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香港國安法38條大家都有罪?

看板Gossiping作者 (sticktolove)時間3年前 (2020/07/01 13:16), 3年前編輯推噓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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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epowers (thepowers)》之銘言: : 欸欸欸 : 帥肥宅我不懂語意啦 :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44e/es220202444136.pdf : https://i.imgur.com/qKxFWyu.jpg
: 請問這在寫三小 : 所以大家都是在犯罪嗎 : 幾百年後 : 人類移民到其他星球 : 以後地球改名叫中國好不好 : 嘻嘻 小魯稍稍研究了一下香港國安法,主要有四項罪名: 1.分裂國家罪 2.顛覆國家政權罪 3.恐怖活動罪 4.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而只要犯以上之罪,依據香港國安法38條,不論行為人國籍及行為地,香港法院都有審判權。 那問題就來了,是否第38條真的如許多人所說,是舉世無雙,兄台獨樹一幟的立法? 答案是否定的。 各位可以參考一下中華民國刑法第5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以下略 有沒有發現,內亂外患罪本質上和國安法四大罪名,相似度高達99%?皆著重在保護所謂的國家利益。並且不論行為人國籍及行為地,法院都有審判權。 何以如此擴張國家的審判權? 基礎便是所謂的「保護原則」,因為有些行為人所為之行為,可能嚴重侵害國家或人民權利,若該國嚴格遵行屬地或屬人主義,則可能發生該行為人無法以我國刑法追訴和審判,而導致國家或人民受有具大之不利益。因此例外創造此原則,使主權的範圍向外擴張,以便追訴該行為人。 因此以中國的看法而言,香港國安法主要在於保護國家(中國)的法益不致受到外國人嚴重侵害,自然有所謂的保護原則適用的正當性。 依小魯的淺見,純就第38條的內容而言,該條文在立法技術上是沒有問題的,很多國家包含台灣都有類似的立法。 至於立法的正當性和立法的目的? 會對香港造成甚麼樣的影響? 小魯只能用一句話當結尾。 幹你娘習維尼 ----- Sent from JPTT on my LGE LM-G8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67.2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3580594.A.C47.html

07/01 13:17, 3年前 , 1F
XD
07/01 13:17, 1F

07/01 13:18, 3年前 , 2F
幹你娘習維尼
07/01 13:18, 2F

07/01 13:18, 3年前 , 3F
簡單的講.中國立法就是不對..
07/01 13:18, 3F
立法原意不對,但依照立法邏輯所編纂出的條文本身沒問題。

07/01 13:18, 3年前 , 4F
撲那麼久,要是我就一開始先喊幹您娘習胖子
07/01 13:18, 4F
沒在鋪啦,我認真探討... ※ 編輯: dkprotecter (223.137.167.249 臺灣), 07/01/2020 13:21:42 ※ 編輯: dkprotecter (223.137.167.249 臺灣), 07/01/2020 13:22:05

07/01 13:24, 3年前 , 5F
包子切懶叫
07/01 13:24,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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