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生前未反對器捐就視為同意!副總統拋「器捐默許」制度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5年前 (2019/06/16 01:32), 5年前編輯推噓-1(1227)
留言30則, 12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5/55 (看更多)
是自然人才有人權阿 你死了不是自然人 就沒人權 所以屍體沒有人權問題 再來 很多人如果要捐 但是因為不能說話 不能寫字 結果因為沒簽名 沒辦法遺愛人間 這樣多可惜啊 而且這種器捐的廣泛性 本來就應該跟安樂死差不多 是這個年代的進步價值 不過沒辦法 台灣太多老人還活在古中國的觀念 大概在50年台灣才有辦法跟上世界吧 我們算是生錯年代了 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8.107.19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60619950.A.79A.html ※ 編輯: blasheep22 (49.158.107.197 臺灣), 06/16/2019 01:32:39

06/16 01:33, 5年前 , 1F
難怪殺人犯都不會被判死刑 死人沒人權
06/16 01:33, 1F

06/16 01:33, 5年前 , 2F
我剛剛看到一篇 如果是國民黨執政你放
06/16 01:33, 2F

06/16 01:33, 5年前 , 3F
心把器官給他嗎
06/16 01:33, 3F

06/16 01:33, 5年前 , 4F
話說殺人犯還不能捐…
06/16 01:33, 4F

06/16 01:34, 5年前 , 5F
之前台灣就被警告,用殺人犯器捐,以後
06/16 01:34, 5F

06/16 01:35, 5年前 , 6F
台灣醫學期刊全不錄用…
06/16 01:35, 6F

06/16 01:37, 5年前 , 7F
多數殺人犯又不會被判死怎麼捐
06/16 01:37, 7F

06/16 01:37, 5年前 , 8F
一樓 現在台灣不推死刑犯器捐
06/16 01:37, 8F

06/16 01:38, 5年前 , 9F
因為有過沒死透被送到醫院的案例
06/16 01:38, 9F

06/16 01:38, 5年前 , 10F
安啦如果看國民黨要執政 民進黨會改掉
06/16 01:38, 10F

06/16 01:38, 5年前 , 11F
不是殺人犯,是死刑者
06/16 01:38, 11F

06/16 01:38, 5年前 , 12F
然後又被送回刑場補兩槍
06/16 01:38, 12F

06/16 01:39, 5年前 , 13F
誰在跟你講死刑犯器捐 連酸都沒看懂
06/16 01:39, 13F

06/16 01:40, 5年前 , 14F
然後還是沒有安樂死 你舉這例子是怎樣
06/16 01:40, 14F

06/16 02:04, 5年前 , 15F
我10幾年前,大學還沒畢業吧,就自己
06/16 02:04, 15F

06/16 02:06, 5年前 , 16F
跑去辦好器捐同意了,死了還留戀這個
06/16 02:06, 16F

06/16 02:07, 5年前 , 17F
會腐爛的東西幹嘛。是大家傳統觀念太
06/16 02:07, 17F

06/16 02:08, 5年前 , 18F
重了,這確實是不錯的資源利用阿
06/16 02:08, 18F

06/16 02:09, 5年前 , 19F
我有簽卡 但不捐的我不認為那是自私
06/16 02:09, 19F

06/16 02:09, 5年前 , 20F
跟保守
06/16 02:09, 20F

06/16 03:29, 5年前 , 21F
像我相信一種說法,所以我絕對不捐,也不用
06/16 03:29, 21F

06/16 03:29, 5年前 , 22F
說我迷信,平常相信星座分析的何其多
06/16 03:29, 22F

06/16 04:37, 5年前 , 23F
道德綁架幹嘛?想捐就會去簽,不捐也是他的
06/16 04:37, 23F

06/16 04:37, 5年前 , 24F
自由。預設默示同意侵犯的是身體自主權
06/16 04:37, 24F

06/16 07:21, 5年前 , 25F
又一個說笑話的
06/16 07:21, 25F

06/16 13:12, 5年前 , 26F
哪個屍體不曾活過?人人都在存活時就已被默
06/16 13:12, 26F

06/16 13:12, 5年前 , 27F
認同意捐贈,這當然是侵害人權。我也已經註
06/16 13:12, 27F

06/16 13:12, 5年前 , 28F
記多年,但無法接受這種剝奪他人選擇權的做
06/16 13:12, 28F

06/16 13:13, 5年前 , 29F
法,為何不是默認拒絕?為何得去拒絕才能保
06/16 13:13, 29F

06/16 13:13, 5年前 , 30F
有自己原就該擁有的權益
06/16 13:13, 30F
文章代碼(AID): #1T1IkkUQ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5 之 55 篇):
文章代碼(AID): #1T1IkkUQ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