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太陽花占行政院 高院:法律未賦予「公民不服從權」
※ 引述《SAgirl (莎莎)》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報
: 2.記者署名:
: 記者林孟潔
: 3.完整新聞標題:
: 太陽花占行政院 高院:法律未賦予「公民不服從權」
: 4.完整新聞內文:
: 2020-04-28 14:01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 太陽花學運份子6年前占領行政院,一審依妨害公務、毀損公物罪判11人有罪,各3月至5
: 月不等徒刑,另「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成員魏揚等10人無罪;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
: 判16人有罪,其中魏揚等6人從無罪逆轉改判有罪,魏揚被控煽惑他人犯罪判刑4月。高院
: 指出,憲法、法律沒有賦予人民抵抗權、公民不服從權,法院只能依法審判,不能創造法
: 律。
: 高院判決理由指出,行政院不是公眾得隨意出入場所,且2014年當時自立法院被占領後,
: 行政院在門口架設拒馬、蛇籠,並由員警駐守戒護,也並未核准任何集會、遊行,任何人
: 不得侵入,也不得妨害防守的員警執行職務。
: 高院指出,魏揚等人以言論、文字呼籲不特定多數人仿效占領立法院的方式,來占領行政
: 院,確實有煽惑他人犯罪的犯意和客觀行為;另外,是否成立煽惑罪,不受到「他人是否
: 受到煽惑而犯罪」影響,也因煽惑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不受到行政院撤回侵入住宅
: 、建築物罪的告訴影響。
: 理由指出,簽署服貿協議是當時行政院的政策,反對者若以和平理性方式宣揚反對理由,
: 並非法律禁止,但若排除警力強行侵入、占領行政院,已經超越理性、和平表達訴求的界
: 線。
: 高院認為,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縱使立法院審查通過服貿協議有程序上重大瑕疵,仍可
: 循正常管道救濟,但魏揚等人以癱瘓行政運作、拿下行政院、圍住警察等口號、臉書文字
: ,煽惑他人非法侵入行政院及妨害公務,顯然已經超越和平理性的範疇,不屬於憲法保障
: 的言論自由。
: 高院也指出,本案不適用人民抵抗權、公民不服從;公民不服從是一種公民抗爭型態,但
: 僅止於學理上討論,且定義不一、要件紛歧,並非成熟的法律概念,我國法律也沒有相關
: 規定,若在有爭議的情形下適用,會有害刑事司法制度。
: 高院認為,自由民主制度是我國基本憲法秩序,而本案發生時,立法院沒有全然喪失監督
: 行政權的功能,立委仍可依法執行職權,服貿協議送交立法院存查,反對的立委仍可透過
: 黨團協商解決爭議,也可透過聲請釋憲來解決問題,或是藉由總統、立委選舉由人民決定
: 是否支持協議,不必要採取「占領行政院」的手段。
: 法官認為,我國憲法和法律沒有賦予人民抵抗權、公民不服從權,而司法是法律執行者,
: 而非創造者,審判者必須依照法律審判,不能無中生有創造法律,不能憑個人好惡、對弱
: 者同情,否則沒有公平正義可言,也不能為維護一部分人的政治理念而犧牲國家整體的法
: 律安定性。
: 魏揚、陳廷豪、林建興、江昺崙、劉敬文、柯廷諭被檢方依煽惑他人犯罪起訴,一審獲判
: 無罪,高院今逆轉改判有罪,分別判處2月至4月不等徒刑,可上訴。
: 高院另維持一審判決,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陳建斌、黃國揚、陳威丞、謝昇佑、吳崇道、
: 劉建明、許哲榕、林唐聿3月至5月不等徒刑定讞;依毀損公物罪判李冠伶4月徒刑,可上
: 訴。
: 許順治一審毀損公物部分判刑4月,煽惑他人犯罪部分無罪;高院今維持一審判決,毀損
: 公物部分判刑4月,但煽惑他人犯罪部分改判2月徒刑,應執行5月徒刑。
: 檢方起訴指控許立涉犯煽惑他人犯罪,一審獲判無罪,高院今駁回上訴,許立無罪確定。
: 另外,一審依毀損公物罪判黃茂吉5月徒刑,因當事人和檢方均未上訴定讞;吳濬彥被控
: 妨害公務部分、王晟亦、郭修豪被控加重竊盜部分,一審獲判無罪,也因檢方未上訴,無
: 罪確定。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121084/4524646?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6.備註:
讓只會google和看維基百科的肥宅說說
標題根本就是廢話
公民不服從本來就是為了頂撞現有法律的行為
法律外的社會運動
怎麼會有法律規定或保護反對自己的法律
另外,公民不服從本來就要附上法律責任
承上面所說,就是用挑戰法律的行為去引起大眾對事件的關注,凝聚民意支持
所以很多人靠北
為什麼要判刑,恐龍法官,kmt把持法院不意外等
只能說,判刑是正常合理的
不判刑才不正常,因為台灣是法治國家也沒有陪審團制
而參與公民不服從的成員也知道後果
出面抗議也是為了爭取更多新聞媒體關注
無關事情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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