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國昌傻眼了:橋梁檢測資料涉著作權保護 無法提供?
※ 引述《andy02 (大蛇丸)》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報
: 2.記者署名
: 記者林文義╱即時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黃國昌傻眼了:橋梁檢測資料涉著作權保護 無法提供?
: 4.完整新聞內文:
: 宜蘭南方澳跨港大橋斷橋事件,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窮追猛打,但索取檢測資料似乎困難
: 重重,黃國昌稍早臉書指出,攸關人命的橋梁檢測資料,從上周要到今天、都還要不到,
: 今天上午在交通委員會質詢,交通部次長才公開承諾下班前一定提供。
: 黃國昌說,結果,剛剛在交通委員會質詢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長竟然在外面把他攔下
: 來,說橋梁檢測資料涉及著作權保護,無法提供。黃國昌表示,他聽了整個傻眼,現在是
: 決定掩護到底就是了?連這麼離譜的理由都編得出來!真是離譜到難以想像。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090761
笑死耶,政府官員法盲,黨工鄉民也是喔
看到一堆人只會講著作權法就火大
政府資訊公開法有規定要公開還在著作權法
而且是一般國民都可以申請好嗎?
看看第 8 條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
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
政府資訊該公開的我今天高興影音、錄音、錄影都可以好嗎?
不過也可能有漏洞政府官員會鑽啦
待會就統一口徑說應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一項第4款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我是預先好奇公開會對什麼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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