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18金釵偷跑罷工合法? 實際數據打臉
※ 引述《smallchocho (smallchocho)》之銘言:
: 1.不是說4點後報到才算罷工?
: 4點後報到罷工是工會發給會員簡訊,
: 僅為工會對會員的通知手段,實際上罷工權的認定要由工會通報勞動部為準。
: 工會發動罷工後,時間跟符合罷工資格的會員名單均是由工會通報給勞動部。
: 不管通報方式是什麼,絕對不會是那封簡訊。也就是不管你是打電話也好,傳Line也好,
: 甚至Facebook也好,勞動部只會認工會代表的正式通報。
: 你想想,你什麼時候跟公家機關打交道是用簡訊?
: 肯定是公文,所以要拿簡訊來證明是張飛打岳飛,完全搞錯重點,基本上只能說是帶風向
: 。
是罷工權 和 實際罷工行動吧? 實際上的罷工時間?
我只記得實際罷工時間 就是6/20下午兩點第一條都沒談完
工會回來馬上一句「兩小時後我們罷工」
取得合法罷工權 不代表這次合法罷工 甚至連罷工資格會員資格的合法性搞不好都有問題
這是蔡瑞麟律師的觀點 可不是反對酸酸的觀點
「取得合法罷工權」所以目前全部都合法? 比較像是支持者 先自行做出擴充解釋吧?
通知的部分 一個是對會員 一個是對官方
你一下子扯對會員通報方式 後面又扯對公家機關打交道
兩碼子完全不同的事情 卻好像硬要扯成只有對勞動部的公文
我看這才是張飛打岳飛吧?
如果實際罷工時間是已通報勞動部為準
那為何通知會員簡訊要寫「四點以後報到」?
這不就有工會誤導會員的嫌疑?
那如果 既然是工會出的包 又怪長榮起初認定錯誤?
到底是誰在玩兩面手法?
: 2.18位空服員是否違反航空法?
: 罷工發生當時飛機上並無乘客,也不是起飛狀態,完全沒有違反航空法的客觀條件,說難
: 聽點,關航空法屁事
:
: 3.18+7位空服員是否算是曠職?
: 先說參加訓練的那7位,是在”上班時間”參加由長榮舉辦的”員工訓練”,
: 當然屬於正常上班無誤,這點沒什麼好爭議。
: 再來是18位空服員有無曠職要從16點之前18位空服員有無出現在工作場所跟執行勤務為準
: 。
: 首先18名空服員的確有出現在工作場所,這沒有問題。
: 至於是否有執行勤務則應當建立在管理者有無明確指示空服員執行該勤務。而空服員無正
: 當理由且明確拒絕,則可認定為曠職。目前看起來尚無證據能判定這件事情。
: 以上如有疑義,歡迎討論賜教
你有出現在上班場所 但是沒有在工作 嚴格要講 當然不算曠職
這個叫「不依約提供勞務」 或是「違反工作守則」
所以目前不就是暫列曠職 等候後續調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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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宇對於長榮目前的事件也說了 只是說出事實 就會被說成是袒護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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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 你也只是陳述事實而已 大家要照法來玩 那就一起玩吧
但這樣說也會被說是資方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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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才是有講等於沒講 那請問個人的權利可以無限擴張嗎?
就是因為很多時候不能 所以法律才有擴張解釋和限縮解釋
目前的風向 林佳龍 民航局 都主張再修法
做法是重新定義罷工預告的細項 但路線上就是走所謂的「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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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啊 支持的永遠把「有條件支持」的打成反對
我只覺得很奇怪 提出質疑的就會被說是反對
久了就...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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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上的定義? 現在算嗎? 等於是說 曠職的定義 也有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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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敢啊? 工會律師劉冠廷都說再有不實指控會協助提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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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啊 公司是營利性質的財團法人 又不是社福事業 我很好奇支持的腦袋到底裝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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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主義就是這樣 開公司的本來就可以因為虧損裁員 又不是公務員或國營企業
※ 編輯: MizunaRei (111.241.121.146 臺灣), 07/02/2019 1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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