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工輔法》今日立法院闖關三讀 合法工廠業者怒批:史上最勁爆圖利法案已刪文
※ 引述《okwep (草鞋)》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 風傳媒
: 2.記者署名
: 尹俞歡
: 3.完整新聞標題:
: 工輔法》今日立法院闖關三讀 合法工廠業者怒批:史上最勁爆圖利法案
: 4.完整新聞內文:
: 事關違章工廠合法化的《工廠管理輔導法》
剛剛翻了一下這法案的細則條文
有興趣的自己可以點來看看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1igexgSFm6z-ymu5sfS204ocjgNKFvbpZ
還有 順便拿到了記者會的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1mzRWyQvWm_w52pkz0QcZ-0SUzQaONfHH
講一下看完整個法條之後的感想
這整部法就是
地方政府無能處理違章工廠 所以中央介入處理
看看黃國昌今天的記者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H6EXKlA6GI
黃國昌辦公室記者會[屏東縣政府擺爛 中央政府配合放水?]
就跟這次法案的內容很雷同
因為中央政府對於地方自治法的權限沒有管轄法源
所以蹦出這個法案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1mzRWyQvWm_w52pkz0QcZ-0SUzQaONfHH
投影片中可以看到 對於105年5月之後未取得臨時證的工廠強制斷水斷電以及拆除
https://imgur.com/Bn7DNCp.jpg
![](https://i.imgur.com/Bn7DNCp.jpg)
原本是地方政府要負責的農地工廠問題
全部由中央專案管理 不任由地方政府處理
所以日後可以透過立法委員質詢追蹤詳細資訊
這張就是報導中提到的28-5條的相關內容
https://imgur.com/46lDFXD.jpg
![](https://i.imgur.com/46lDFXD.jpg)
第二十八條之五 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本法中華民國〇年〇 月〇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 之日起二年內,自行或 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申請納管,
並於修正施行之日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
依前項規定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每年應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
屆期未繳交納管輔導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納管申請
或廢止其工廠改善 計畫之核定。
第一項工廠改善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第十三條規定之應載明事項。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三、環境改善措施,包括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之規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工廠改善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應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改善
完成。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二年內改善完成者,得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依核定之工廠改善 計畫完成改善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不適用第十五條第二款 及第三款規定。
未於本法中華民國 〇年〇月〇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十年內,
依前項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其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看不懂宮三小
總之這條我覺得是對主管機關沒有直接加以刑責,沒有說辦不到的時候要怎麼處罰
心得:地方自治法還是廢掉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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