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全台首例!特斯拉未減速撞毀紅斑馬 獲不起訴原因曝光
※ 引述《wild2012 (世界末日)》之銘言:
: ※ 引述《zxcxxx (進擊の暖男)》之銘言:
: : 全台首例!特斯拉未減速撞毀紅斑馬 獲不起訴原因曝光
: : 三立
: : 2019/10/24 09:14:00
: : 記者於慶璇/新竹報導
: : 去年12月晚間,林姓男子駕駛特斯拉電動車(TESLA Model S 100D),並開啟自動駕駛輔
: : 助系統,行駛在國道三號北向99.6公里處,疑因精神不濟,未注意前方員警正在處理交通
: : 事故,未減速直接撞上,導致2輛警車毀損,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新竹地檢署認為,
: : 林男雖違反交通規則,但因開車無蛇行、逼車等危險行為,因此獲不起訴處分。
: 一套法律 雙重標準 又一例證
: 我只是超睡覺 沒有看路 就直直撞上去了 無罪
: 我只是超喝酒 沒有看路 就直直撞上去了 公共危險罪
: 同樣都是失能,無法駕駛
: 同樣都是沒在看路
: 同樣都是肇事
: 為什麼一個無罪、一個有罪? 合理嗎?
: 更何況還有毒駕未定義呢!
: 我們的政府真的很棒棒
回一下
公共危險罪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
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備 註:
本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釋字
第 777 號解釋,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
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
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
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
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
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
日起失其效力。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
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
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
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
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不成立公共危險罪很正常吧,但是還是要依毀損等等判罰
又不是不用賠錢
精神不濟勿上路,但是精神不濟沒有評判的標準,想要列到刑法應該很難
酒駕跟精神不濟根本兩回事,兩個標準我覺得沒什麼問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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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