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目前高雄投票亂象
※ 引述《oz5566 (威廉。霍恩索倫)》之銘言:
: 根據《選罷法》第65條第4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
選
: 舉票內容」,違反規定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欸我文組非法律人啦
: 這上面說的意思不是
: 不能在投票所用攝影器材刺探投票內容
: 那不就是不能再票匭攝影的意思
: 其他地方可以吧
: 拍出入口跟這有啥關係
: 正確做法不是上前要求刪除拍到自己的影像嗎
: 跟選罷法關係在哪
這個在一般選舉上比較沒問題
一個人來投票可能投A可能投B
但在罷免上會有問題
一則是來的多數人表示反對
二則是被罷免的主張宣傳不要投
兩者交互下
出席投票的有一定程度上被標記
依本國投票不記名的概念
必須要盡量避免民眾被知道投什麼選項
應該制止這樣行為
目前設定是30公尺
合不合理可以討論看看
老實說這個對罷免的完整
比能不能接受政治獻金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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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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