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曲棍球案約詢彈劾譯文曝光!基層檢察官:監委挾怨報復
襪靠 這個這麼扯的事件
難怪網軍會把他洗板洗掉
這個監委還有臉繼續當下去阿
根本丟人現眼
※ 引述《elfs (路人)》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 自由
: 2.記者署名:
: ※ 沒有在這打上記者或編輯署名的新聞會被水桶14天
: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 陳慰慈
: 3.完整新聞標題:
: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 曲棍球案約詢彈劾譯文曝光!基層檢察官:監委挾怨報復
: 4.完整新聞內文:
: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 曲棍球案約詢彈劾譯文曝光!基層檢察官:監委挾怨報復
: 2020-07-01 17:08
: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檢察官陳隆翔偵辦曲棍球協會侵占公款案,當時揭發此案的民進
: 黨立委段宜康還發下豪語「若不實就吞曲棍球」,陳隆翔偵查終結,給予曲棍球協會李姓女
: 秘書長緩起訴處分,被監察院認為「認事用法有重大違誤」通過彈劾,但昨天(6月30日)
: 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陳隆翔不受懲戒,監察院決定提再審。當初監委高涌誠約詢陳隆翔的錄
: 音譯文今天曝光,高涌誠對陳隆翔說:「你不幫我想怎麼解決方法,就是你要逼我們彈劾你
: ,彈劾了以後才能夠去聲請再審。」基層檢察官痛批,監委淪為政治打手,干預個案,挾怨
: 報復。
: 全案源起於2014年縣市長選舉期間,時任立委的段宜康爆料,擔任全國曲棍球協會理事長的
: 前國民黨立委林滄敏涉詐領補助款,還說「若不實就吞曲棍球」;當時林滄敏參選彰化縣長
: ,競選對手、前彰化縣長魏明谷也以此刊登廣告批評林滄敏。刑事部分,陳隆翔偵辦後,認
: 定林滄敏未涉案,全案是李姓秘書長與張姓總教練所為,2人繳回不法所得後緩起訴確定;
: 林滄敏認為名譽受損,向段宜康、魏明谷求償100萬元,最高法院2018年8月判2人須連帶賠
: 償100萬元確定。高涌誠接獲段宜康陳情後介入調查,去年通過彈劾案。
: 對於免懲戒的判決結果,據悉,陳隆翔今在檢察官論壇發文,並附上監委約詢他的錄音譯文
: ,內容提及高涌誠說:「這個案子不是我們自己吃飽太閒要去查的啦,你覺得段宜康段委員
: 不會來嗎?…段宜康段委員他就來了嘛(笑聲)」、「是要找你討論,說你覺得這個案子要
: 怎麼解決」、「我知道怎麼解決,從來沒有人用過,但是我相信你回去跳起來,或者是你在
: 這邊就跳起來,刑事訴訟法420條第1項第5款,再審…」。蔡崇義則說:「我一問才知道真
: 的是敏感案件耶,原來是段宜康陳情的喔」。
: 陳隆翔質疑監委高涌誠、蔡崇義「浪費國家資源」、「立場偏頗,違反自律規範甚明」,呼
: 籲監委「懸崖勒馬,放下對他的成見,以節省國家資源」。
: 依照曝光的譯文,監委高涌誠(見圖)當初約詢陳隆翔時說:「你不幫我想怎麼解決方法,
: 就是你要逼我們彈劾你,彈劾了以後才能夠去聲請再審。」(資料照,記者塗建榮攝)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 https://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214690
: 6.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
Sent from JPTT on my Google Pixel 3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49.1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3663692.A.4BA.html
推
07/02 12:22,
3年前
, 1F
07/02 12:22, 1F
→
07/02 12:22,
3年前
, 2F
07/02 12:22, 2F
→
07/02 12:23,
3年前
, 3F
07/02 12:23, 3F
推
07/02 12:23,
3年前
, 4F
07/02 12:23, 4F
推
07/02 12:24,
3年前
, 5F
07/02 12:24, 5F
→
07/02 12:25,
3年前
, 6F
07/02 12:25, 6F
推
07/02 12:26,
3年前
, 7F
07/02 12:26, 7F
推
07/02 12:26,
3年前
, 8F
07/02 12:26, 8F
推
07/02 12:27,
3年前
, 9F
07/02 12:27, 9F
→
07/02 12:27,
3年前
, 10F
07/02 12:27, 10F
→
07/02 12:27,
3年前
, 11F
07/02 12:27, 11F
→
07/02 12:27,
3年前
, 12F
07/02 12:27, 12F
推
07/02 12:31,
3年前
, 13F
07/02 12:31, 13F
推
07/02 12:33,
3年前
, 14F
07/02 12:33, 14F
推
07/02 12:42,
3年前
, 15F
07/02 12:42, 15F
推
07/02 12:56,
3年前
, 16F
07/02 12:56, 16F
推
07/02 13:01,
3年前
, 17F
07/02 13:01, 17F
推
07/02 13:07,
3年前
, 18F
07/02 13:07, 18F
推
07/02 13:11,
3年前
, 19F
07/02 13:11, 19F
推
07/02 13:22,
3年前
, 20F
07/02 13:22, 20F
推
07/02 13:37,
3年前
, 21F
07/02 13:37, 21F
推
07/02 13:40,
3年前
, 22F
07/02 13:40, 22F
推
07/02 14:03,
3年前
, 23F
07/02 14:03, 23F
推
07/02 14:08,
3年前
, 24F
07/02 14:08, 2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