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採用證據不用自由心證,用哪個準則會比較已刪文
大家晚上好,
關於這個問題我可能知道。
以前還沒發展出自由心證之前,
都怎麼判斷證明力呢?
答案是法定證據評價法則哦!
什麼叫法定證據評價法則?
簡單來說就是:
一個男人等於兩個女人講的證言的證明力;
一個普通人等於兩個農夫講的證言的證明力;
一個男商人等於七個女農婦講的證言的證明力;
而如果所謂的「人之將死其言也善」這句話成立的話,
那麼也可能出現:
一個將死之人的遺言大於所有人。
而且既然稱為法定證據評價法則,
那麼以上諸如此類的等價計算,
誰等於誰、等於多少、怎麼去計算,
通通交給立法者由法律來明定,
法律一旦明定了之後,
法官也只能當個法典代言人,
應該怎麼判定就怎麼判定,
條件滿足時,他就必須採信。
那接下來的問題就是,
你各位當事人們,得要各自努力一點了,
當發現對方找一個男商人來作證指控你犯罪時,
你就要再努力一點,再找八個女農婦來作證,
然後互相拚人數跟身分,
甚至為了脫罪虛偽證詞也沒關係,
反正法官就是不能自由心證,
一切都法定證據了!
你拚不贏對造,那就認命點去坐牢吧。
至於真相如何,法官知道也好不知道也好,
法官就是必須採信判你有罪,
因為證明力的判斷,已經設定成法定證據了。
另外,
你可能會說:
這不就是因身分而決定每個人的價值多少?
這不就是擺明在歧視人的價值了嗎?
難道我是什麼身分,價值就被注定好了嗎?
難道每個案件裡,每個人的證據價值都一樣嗎?
答對,就是這樣,
也是人類法制史上活生生發生過的事,
從古日耳曼法到1532年的卡洛尼治罪法典,
就是採用這種法定證據評價法則。
甚至更遙遠的時代裡,
還有燙紅鐵柱的神罰,
或是把被告投入海裡的判斷法。
鐵柱神罰,就是被告得去碰燒得燙紅的鐵柱,
如果他是無罪之人,
那麼他一定不會燙傷,
因為這代表神認定他無罪,
如果有罪,那他就會被燙死。
至於投海的判斷法就更絕了,
如果被告沉進海裡沒浮起來,那就是無罪,
如果被告浮起來沒沉進海裡去的話,
那就是有罪...然後再把他撈起來處絞刑。
所以,當大家開始覺得:
以依據證據及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為前提限制的自由心證,
是一個很爛很恣意很不好的制度時,
那麼問題就來了,我們到底要什麼?
要回到法定證據評價法則嗎?
如果要,那我們要如何設定誰等於誰、等於多少的問題?
這樣有沒有貶低生而為人本身價值的問題?
例如:肥宅講的證言值多少證明力呢?(五樓知道嗎?)
或者反而過來問,
如果覺得自由心證不好,法定證據評價法則也不行,
那還能不能夠提出更多更好的其他方式,
來取代法定證據評價法則或是自由心證?
以上希望有解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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