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香港國安法38條大家都有罪?
我大概研究了一陣
主要上,有些許可能之情況下,還是得看哪些國家和中國有簽署引渡條約吧?
目前來說,以網上當下可查詢的資料而言:
(此為2018年10月的數據,是否有變化,本人不知道)
┌─────┬──────┬──────┬───┐
│ 所屬洲份 │ 條約已生效 │ 條約未生效 │ 總計 │
├─────┼──────┼──────┼───┤
│ 亞洲 │ 14 │ 2 │ 16 │
├─────┼──────┼──────┼───┤
│ 北美洲 │ 1 │ 2 │ 3 │
├─────┼──────┼──────┼───┤
│ 南美洲 │ 2 │ 3 │ 5 │
├─────┼──────┼──────┼───┤
│ 歐洲 │ 13 │ 4 │ 17 │
├─────┼──────┼──────┼───┤
│ 非洲 │ 7 │ 6 │ 13 │
├─────┼──────┼──────┼───┤
│ 總計 │ 37 │ 18 │ 55 │
└─────┴──────┴──────┴───┘
當中,已經簽署的亞洲國家,計有:
泰國、蒙古、吉爾吉斯、柬埔寨、烏茲別克、韓國、菲律賓、老撾、阿聯酋、巴基斯坦、
印尼、伊朗、塔吉克、阿富汗、越南、斯里蘭卡
而再看與香港有簽署「移交逃犯協定」的國家方面,計有:(不分洲際)
澳洲、加拿大、捷克、芬蘭、德國、印度、印尼、愛爾蘭、韓國、馬來西亞、荷蘭、紐西
蘭、菲律賓、葡萄牙、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阿拉伯大公國(阿聯酋)、美國
這兩者間是否有相互關聯,還是交由各位自行評斷吧!
註:中國和馬來西亞、美國簽署的條約,只有「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並無「引渡條約」
這回事。
順帶一提,所謂的互助協定,在某些國家的版本中,範圍應當包括但不限於:
(一)送達刑事訴訟文書;
(二)獲取有關人員的證言或者陳述;
(三)提供文件、記錄和證據物品;
(四)獲取和提供鑑定結論;
(五)查找和辨認人員;
(六)進行勘驗或者檢查;
(七)安排有關人員作證或者協助調查;
(八)進行查詢、搜查、凍結和扣押;
(九)獲取銀行資料;
(十)涉及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協助;
(十一)通報刑事訴訟結果和提供犯罪記錄;
(十二)交流法律資料;
(十三)不違背被請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協助。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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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們現在一無所有,只要活著的話,總有一天一定會覺得,能夠活著是一件挺不錯的
事。雖然距離這一天或許還很遙遠,不過,在那天來臨之前,我們還是活下去吧。這時,
你只要微笑就可以了。
——《新世紀福音戰士》碇真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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