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通姦除罪 呂秋遠:不代表外遇無責任、配偶可求償

看板Gossiping作者 (古美門上身)時間4年前 (2020/06/01 08:32), 4年前編輯推噓5(1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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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以後 一堆人都在說還有民事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阿 而且更容易成立 如果你看過法條以後,你會覺得很容易成立的,我也是醉了 民法第19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95 侵害配偶權 是侵害身分法益 不是 人格法益 合先敘明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你覺得你的配偶跟別人牽手、擁抱有其他曖昧舉動了,就可以認為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嗎 這裡有律師整理的案例 可以參考看看法官的標準 http://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361&uid= 不構成侵害配偶權 1.,B與C即配偶以外之人有LINE對話紀錄互傳曖昧訊息,雖有B、C之照片, 但B、C並未合照 2.B與C進出情形均一前一後,而無摟腰、牽手等逾越一般朋友社交行為之親暱之舉措, 縱C在B住處過夜2晚,亦難認得與通姦劃上等號…A固提出C曾以通訊紀錄主張C承認 背叛A。惟觀A所提通訊內容,其中C所稱「犯錯」、「背叛」,並無隻字片語足以 連結是指與B同居「發生性關係」或「兩人有踰越正常交友範圍」之行為…。 3.對話內容多為雙方抒發心情、討論子女及A要求復合等內容,且並未清楚指名B涉入兩造 婚姻,及有何具體侵害A之配偶權之行為,是自難僅以LINE對話記錄各情,逕認B與C確 有曖昧情事。而照片部分雖紀錄一同出遊,然此亦不能證明B與C間有何曖昧而侵害配偶 權之行為 4..A主張B與其妻C不僅過從甚密,言談行止充滿鹹濕曖昧之對話,C遂而拒絕A探訪、避 不見面,婚後從不願與A履行同居義務等,卻於oo年oo月oo日生下A婚生子。法院認為 :A主張B與C之配偶過從甚密云云,僅提出B上傳公開於其社群網站之照片3張為證, 然觀諸該照片3幀上C與B間並無身體接觸且無任何親密之舉止,兩人之表情亦無曖昧 之處,照片拍攝地點又係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構成侵害配偶權 1.對話紀錄中談情說愛,有談到諸如「love you」,A已經將換洗衣物拿到B家,監視器畫 面有拍到A深夜到B住所居住之影像,此行為法院認為: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配 偶與其他異性間交往之關係。 2.A懷疑配偶B外遇,然苦無證據,不過B曾經在B父母前認錯並簽有以B父母為見證人之認錯 切結書(承認有外遇)乙紙。此案件嗣以和解收場,和解程序為法官親自處理(法官親調), 過程中法官以該切結書勸諭B向A賠償並道歉 3.A懷疑配偶B外遇,在逼問後B承認並拿出B與小三性行為之影片及B信用卡帳單(有旅館刷卡 消費紀錄),B同樣簽署切結書自承與配偶以外之人性交 4.A懷疑配偶B外遇,B與C即配偶以外之人長期在深夜以LINE通訊軟體互相聯繫,兩人言談 內容親密至甚並且互稱「老公」、「老婆」,復多次出遊並親暱合照,C更經常在非工 作時間將其自拍照主動傳給B並告知行蹤 即使構成侵害配偶權好了,請求的賠償金額也是很沒嚇阻能力 https://pivotlaw.tw/cheat-price/ https://imgur.com/uvB0vdU
真正我接觸的實務大概就是20萬~30萬間 有被抓到通姦的情況下 但你要付出的找徵信業者的協助舉證成本一定比這個更高 更遑論通姦罪除罪化以後 以前你某些舉證可以透過警方協助過程或聲請檢察官調舉證 (很多案件雖然沒構成通姦罪,但是後來證據都足夠判侵害配偶權) 現在根本就是只能靠自己 至於司法院說 南韓廢除通姦罪後 離婚率下降 但司法院沒跟你說 南韓也因此請求外遇精神損害賠償案件增加好幾倍 另外私行報復的案件也增加很多 基本上現在講什麼通姦除罪化以後 你是把民法當塑膠是不是的愚蠢學者跟律師 他是真的不知道民法本來就是塑膠嗎 甚至比塑膠更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0.51.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0971545.A.AEB.html

06/01 08:32, 4年前 , 1F
推,今日要爆
06/01 08:32, 1F

06/01 08:33, 4年前 , 2F
禮拜一,又是可恨的上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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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8:33, 4年前 , 3F
你講的這些 哪一項通姦罪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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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內行的人才會知道通姦罪存在的意義是什麼 有刑事存在 你的民事才比較可能成立 廢掉刑事後 你民事舉證成本增加 賠償又沒跟著增加 這個才是問題 ※ 編輯: deann (61.220.51.98 臺灣), 06/01/2020 08:36:05

06/01 08:34, 4年前 , 4F
是不是有風聲也要修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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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8:34, 4年前 , 5F
笑死 結果一堆嘴人法盲的自己才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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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8:34, 4年前 , 6F
也只剩民法能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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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8:34, 4年前 , 7F
不知徵信業占全國產業多少,徵信業沒了會少多少個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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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8:35, 4年前 , 8F
自己選錯人還要找警察全民買單?
06/01 08:35, 8F
婚姻是一種滾動式的發展你現在選對不代表以後也是對 婚姻是 你透過國家公權力的登記取得的法律保障制度 公權力本來就要介入保護 不然幹嘛結婚登記 同居然後簽同居協議書不就好

06/01 08:35, 4年前 , 9F
當時新聞出來我就在想這個問題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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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8:35, 4年前 , 10F
修民法是哪來的風聲,還是想帶風向壓一下反對聲浪?
06/01 08:35, 10F

06/01 08:37, 4年前 ,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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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8:39, 4年前 , 12F
思覺失調後殺人都沒在怕的 民法通姦?
06/01 08:39, 12F
如果廢死的人努力一點 我覺得大法官應該很快也會作出死刑違憲的解釋^^ ※ 編輯: deann (61.220.51.98 臺灣), 06/01/2020 08:40:53

06/01 08:41, 4年前 , 13F
說風聲是疑問句 個人也覺得裡面很多漏洞 光看法務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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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8:41, 4年前 , 14F
的跟大法官說的不一樣就覺得怪怪的
06/01 08:41, 14F

06/01 08:43, 4年前 , 15F
之前看到系列文好像有看到說會修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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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8:43, 4年前 , 16F
語意不詳跟大家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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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8:46, 4年前 , 17F
台男整天擔心老婆外遇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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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8:47, 4年前 , 18F

06/01 08:47, 4年前 , 19F
早起上班精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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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8:47, 4年前 , 20F
八卦版大法官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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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8:48, 4年前 , 21F
實際上因為通姦被關的少之又少,最後也是罰錢了事
06/01 08:48, 21F

06/01 08:49, 4年前 , 22F
表示以刑法處罰根本沒有意義,最後都是罰錢而已
06/01 08:49, 22F

06/01 08:49, 4年前 , 23F
感謝八卦大法官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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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08:49, 4年前 , 24F
民事求償啊
06/01 08:49, 24F

06/01 08:50, 4年前 , 25F
通姦不是拿來要對方和解的手段?除罪化後真的有人會肯拿
06/01 08:50, 25F

06/01 08:50, 4年前 , 26F
錢賠償?
06/01 08:50, 26F
應該說通姦罪是一種不名譽的犯罪,沒和解留下刑事判決記錄也會很難看 所以誘使當事人有和解的動機 除罪化以後 你想要錢就來告民事阿^0^ 就跟車禍受傷的被害人一樣 如果你把過失致傷罪除罪化 鬼才要跟你和解 有本事就告民事阿 ※ 編輯: deann (61.220.51.98 臺灣), 06/01/2020 08:55:42

06/01 08:55, 4年前 , 27F
舉的案件裡的證據離通姦要件更遠,話說如果能抓到配偶跟
06/01 08:55, 27F

06/01 08:55, 4年前 , 28F
別人性器交合,會在民事只提出通話紀錄、照片當侵害配偶
06/01 08:55, 28F

06/01 08:55, 4年前 , 29F
權的證據嗎ww
06/01 08:55, 29F

06/01 09:00, 4年前 , 30F
照你邏輯,全部的民事都廢掉,改成刑事就好
06/01 09:00, 30F

06/01 09:08, 4年前 , 31F
原本只有曖昧訊息也不能告通姦吧
06/01 09:08, 31F

06/01 09:11, 4年前 , 32F
照樓上邏輯,我們只要一部憲法
06/01 09:11, 32F

06/01 09:18, 4年前 , 33F
修法拉高賠償金額可以嗎
06/01 09:18, 33F
損害賠償就是損害填補原則而已 沒辦法拉高 應該是說增加懲罰性賠償 ※ 編輯: deann (61.220.51.98 臺灣), 06/01/2020 09:36:14

06/01 09:35, 4年前 , 34F
快樂的一天
06/01 09:35, 34F

06/01 09:59, 4年前 , 35F
這篇正解
06/01 09:59, 35F

06/01 10:03, 4年前 , 36F
如果沒有提高賠償和更容易告成,婚姻制度乾脆廢掉算了
06/01 10:03, 36F

06/01 10:49, 4年前 , 37F
公權力無法保護婚姻,告通姦罪後 通常會走向離婚
06/01 10:49, 37F

06/01 10:59, 4年前 , 38F
公權力大約只能事後報復通姦者
06/01 10:59, 38F

06/01 11:26, 4年前 , 39F
考上沒?
06/01 11:26, 39F

06/01 11:26, 4年前 , 40F
看你這程度大概是永遠考不上了
06/01 11:26, 40F

06/04 23:27, 4年前 , 41F
呂秋遠自己也通姦
06/04 23:27, 41F
文章代碼(AID): #1Ur4oPhh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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