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同婚專法通過 跨國婚姻非全部適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
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本文:「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
國法。」指的是結婚的實質要件,「並行適用」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但書:「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
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指的是結婚的形式要件(例如:我國
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
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選擇適用」當事人一方之
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
案例:某外國人之本國法並無同性婚姻規定的話,在台灣於民國108年5月
24日在台灣與同性之中華民國人以書面、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向戶
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這樣的結婚是否成立?
重點來了!那「同性能否結婚」是實質要件,還是形式要件?
一、「同性能否結婚」是實質要件的話,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
條本文,婚姻是不成立的。
二、「同性能否結婚」是形式要件的話,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
條但書,婚姻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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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3:0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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