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香港國安法38條大家都有罪?
※ 引述《thepowers (thepowers)》之銘言:
: 欸欸欸
: 帥肥宅我不懂語意啦
: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44e/es220202444136.pdf
: https://i.imgur.com/qKxFWyu.jpg
: 請問這在寫三小
: 所以大家都是在犯罪嗎
: 幾百年後
: 人類移民到其他星球
: 以後地球改名叫中國好不好
: 嘻嘻
小魯稍稍研究了一下香港國安法,主要有四項罪名:
1.分裂國家罪
2.顛覆國家政權罪
3.恐怖活動罪
4.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而只要犯以上之罪,依據香港國安法38條,不論行為人國籍及行為地,香港法院都有審判權。
那問題就來了,是否第38條真的如許多人所說,是舉世無雙,兄台獨樹一幟的立法?
答案是否定的。
各位可以參考一下中華民國刑法第5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以下略
有沒有發現,內亂外患罪本質上和國安法四大罪名,相似度高達99%?皆著重在保護所謂的國家利益。並且不論行為人國籍及行為地,法院都有審判權。
何以如此擴張國家的審判權?
基礎便是所謂的「保護原則」,因為有些行為人所為之行為,可能嚴重侵害國家或人民權利,若該國嚴格遵行屬地或屬人主義,則可能發生該行為人無法以我國刑法追訴和審判,而導致國家或人民受有具大之不利益。因此例外創造此原則,使主權的範圍向外擴張,以便追訴該行為人。
因此以中國的看法而言,香港國安法主要在於保護國家(中國)的法益不致受到外國人嚴重侵害,自然有所謂的保護原則適用的正當性。
依小魯的淺見,純就第38條的內容而言,該條文在立法技術上是沒有問題的,很多國家包含台灣都有類似的立法。
至於立法的正當性和立法的目的?
會對香港造成甚麼樣的影響?
小魯只能用一句話當結尾。
幹你娘習維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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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原意不對,但依照立法邏輯所編纂出的條文本身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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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在鋪啦,我認真探討...
※ 編輯: dkprotecter (223.137.167.249 臺灣), 07/01/2020 13:21:42
※ 編輯: dkprotecter (223.137.167.249 臺灣), 07/01/2020 13: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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