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國昌傻眼了:橋梁檢測資料涉著作權保護 無法提供?

看板Gossiping作者 (如LS)時間4年前 (2019/10/07 15:29), 編輯推噓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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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dy02 (大蛇丸)》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報 : 2.記者署名 : 記者林文義╱即時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黃國昌傻眼了:橋梁檢測資料涉著作權保護 無法提供? : 4.完整新聞內文: : 宜蘭南方澳跨港大橋斷橋事件,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窮追猛打,但索取檢測資料似乎困難 : 重重,黃國昌稍早臉書指出,攸關人命的橋梁檢測資料,從上周要到今天、都還要不到, : 今天上午在交通委員會質詢,交通部次長才公開承諾下班前一定提供。 : 黃國昌說,結果,剛剛在交通委員會質詢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長竟然在外面把他攔下 : 來,說橋梁檢測資料涉及著作權保護,無法提供。黃國昌表示,他聽了整個傻眼,現在是 : 決定掩護到底就是了?連這麼離譜的理由都編得出來!真是離譜到難以想像。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090761 笑死耶,政府官員法盲,黨工鄉民也是喔 看到一堆人只會講著作權法就火大 政府資訊公開法有規定要公開還在著作權法 而且是一般國民都可以申請好嗎? 看看第 8 條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 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 政府資訊該公開的我今天高興影音、錄音、錄影都可以好嗎? 不過也可能有漏洞政府官員會鑽啦 待會就統一口徑說應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一項第4款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我是預先好奇公開會對什麼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24.16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70433376.A.87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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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不是著作權法 而是你用這個拒絕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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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什麼愛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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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15:31, 4年前 , 3F
調閱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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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15:31, 4年前 , 4F
未看先柯糞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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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15:32, 4年前 , 5F
可能是下屬情報錯誤 口誤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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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15:34, 4年前 , 6F
菸媓:有人要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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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15:34, 4年前 , 7F
就說謊啊
10/07 15:34, 7F

10/07 15:35, 4年前 , 8F
不如說有台灣價值保護 大家還比較信你
10/07 15:35, 8F

10/07 15:36, 4年前 , 9F
垃圾政府 把台電的核能月刊還來
10/07 15:36, 9F

10/07 15:37, 4年前 , 10F
芒你媽的果啦 手髒髒的賤芭樂
10/07 15:37, 10F

10/07 15:37, 4年前 , 11F
胡作非為 奸佞亂政
10/07 15:37, 11F

10/07 15:38, 4年前 , 12F
不是著作權就是個資法 爛透了!
10/07 15:38,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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