都沒有。 「很多感染者被關在裡面,我們做對的事,我們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HIV不應該是交往 的一道門檻甚至是高牆,它可以是善良的人彼此陪伴成長的經驗。」三弟盼望修改或廢除 「第21條」,好讓社會的黑數願意走出陰影,提早控制病情,減少傳染的發生;同時改善 台灣感染者的人權和污名處境,期許有一天,家庭和愛情不會因為這個可以輕鬆解決的慢 性病,繼續去擔心去爭執。 社會普遍缺乏愛滋醫學知識,一些人因為不了解HIV而懼怕,甚至產生憎恨,或將它視為 某些族群專屬的疾病。三弟認為,事實上任何人都有機會感染愛滋,那些在網路上用惡毒 言語攻擊感染者的人,本身也可能是感染者的父母、親戚或朋友,很多人不知道,我們與 HIV的距離是這麼近,但彼此的心卻又如此遙遠,「第21條」的刪除或修改勢在必行,希 望台灣成為一個更友善、更理性面對各種傳染疾病的社會。 ◆附議修正愛滋蓄意傳染條例:https://reurl.cc/L3V3oX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770718&From=Search&Key=愛滋 6.備註: 你各位阿 我就說屁精吃人夠夠 同婚後開始吵要愛滋除罪化了 什麼叫惡意傳染愛滋用傷害罪處理就可以 愛滋病是要吃一輩子的藥而且不會痊癒又要燒 大家繳的健保費 傷害罪的罪刑這麼輕 若是真用傷害罪才是不符合比例原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8.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3697809.A.14D.html

07/02 21:50, 3年前 , 1F
所以為什麼有人想害人得愛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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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1:51, 3年前 , 2F
真的怕 剛剛上課新來的同學是臭甲 有夠臭 程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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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快死掉了整節課 他下節課再來我就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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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那麼多 就是有愛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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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有病也希望別人得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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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1:52, 3年前 , 6F
噁心 自己中標還想拖別人一起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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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1:52, 3年前 , 7F
自己愛投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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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1:52, 3年前 , 8F
又髒又毒又帶病 強制申裝害人命 撲殺噁爛甲你我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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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1:52, 3年前 , 9F
真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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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1:52, 3年前 , 10F
正常人誰要得愛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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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1:53, 3年前 , 11F
都有終身愛滋俸了,但每個月還是1百多個愛滋甲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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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1:53, 3年前 , 12F
噁心族群又要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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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1:54, 3年前 , 13F
不知道自己染病的就算了 知道帶病還刻意無套真的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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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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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唷 挺屁精的G軟竟然會講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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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斷愛滋藥,一次把問題解決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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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1:54, 3年前 , 16F
不具傳染力用喊的?還是每次上床前都要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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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就是愛滋甲在故意傳染其他甲甲嗎?現在你跟我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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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自己友愛滋誰還會跟你幹砲..就死甲想爽而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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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1:55, 3年前 , 19F
愛滋無套噁肛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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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1:55, 3年前 , 20F
除罪化??你先去拿出沒愛滋的證明,我們再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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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1:56, 3年前 , 21F
為什麼屁精都肥肥的留鬍子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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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1:56, 3年前 , 22F
U=U HIV+is ok 有意見都都是舔共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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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就喜歡舔大便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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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1:57, 3年前 , 24F
這世界上最 的就是臭甲跟支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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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tzunari (114.136.35.134 臺灣), 07/02/2020 21: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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嘔嘔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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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甲郎沒人要保護 可憐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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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1:57, 3年前 , 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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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1:57, 3年前 , 28F
惡意傳染疾病本來就是犯法的呀 又不只是愛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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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一直退讓這些健保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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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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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01, 3年前 , 31F
愛滋健保不當重大傷病給付 想傳給別人的垃圾不知會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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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02, 3年前 , 32F
愛滋到現在還在傳不是沒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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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02, 3年前 , 33F
狂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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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02, 3年前 , 34F
法律名稱又不是只有「權益保障」,還有「傳染防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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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02, 3年前 , 35F
當然要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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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03, 3年前 , 36F
吐了 滾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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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05, 3年前 , 37F
保障這些臭愛姿假 就是侵害正常健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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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12, 3年前 , 38F
要不是健保,一年20萬.30萬,這處罰又不過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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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13, 3年前 , 39F
而且又不是文盲時代,告知不告知,留個訊息又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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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21, 3年前 , 40F
奇怪愛滋病又不是只有甲甲會得,一堆人真的是健康教育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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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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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23, 3年前 , 42F
垃圾 是在講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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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25, 3年前 , 43F
回一樓,想害人得愛滋就是想把人拖下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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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26, 3年前 , 44F
感情勒索很多阿,我還看過胖大媽年輕時嫌棄男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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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26, 3年前 , 45F
不行墮胎分手,等玩到四十歲嫁不出去,就拿墮胎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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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27, 3年前 , 46F
逼前男友離婚娶她,就自己不幸福去破壞別人家庭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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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28, 3年前 , 47F
就是有人自己過的慘,見不得人好,想要大家一起爛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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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31, 3年前 , 48F
[爆卦] 故意染病!美國學生大開武漢肺炎派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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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31, 3年前 , 49F
好吧改為10年以上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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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37, 3年前 , 50F
軟兒跟你講 他們有個愛滋帕三小團體還提愛滋性行為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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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斯提 posi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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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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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38, 3年前 , 52F
無套中標你自己的事 不要怪愛滋病患沒告知你他得愛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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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39, 3年前 , 53F
可是不對啊 愛滋患者自己心知肚明自己得愛滋 還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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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39, 3年前 , 54F
是要求無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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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40, 3年前 , 55F
不覺得邏輯很奇怪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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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tzunari (114.136.35.134 臺灣), 07/02/2020 22:45:00

07/02 22:48, 3年前 , 56F
你可以不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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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49, 3年前 , 57F
就是垃圾啊,不知自愛還不准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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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50, 3年前 , 58F
跟台男動不動被告性侵 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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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3:30, 3年前 , 59F
HIV可以是善良的人彼此陪伴成長的經驗 <--這也太假掰了吧
07/02 23:30, 59F

07/02 23:43, 3年前 , 60F
陪妳媽成長的經驗啦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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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3:43, 3年前 , 61F
白話:我們要求散波歡樂散波愛的權力!不能只有我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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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3:58, 3年前 , 62F
xxxxSHIT 你要被砍分身帳號了啦 Пэх-чхи
07/02 23:58, 62F

07/03 00:17, 3年前 , 63F
U=U要先講啊 記得把檢驗報告貼在胸前 這樣大家就知道了
07/03 00:17, 63F

07/03 07:29, 3年前 , 64F
噁心甲
07/03 07:29, 64F

07/03 07:30, 3年前 , 65F
殺人罪好嗎
07/03 07:30, 65F

07/03 15:33, 3年前 , 66F

07/06 11:17, 3年前 , 67F
這記者專寫這類題材
07/06 11:17, 67F
文章代碼(AID): #1U_UOH5D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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