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繼醫材上限後,律師訴訟酬金也要設上限了

看板Gossiping作者 (ZzZz)時間5年前 (2020/06/19 22:18),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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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跟我一樣 覺得政府規定什麼上限金額都是屁 就算設了上限 還是有辦法用其他名目要你掏出錢來 所以政府設定什麼上限金額 都覺得看看就好 到最後還不是要付出相同的代價 只是名目不同而已 ※ 引述《DDRMIX (約翰.史密斯)》之銘言: : 轉自 Isan Ko fb(律師) : https://www.facebook.com/isan.ko.3/posts/10158479212409711 : <氣pupu的周五早上> : <設公開要罵來罵吧> : <我是個當年放棄一個PE 工作機會,從香港跑回臺灣的白癡> : 這個國家該管的不管 : 衛福部那邊醫材吵不完 : 現在司法院完全不管專業品質,搞不清楚市場狀況, : 直接設定商業訴訟及非訟事件負擔律師酬金上限 : 以臨管人指派為例,是屬於非訟事件,竟然不得超過50萬元,你還真以為臨管人沒事做膩 : 先前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限定律師酬金最高額,由法官來裁定決定已經很扯了, : 為甚麼不是由律師和當事人間決定? : 你知道到底甚麼情況下才應該進行價格管制嗎? : 不知道的話就別亂管 你亂設標準 以後只會成為律師收費所有案件的指標 : 商業事件當事人本身相對社會大眾,就是有能力的一群人(或公司),需要政府介入訂價嗎 : ?然後這個收費標準,請問會依照每年的物價指數上升率等因素調整嗎?(顯然是不會) : 你知道這會造成甚麼情況嗎? : 簡單告訴你,劣幣驅良幣。沒有誘因,最優秀的一批還是待海外不會回來,不然就是離開 : 這個產業;然後更多人會直接開顧問公司不會去執律師業,因為拿這張牌照只有更多限制 : 沒有更好。做訴訟的呢? 恭喜各位,以後訴訟案件只會繼續廝殺價格到底為止。 : #商業事件審理案件法第13條 :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 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 https://i.imgur.com/WaUx1qs.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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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 22:23, 5年前 , 1F
華航改名跟礦業法呢?
06/19 22:23, 1F

06/19 22:23, 5年前 , 2F
不就共產黨
06/19 22:23, 2F

06/19 22:33, 5年前 , 3F
寫這篇文章以前你有先看過相關文章的澄清嗎?
06/19 22:33, 3F
文章代碼(AID): #1UxCawaR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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