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在不瘋狂和幾個前團員最新進度
※ 引述《like99924 (like99924)》之銘言:
: 公司制度或是老闆固然有問題
: 但
: 利用著多數人不了解演藝圈生態和經紀合約
: 也很有問題
: 演藝圈很難混,待遇很不平等
: 但在簽合約的時候,這些都很清楚在面前
: 可以選擇不簽
: 雖然PTT討論度不高,但勿忘督割
我簡單問一下
這件事到底有沒有違反法律契約啊???
雇傭條件
人格從屬具有下列特徵:
(1)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很明顯根據2老闆說法
他讓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2)受僱人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古拉不能拒拍
(3) 受僱人是否可以同時提供勞務予不同之對象;
他們當時都沒有以其他經紀公司的方式接案
(4) 受僱人是否有權拒絕工作;
很明顯不行
(5)拘束性之有無:受僱人之工作場所、工作內容與職場紀律是否受到嚴格約束。
有阿 2老闆言必稱職場紀律
而經濟上從屬性有:
(1)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一堆不就是不關自己的事 幫公司的事
(2)受僱人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很明顯有阿
以上我自己看2老闆言論推得
那這些人很明顯是雇傭阿
2老闆自己說的阿
幾乎上面每一條都符合喔
如果是雇傭
有沒有受勞基法規範阿
那一年領兩萬不就是違反勞基法的問題
奇怪沒有覺得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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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言論就是自由言論,對於流行觀點和非流行觀點都是一樣的。我們不可能
一邊宣稱這是一個自由的國家,一邊又把言論劃為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兩部分。
如果有一種檢查制度可以把3K黨從電視裡剔出去,那麼,同樣的制度也許早就把
馬丁‧路德‧金的講話從阿拉巴馬州剔出去了。”
必須聽那些聽不下去的話,“這正是我們必須為自由支付的代價”。 斯蒂芬‧潘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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