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道歉]道歉文

看板Gossiping作者 (兩隻黃鸝鳴翠柳)時間4年前 (2019/12/28 11:00), 4年前編輯推噓12(1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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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不幫備份 今天這件事的起因是與公共事務有關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 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就有說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 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 這段話在很多法院關於妨害名譽的刑事判決書中都有出現 比如說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3384 號刑事判決 "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始有證明真實與否之 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 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 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 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 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 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 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 錢建榮法官在許多判決書也有說道 如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訴字第 3900 號刑事判決 "被告就是「誠實」的說出自己對於該案及對告訴 人行為的感受。以最有效之語言表意,原就是言論自由的 核心範圍,語言、文字之選用,本來除了客觀意思之傳達 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的成分在內。「有力的表述,未必 是文雅的」,……若說「真實言論」會毀損名譽,應該祇能解釋 成所謂的「名譽感情」(內部名譽),而這種名譽感情, 充其量祇是「個人擁有較佳聲譽的主觀願望」的反射利益 ,並無理由當然成為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也就是 刑法保護的「法益」。" 更何況,最後那一句真的只能解釋成是對某人言詞侮辱, 難道就完全沒有歧義,比方說對自己沒有機會而對上天對 自己感到怨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178.1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77502056.A.A3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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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 去跟檢察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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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DDDDDD還有這種判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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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版從來都不缺發誓讓別人去死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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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khenaten (220.129.178.167 臺灣), 12/28/2019 11: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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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例子: 九把刀罵邱毅政治垃圾、邱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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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管媽醜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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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阿,民眾黨候選人如此水準,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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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了我這張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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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本來就該去刑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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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想聽聽九把刀跟邱毅 句尾加幹X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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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變成拿告人來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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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怎樣 鄉民都說是語助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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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會在支持民眾黨任何一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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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串菸糞還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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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跟檢察官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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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告過啊 連跟檢察官的機會沒有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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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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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有的人以為嘴巴告就要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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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 大概是連檢察官都覺得誇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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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根本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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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別太誇張 基本上都不起訴居多 也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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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以就公共事務罵對方幹你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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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和解就變成自己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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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得好像本來會支持一樣,前面還把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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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人及民主混為一談。真是有夠民主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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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好像以為檢察官很閒 這種的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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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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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嚇嚇心理數值低的單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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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新人跟鄉民這樣對幹真的很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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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1:23, 4年前 , 30F
ptt的這種幾乎都不起訴居多 但濫訴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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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1:25, 4年前 , 31F
這些法官的言論好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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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1:25, 4年前 , 32F
問題是他罵的不是政策,單純情緒發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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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khenaten (220.129.178.167 臺灣), 12/28/2019 11: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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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政策不政策的問題 是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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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受公評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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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根本連上色的部份都沒讀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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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單純情緒發洩 他又不是看到那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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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1:28, 4年前 , 37F
就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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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1:29, 4年前 , 38F
OK呀,誰叫他不去跟檢察官解釋要先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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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168 號刑事判決 "其實單純意見表達的「公然侮辱」,很難認定對於「名譽 」造成侵害,即令採取所謂「名譽感情」的說法,其所造 成之傷害,或者說傷害可能性,應該遠較「誹謗」來得小 。蓋「侮辱」並未針對「事實」指摘傳述,而個人在特定 人或群體當中的「評價」,不致輕易因他人言論而影響或 取代,即便是一句「卑鄙」、「無恥」、「不要臉」,甚 或是三字經、五字經等此類侮辱性言論,對於「名譽」的 傷害沒有誹謗言論來得具殺傷力。最重要的,所謂侮辱性 言論,均係涉及行為人主觀評價的意見表達,相較於誹謗 帶有不實事實的傳述,侮辱言論反而更應受到言論自由的 絕對保障。 2.我司法實務上,檢察官祇要提出證據,說明被告在不特定 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或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 共見或共聞之狀況下,即構成公然侮辱罪。而此處究竟被 害人的「名譽」如何受到減損,檢察官都是以「因而侮辱 」被害人,此種循環論證的說法表示,或者僅以因被告使 用之言詞粗俗不堪,「足以詆毀告訴人之人格名譽」之用 詞,即認已盡舉證責任。 3.惟言詞是否粗俗,端賴個人之品味而定,實情往往是,被 指摘者不會因為幾句粗俗言詞就受到社會上負面評價,毋 寧反是說出此類粗俗言詞的被告,會被社會評價為品位不 佳、人品不良者,而遭致人格貶低的社會評價,如此所謂 「名譽」受損者,即非提起告訴者,反係被告?!其實, 保障言論者以最有效之語言表意,原本就是言論自由的核 心範圍,而語言、文字之選用,本來除了客觀意思之傳達 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的成分在內,特別是「有力的表述 ,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 惡言」以發洩情緒,無異於強令行為人找尋其他宣洩出口 ,反而另滋生毀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的無可挽回的犯行 發生。簡單的說,在公然侮辱罪,被害人被侵害的不是「 名譽法益」,因為在欠缺事實基礎下,檢察官如何證明被 害人名譽受損?當行為人就是認為被害人的言行舉止及人 格,應該受到這樣的負面文字、言語評價,國家憑甚麼要 求人民不可以說出不中聽的話,國家(檢察官)又要如何 始得證明所謂被害人並不具有被告所「形容」的品行。簡 言之,一個涉及個人主觀判斷的評價,如何以他人(檢察 官?法官?被害人自己?)的評價來代替,就客觀的角度 而言,檢察官要舉證「名譽受損」,無寧是「不可能的任 務」。換言之,幾乎所有不具事實基礎的公然侮辱案例, 是否應該以檢察官未盡到說服責任,法院也無法消弭合理 懷疑,而判處被告無罪,但是要檢察官(或告訴人)去證 明一件「無從證明之事」,又係強人所難,所以司法實務 的發展反而成為,祇要證明「有此言論」,就會有罪,所 以本院上述稱:我國實務認定公然侮辱「極易也極難」成 罪之理由。總之,從結果來看,本來是檢察官「不可能( 有罪)的任務」,竟變成被告「不可能(無罪)的任務」 ,甚值司法實務深思。 4.又「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 難期其涇渭分明。是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 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即應考慮 事實之真偽問題。換言之,此時不能將評論自事實抽離, 而不論事實之真實與否,逕以「評論」粗俗不堪,論以公 然侮辱,而置誹謗罪的審查於不顧。檢察官在不具事實基 礎的公然侮辱罪,要盡其說服責任,證明被害人「名譽」 受損,幾為不可能的任務,同樣的,在誹謗罪的證明,要 檢察官證明被告所言不真實,以及「真實惡意」,亦難如 登天,可謂檢察官的另件不可能任務(此部分因與本案無 關,暫略不提),更不用說,檢察官還得證明被告具有意 圖毀損名譽的主觀上惡意,致無合理懷疑之程度,更是艱 難的任務。所以「真實惡意原則」之標準建立後,因為檢 察官甚難舉證證明,誹謗或公然侮辱罪,成為備而不用的 刑事法律,應可想像。至於實務上仍常見此等犯罪成立之 判決,究其原因,當係不能澄清妨害名譽罪的保護法益及 構成要件究為如何,導致釋字第509 號解釋「一綱多本」 的操作。本院確信,釋字第509 號解釋後,如要合憲操作 、適用妨害名譽罪,除非改弦更張,或再為補充解釋,否 則該罪祇有「束諸高閣」一途,但觀察現行實務操作此等 犯罪,尤其公然侮辱罪所持「有說即等於侮辱」的標準, 我們也不得不承認,我國距離「妨害名譽罪被束諸高閣」 的那天,仍然非常遙遠。" ※ 編輯: Akhenaten (220.129.178.167 臺灣), 12/28/2019 11:32:51

12/28 11:33, 4年前 , 39F
嚇搞不清楚狀況的人啦 還檢察官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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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1:50, 4年前 , 40F
上法院解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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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2:05, 4年前 , 41F
中肯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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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2:55, 4年前 , 42F
本來就沒必要道歉 搜過判決就知道這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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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2:55, 4年前 , 43F
子基本上都沒有事 連邱毅被罵全世界最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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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2:55, 4年前 , 44F
的垃圾都不構成侮辱而落入意見評論的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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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2:55, 4年前 , 45F
疇阻卻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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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2:57, 4年前 , 46F
更何況原文的「幹你娘」根本可以說是發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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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2:57, 4年前 , 47F
詞 後面那句話也完全沒有涉及侮辱跟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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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2:57, 4年前 , 48F
的陳述或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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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3:01, 4年前 , 49F
對!不要道歉 讓他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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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3:07, 4年前 , 50F
這案子就算到了檢察官 看了也會翻白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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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3:07, 4年前 , 51F
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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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3:12, 4年前 , 52F
這麼行你不會寫個公版的答辯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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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5:08, 4年前 , 53F
都幫找好了是不會自己寫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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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16:05, 4年前 , 54F
看錢老師的不太準 他本來就很佛了
12/29 16:05, 5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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