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蘭嶼核廢料遷移延宕 原能會再罰台電5千萬已回收
※ 引述《Yamapi5566 (文山下智久)》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自由
: 2.完整新聞標題: 蘭嶼核廢料遷移延宕 原能會再罰台電5千萬
: 3.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蘭嶼核廢貯存場約存有十萬桶低階核廢料,搬遷計畫擬回運原產地,但遭到新北與屏東地方政府反對導致時程延宕,原能會已於二○一六年開罰一千萬,據指出,台電上月又再吞五千萬元罰單;台電表示,蘭嶼核廢場遷移選址面臨兩大難題,包括:欠缺法源與無回頭機制等,並非台電能單方面決定,會持續提出行政救濟。
: 依台電規劃,蘭嶼核廢貯存場遷場有兩方向,除回核一、核二、核三廠原產地外,還包括低階核廢最終處置場,但金門烏坵與台東達仁兩處選址因未能舉辦公投卡關;另一應變方案為送至集中式貯存場,但是否推行集中式貯存也仍在非核家園小組討論、尚未拍板。就算擬回運原產地,也遭新北與屏東地方政府反對。
: 台電強調,核廢料選址遇兩大難關,「高階核廢料」欠缺選址條例的法源依據,「低放核廢料」選址則因無回頭機制無法推展。
: 首先,高階核廢料要永久存放用過的核燃料,依規劃時程,共分為五大階段,預定二○三八年「選定」場址,二○五五年完成啟用;但目前我國並無相關法律依據,連基礎都沒有,也不用談選址作業。
: 其次,經濟部二○一二年曾核定金門烏坵及台東達仁兩地點做為低放最終處置建議候選場址,不過,地方政府均婉拒配合辦理公投,「不說YES、也不說NO」,等於沒有結果、無法推展。台電主管坦言,當初制訂法條時的確不夠完善,沒想到會有不辦公投情況,因此建議增列因故中斷的回頭機制,避免重複作業導致選址時程過於冗長。
: 4.完整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271088
低階核廢料處置廠沒著落跟回頭機制沒有關係......
根本就是沒有地方政府首長願意舉辦一定不會過的公投......
更不可能把自己的政治生命賠進核廢料處置廠的公投中......
回頭有用嗎?地方政府願不願意辦公投,公投會不會過才是重點!
如果真有地方政府真的願意,怎麼到現在都移不走蘭嶼那些低階核廢料!
高階核廢料更不用說了... 地方政府抗爭必定會更加激烈...
https://www.aec.gov.tw/newsdetail/publicopinion/4780.html
有關媒體刊載「蘭嶼核廢料遷移延宕 原能會再罰台電5千萬」報導,原能會本於
核能安全主管機關職責,謹就相關報導內容回應說明如下:
一、
台電公司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簡稱物管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具有依低放處置計畫
時程切實推動之法定義務。台電公司低放處置選址作業,長期來因地方政府未能配合,
未能選定場址,致使蘭嶼核廢料未能遷出,原能會依物管法對低放處置計畫負有
監督管制之責,依法開罰台電公司5千萬,旨在
督促台電公司加強與地方政府及民眾溝通。
二、
台電公司低放處置已依客觀標準選出台東達仁及金門烏坵二處建議候選場址,選址關鍵
在於加強地方溝通協調,選址回頭重新辦理,並無助於解決地方溝通協調為主的選址
問題。再者,台電公司辦理低放選址作業時,於98年間已有因公告建議候選場址不足,
致選址作業退回至潛在場址篩選階段重新辦理,顯見選址條例並非沒有回頭機制。
三、
國際核廢處置選址作業主流,採與地方溝通協商,建立共識為主,並以公正組織、
公開程序及客觀標準方式辦理,選址條例並非絕對必要。目前社會各界對研修選址條例
意見不一,未來若能建立共識並有助於選址作業,將會積極辦理選址條例研修或制定
作業。另參考世界高放廢棄物處置先進國家,包括瑞典、芬蘭、法國等並未制定選址
條例,選址專責機構依公正的組織體、公開參與程序及客觀的標準之選址原則,積極
與地方溝通說明後,均得以選定處置場址,制定選址條例亦非?對必要。
四、
台電高放處置計畫剛邁入選址階段,原能會已請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參照國際核廢處置
選址成功經驗,以公正組織、公開程序及客觀標準,先辦理後續建議候選場址的選址
作業。
五、
原能會為核能安全監督與管制機關,已制定「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
管理規則」,明確規範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的安全標準,並訂定
「高放最終處置場址規範」,供台電公司執行最終處置選址之依循,可供台電公司
做為選址的客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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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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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iostar (1.172.1.168), 03/04/2019 06: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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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回頭機制的瞎掰論點被打臉後,到底有沒有要面對問題的關鍵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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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長說過不給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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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的解決方法是什麼?回頭機制?一樣要面對地方公投啦!
到底要不要面對地方性公投這個關鍵?還是你要原能會跳過公投,直接強逼地方接受?
※ 編輯: biostar (1.172.1.168), 03/04/2019 07: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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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呢?是原能會主動要地方首長不要辦公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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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原能會就有辦法說服地方政府接受核廢喔?
只要用"回頭機制"就會自動同意喔?
話說低階核廢處置場能回頭目前就只有澎湖東吉島,澎湖就會接受喔?
※ 編輯: biostar (1.172.1.168), 03/04/2019 07: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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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核廢料沒處去的原因,就是因為原能會不去說服地方政府?
真是好樣的忽略最重要關鍵的藉口之詞,擁核自己想想為什麼說服不了地方政府?
※ 編輯: biostar (1.172.1.168), 03/04/2019 07: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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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廢的問題在瑜沒有地方政府願意收啦!其他都是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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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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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得好像原能會自己下去說服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就會乖乖收下核廢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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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地方政府不願接受核廢料,是因為溝通對象的關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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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問題的關鍵喔?換成由原能會去主導,地方政府就會改變主意了?
※ 編輯: biostar (1.172.1.168), 03/04/2019 07: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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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看全國性公投第16案主文寫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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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是擁核方無法說服任何黨派的地方首長,也無法擁立支持核廢的地方首長當選。
選址條例要公投可是KMT多數時通過的,難道你想要中央政府跳過公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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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就是可惡的謬論,地方政府和地方議會已經做出不要核廢的政策了!
既然已經有了這個"制",那怎麼可能又要用公投創制?
澎湖人內部也沒有人對這個政策有異議,幹嘛要複決?
所以又何必要公投?是你們擁核派有異議才需要發動公投!
你用博弈公投來瞎掰,你知道博弈公投是支持賭場方發動的嗎?
縣長光是沒有"積極抵制"支持賭場方發動博弈公投就被罵得很慘!
你還真的天真到以為是反對賭場方自己來發動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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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和地方首長很明確表達反對,全台灣皆知,還需要原能會往上反應喔?
※ 編輯: biostar (1.172.1.168), 03/04/2019 14: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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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制度是要擁核方主動發動公投,怎麼變成反核方要發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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