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高調 八卦偷拍圖王追訴已刪文

看板Gossiping作者 (wike)時間4年前 (2020/01/27 18:53), 4年前編輯推噓-1(14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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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8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被告若主張:原告的活動,不是非公開活動 談論一下:"非公開活動"的內涵。有主觀與客觀之認知 1.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 (例如:在哪家餐廳,超商雖然是公開場所,但在哪裡,買什、吃什 不關他人之事;當然不想被拍,無公開意願。算是-主觀之隱密性期待) 2.客觀上─要讓一般人明確確認活動者"無公開活動之意願"。 當活動者進入一家有"貼有公告禁止攝影"的場所(例如超商、家居百貨) 可主張在客觀上,有明確讓他人知悉不公開其活動之意願。 活動者進入"貼有公告禁止攝影"的場所,就是表達無公開活動之意願。 活動者就是無公開活動之意願,才會進入"貼有公告禁止攝影"的場所。 活動者在"貼有公告禁止攝影"的場所內的活動,是無公開的意願。 活動者已經使用相當的環境,適當的設備("貼有公告禁止攝影"的場所) ,表達不想公開其活動。是客觀,明確讓一般人知悉的。 假若只採用活動者之主觀。來論述是否構成犯罪,會有不明確性。 例如:某火星人Z,在地球某風景區自拍,不小心拍到後方活動者。 後方活動者事後看照片,只主觀論述其活動不公開,要告Z。Z會覺得很傻眼。 ------------------------------------------------------------- 刑法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拍攝非特定人之普通生活全身照,並將影像加工"製造" 例如:去除臉部、馬賽克臉部,結果使靜態、動態影像之呈現風格偏向"猥褻風格" 散布-符合刑法235條第一項 意圖散布而製造-符合刑法235第二項 什麼是猥褻--可以參考釋字407號 截錄一小段: 惟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版上某些鄉民的推文內容,應足以客觀認定散播之影像有猥褻感" =========================================================== 偷拍又散布,檢察官用刑法235條去起訴就可以處理了 相關法律有:性騷擾防治法、性別教育平等法 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關鍵字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 第 二 章 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 第 7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 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 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 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 關措施。 關鍵字:"學校" ptt是跟台大有關,有人用ptt平台違反法條 台大要去補救 還有被拍的人是在某學校,則這某間學校也要去做補救措施 以及民法184,195條 民法可參考--法律決字第 1000020440 號 A法條告不成 可以告B法條阿 就像通姦罪很難告得贏,就有人改告侵害配偶權阿 祝 各位 新年快樂 如意 -- 南無阿彌陀佛 南無觀世音菩薩 念佛一句罪滅河沙,禮佛一拜福增無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05.97.2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0122431.A.598.html

01/27 18:54, 4年前 , 1F
太長
01/27 18:54, 1F

01/27 18:54, 4年前 , 2F
好了啦!不要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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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8:55, 4年前 , 3F
結論:還好我腳很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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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8:55, 4年前 , 4F
請縮短成30字 不然就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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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8:55, 4年前 , 5F
結論:告不贏,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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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贏是法官說的,不是您說的

01/27 18:55, 4年前 , 6F
整篇沒重點發三小廢文
01/27 18:55, 6F
那您就當作是看熱鬧吧,對某些人而言的搞不好整篇都是研究素材

01/27 18:56, 4年前 , 7F
其實照這個告 壹週刊早就倒了 妨礙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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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8:57, 4年前 , 8F
道德譴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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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8:58, 4年前 , 9F
亂套一通 超商張貼「禁止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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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8:58, 4年前 , 10F
保護的客體是商店的擺飾等等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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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8:58, 4年前 , 11F
不是在保護逛街的顧客
01/27 18:58, 11F
也許店家是為了保護消費者隱私,維護購物品質阿,尚且不論店家目的 進入這樣的店,利用店家的公告,讓要拍的人不能再拍 這樣的舉動正好可以主張,客觀上有不公開活動的意願

01/27 18:59, 4年前 , 12F
還有「猥褻」的通說可不可以翻一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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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8:59, 4年前 , 13F
01/27 18:59, 13F
很多案件有很多見解,重點是法官想要用那一說

01/27 19:00, 4年前 , 14F
聽你唬爛 什麼加藤鷹的粉絲團拍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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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9:00, 4年前 , 15F
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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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9:00, 4年前 , 16F
想當訟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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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9:00, 4年前 , 17F
你又不是法官 拿法律照你的解讀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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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9:00, 4年前 , 18F
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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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不是法官 更不是審理此案件的法官 有沒有用您也無法斷定阿

01/27 19:01, 4年前 , 19F
反正就給有需要的人 研究參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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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9:01, 4年前 , 20F
快酧琚A想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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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9:02, 4年前 , 21F
圖王 加油....
01/27 19:02, 21F
阿彌陀佛 認識您的人 可能會不想再與您往來喔

01/27 19:02, 4年前 , 22F
半桶水響叮噹 原PO別對這些鍵盤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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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9:03, 4年前 , 23F
好長 事務所妹吉發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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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9:03, 4年前 , 24F
說法就去告 去徵詢有牌律師就知道
01/27 19:03, 24F

01/27 19:04, 4年前 , 25F
有碼沒露臉 你是要怎麼告 一堆鍵盤法盲
01/27 19:04, 25F

01/27 19:05, 4年前 , 26F
講得沸沸揚揚 真的會笑死XDD
01/27 19:05, 26F
律師百百種,有牌的搞不好更會告(能力更好),更會去提告

01/27 19:05, 4年前 , 27F
「猥褻」一般來說就是要拍到性器官啦
01/27 19:05, 27F

01/27 19:06, 4年前 , 28F
沒空
01/27 19:06, 28F

01/27 19:07, 4年前 , 29F
我看當事人直接請你就好啦
01/27 19:07, 29F

01/27 19:07, 4年前 , 30F
不然路上那些露事業線、蜜桃臀的女生
01/27 19:07, 30F

01/27 19:07, 4年前 , 31F
都要妨害風化被抓去警察局了啦
01/27 19:07, 31F

01/27 19:09, 4年前 , 32F
司法路斷了 不爽的是不是只能肉搜出來私
01/27 19:09, 32F

01/27 19:09, 4年前 , 33F
刑?
01/27 19:09, 33F
就是怕這樣,才會po文盡可能找法條,去補路,讓法院去解決社會問題 不然私刑的後果,可能連那些幫腔的也都被肉搜處理,然後私刑者也吃官司 簡單的是:搜出某帳號是某人,做宣傳,讓公司別聘用他,別跟此人接觸 複雜的是:被拍的人的家長或親朋好友,從事海岸維護業務

01/27 19:09, 4年前 , 34F
司法的確不是萬能;我們老師出過一題
01/27 19:09, 34F
所以盡可能使其找到能解決的方法阿

01/27 19:10, 4年前 , 35F
嫖客A 以話術取信性工作者B 有足夠金
01/27 19:10, 35F

01/27 19:11, 4年前 , 36F
錢;兩人完事後A兩手一攤說沒錢
01/27 19:11, 36F

01/27 19:11, 4年前 , 37F
請問B 是否可以控告A 詐欺罪?
01/27 19:11, 37F

01/27 19:12, 4年前 , 38F
感謝您的幫助!我女友目前已經打算
01/27 19:12, 38F

01/27 19:12, 4年前 , 39F
==> 諸位看官可以想想這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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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9:12, 4年前 , 40F
提告了 有更新會在公佈
01/27 19:12, 40F

01/27 19:12, 4年前 , 41F
司法真的不是萬能
01/27 19:12, 41F
比較好奇您的老師有順便教,若您是律師要怎樣協助性工作者? 還是出這題目只是要告訴學生,司法不是萬能這樣 然後碰到這類案子就推,結果把求助者推向私法正義

01/27 19:16, 4年前 , 42F
短褲,腿是公開的。除非拍裙底
01/27 19:16, 42F

01/27 19:17, 4年前 , 43F
版主喜歡的風向
01/27 19:17, 43F

01/27 19:20, 4年前 , 44F
原po加油 不過還是找專業的法律人士諮詢
01/27 19:20, 44F

01/27 19:21, 4年前 , 45F
如果有成功上法庭記得請鄉民來外面觀光
01/27 19:21, 45F

01/27 19:30, 4年前 , 46F
想搞ptt啊你???
01/27 19:30, 46F

01/27 19:31, 4年前 , 47F
幹嘛貼法條騙P幣啊?
01/27 19:31, 47F

01/27 19:39, 4年前 , 48F
構陷
01/27 19:39, 48F
找出相關法條對應相關的行為阿。 又不是亂說對方沒做的非法行為,硬塞罪名。

01/27 19:59, 4年前 , 49F
太長,下次請先講結論
01/27 19:59, 49F

01/27 20:22, 4年前 , 50F
只能給噓欸
01/27 20:22, 50F

01/27 20:27, 4年前 , 51F
就沒違法告了浪費司法資源
01/27 20:27, 51F
有無違法是審判此案的法官認定的

01/27 20:44, 4年前 , 52F
超商百貨貼公告禁止攝影是表示顧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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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20:44, 4年前 , 53F
人客觀上不給拍?你是超譯官?
01/27 20:44, 53F
法律攻防時的主張阿 在客觀上的論述做出主張阿

01/27 21:26, 4年前 , 54F
=-=
01/27 21:26, 54F

01/27 22:07, 4年前 , 55F
新聞媒體受規範的權限與一般大眾不同 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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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22:07, 4年前 , 56F
光是看鄉民的回文內容就很大機會構成2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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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22:11, 4年前 , 57F
到底是誰在搞臭ptt 某些體制下不用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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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22:11, 4年前 , 58F
的既得利益者最好自己先搞清楚 這真的會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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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22:11, 4年前 , 59F
我聯想到韓粉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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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8 08:47, 4年前 , 60F
坐等原po工具人和女友被法院認證不起訴
01/28 08:47, 60F

01/28 08:47, 4年前 , 61F
,到時我再來嘲笑你們
01/28 08:47, 61F
阿彌陀佛 當您碰到類似問題時 您希望被笑 還是被幫

01/28 18:39, 4年前 , 62F
沒罪浪費司法資源,可惜你媽把你養這麼
01/28 18:39, 62F
有沒有罪是此案的審判官去判

01/28 18:39, 4年前 , 63F
大,盡做一些不知所謂的事,真不知PTT
01/28 18:39, 63F

01/28 18:39, 4年前 , 64F
是你們他媽輿論的工具還是讓你扭曲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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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8 18:39, 4年前 , 65F
的平台,可憐。
01/28 18:39, 65F
或許某些法條在立法時,已經被既得利益者扭曲了 才會有不完備或是漏洞,造成社會問題 ※ 編輯: wike (211.74.78.196 臺灣), 01/28/2020 22:57:40 ※ 編輯: wike (211.74.78.196 臺灣), 01/28/2020 23:16:54 ※ 編輯: wike (211.74.78.196 臺灣), 01/28/2020 23:47:35 ※ 編輯: wike (211.74.78.196 臺灣), 01/29/2020 00:53:35

01/29 16:40, 4年前 , 66F
很有爭議。照嚴格解釋所有公共場所的
01/29 16:40, 66F

01/29 16:40, 4年前 , 67F
攝影都違法了,不切實際
01/29 16:40, 67F
文章代碼(AID): #1UBi4_MO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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